大家好。请帮我整理一篇题为《中国法制史》的小短文:论中国法制的独特性。
明确一下,以下内容是从百科上抄来的。不要骂人~ ~
(1)以儒学为基础,摆脱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儒家道统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从汉代到隋代,传经破狱之风盛行,以突出的形式显示了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强大影响。中国的封建法律与西方的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绘有神灵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封建统治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是在中国,早在奴隶制结束的时候,神权思想就已经动摇了。在中国封建法制中,没有像中世纪西方国家那样的宗教法规,儒教取代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礼教,确认家法家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所以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大力量确认了父权制和夫权,而且维护了尊卑关系,允许家庭法规发生法律效力。从宋代到清代,国内各种成文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3)皇帝永远是立法和司法的枢纽。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发布的诏令、命令、敕令、敕令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一句话就可以立法,一句话就可以废法;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么亲自主持审判,要么以“圣旨”的形式命令大臣代为审判。重案合审和死刑复核的所有裁定,都要皇帝来打。他可以法外,也可以法外。在西方国家的中世纪,各级封建领主长期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4)官僚贵族享有法律特权,善恶同罪。中国封建法律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基础,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从曹魏开始,通过模仿李周八朝,形成了“八家之言”的体系。到了隋唐时期,建立了“议”、“邀”、“减”、“赎”、“官职”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按等级减轻罪刑。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分为好与坏,排在穷人之列的人在法律上受到歧视。同样的罪名,处罚比普通人轻。用“贱”犯“善”的惩罚比一般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就像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样,以公开的不平等为特征。⑤所有法律合二为一,行政机关也是司法的。中国,从李悝写战国时期的法律经典到最后的封建法典,清朝的法律,以刑法为主,民事,行政和诉讼的内容。这种把各种法律结合起来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和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政府虽然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活动要么受皇帝控制,要么受宰相等行政机关制约,很少能独立行使职权。至于地方,行政机关也管司法,两者直接合二为一。宋、明、清时期,省一级虽有专门的司法官员,但实际上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威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威不断降低,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