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的论点
一、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谨慎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受托人摆脱受托责任的策略。它是二十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占主导地位的会计原则,当时主要表现为资产低估。经济危机后,谨慎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已经扩展到收入的确认和会计报表的披露。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从报告管理责任转变为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谨慎性原则逐渐成为披露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修正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入,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秘密计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有以下要求:
(A)谨慎原则存在于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处理“可能”的事项。
(2)对于所有可能发生的事项,尤其是费用和损失,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既不视而不见,也不做秘密准备。“合理性”的判断其实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3)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是充分估计会计核算中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和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第二,回顾了谨慎性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及其在新会计准则和新制度中的体现
谨慎性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始于1992。近十年来,根据其应用的程度和范围,可分为三个阶段:
(a) 1992至1997
1992发布并于1993年7月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明确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的损失和费用。同时在行业会计制度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
(2) 1998到2000
谨慎性原则在65438-0998年陆续颁布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运用,包括:
1.在1992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了资产项目的计提范围,即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同时扩大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提取方式和比例更加灵活。
2.放宽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应用条件。
3.对无形资产和开办费的摊销年限进行了修改,由原制度中无形资产“不少于10年”和开办费“不少于5年”分别修改为“不超过10年”和“不超过5年”。
4.对结果不确定的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规定不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利益,一般也不披露,但不确认或有负债,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5.债务重组涉及的或有收入和或有支出被债务人确认为负债,而不是被债权人确认为资产,只能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
6.对收入的认定标准要更加谨慎。比如,无论是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还是建造合同准则中跨期合同导致的收入确认,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且结果能够可靠计量都是重要内容。
(3)年份2001
2001 1财政部颁布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三项新的具体会计准则,修订了投资、债务重组等五项准则。2001年2月,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在这些新的准则和制度中,谨慎性原则体现如下。
1,综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除了原来的“四项规定”中期末和年末外,新的《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还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变更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标准,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标准,并明确了暂停资本化的条件,以避免固定资产价值的虚假计算。
3.变更了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规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与租赁付款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变更了以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为基础确定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同时,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或有租金将计入当期损益。
4.《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管理部门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对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中存在的各种因素进行审慎估计。
三、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实际应用
1992以来,特别是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实施以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对“挤出”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防止其利用四项规定调整利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1999的年报可以看出,总回款超过1亿元的公司不下60家,ST金曼和深深房A分别以9.8亿元和9.5亿元位列第一。根据855家公司的统计,其四项准备金总额达到287.2亿元,净利润总额仅为639.7亿元。但是,从我国会计实务的应用来看,应注意以下情况。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出于保证盈利和配股资格的需要,无视企业现状,与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甚至利用各种“准备”计提和跨年度转增作为新的粉饰手段。如某固定资产置换较快的上市公司,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法改为一般折旧法,仅一年就增加利润966万元,账面利润扭亏为盈。第二,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不均衡。例如,根据1999年报披露的信息,有206家公司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最低比例为0.3%,最高比例为24.09%。再比如,198参与短期投资的133家公司中,只有4家,占比3%,参与长期投资的326家公司中,只有13家,占比不足4%。当然,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企业之间计提的比例和金额应该是有差异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利益最大化才是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第三,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待提高。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与会计领域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对于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人员需要有很强的专业判断能力,这与会计人员的实际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四、关于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几点思考。
谨慎性原则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可以避免虚报资产和夸大利润,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难免会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甚至会给粉饰报表留下空间。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就我国会计实务的现状来看,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已成为实施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来看,一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是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如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法等。而企业会计制度中判断资产减值的标准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确定“可变现净值”作为确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决定性因素,这就给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笔者建议对“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务。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任何会计原则和方法在会计实践中的实施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选择性”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如何保证会计人员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把握好“度”,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使其能够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3)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构建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的“防御”体系。为了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不使用或滥用谨慎性原则,应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合理运用。
(四)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结合起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首先是在会计领域对不确定事项进行判断时所体现的一种态度;其次,表现在一系列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上。不同的判断会导致他们对方法的选择,当然也会导致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结果最终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尤其是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所有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有关的、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当前和未来理性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充分说明,包括谨慎性原则的一些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