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治观论文

法治应该是我说的最多的话题。我一直认为法律包含三个层面。

最低的是制度层面,即法律是制度的体现。在这一点上,我经常说,我们和经济学有相同的交集,就是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家要建立各种制度,我们法学家也要这样。该系统包括多个方面。

除了制度层面,我认为方法层面的法律是更高层次的法治。其实我们学法律也是学一种方法,从法学院法学教育的方法就能想出来。美国法学教育的典型方式是,教授拿出一个案例,让学生自由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但最后,学生应该问老师:你有什么看法?老师说,我没有意见和结论。我教你的是方法,不是法律思维。

以前我们有一篇文章叫《像律师一样思考》,意思是“像律师一样思考”,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法律的思维特征是什么?第一件事是重视证据,不管什么事,都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要说话;你说的没有证据的话是没用的,人家也不会采纳你。不仅用证据说话,还要用证据作为辩论的手段。

第三个层面,我觉得法律也要有思路。这个理念对我们来说就是法治。我们现在对法律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这就是法治和法治的区别。我们以前说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当然全对。现在我们意识到,良法和恶法是有区别的,体制内也有良法和恶法。判断良法恶法,要看有没有法治观念。就像宪法有好有坏一样,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只有好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宪政就是在宪法后面加一个主义,说明宪法是有思想的。

这样,我们研究法律,就不能只关注制度本身,还要有方法和思路。

与法治密切相关的是宪政。宪政的核心是两样东西,一个是民主,一个是自由。宪政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是衡量宪法质量的重要标志。而这个判断取决于两个基本的东西:民主和自由。

民主讲的是国家权力从哪里来。是上帝给了上帝最高的权威吗?最高君主制?还是民权至上?其实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无论你是哪种制度,人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都是评价国家权力划分是否科学有效的重要依据。权力之间分工的制约是宪政体制中最根本的东西。无论是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其他任何制度,人们都要比较哪种权力划分最科学。从这个角度看,民主表达了权力的来源,或者说“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是民主的核心精神。

自由是宪政的第二个核心内容。自由回答了诸如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国家给予他们多少保护等问题。应当指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必须是真实的。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会保护你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一个自由和人权的问题。所以宪法应该规定公民的人权,规定公民的自由和限制。这是自由的问题。

总的来说,西方传统中的自由民主其实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既然要规定宪法,那么宪法就应该保障公民的权利,或者规定公民可以放弃哪些权利。因此,权利或自由的限制本身就是一个契约问题。我们国家的宪法,现在还有什么政府政策,这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宪法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设置和公权力的分配。完全没有必要谈我们实行什么政策。毕竟政策会变。

所以说白了,没有民主自由,或者说没有我们的宪法理念,谈依法治国就没有意义。我们生活在一个* * *一样的社会,没有* * *一样的标准是做不到的!

按照制度、方法、理念的区分,我认为中国人的六十年,前三十年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后三十年是从法律经验主义到法律理想主义。

所谓法律理想主义,就是把法律从工具、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目前这个阶段才刚刚开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