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方式对企业增值税有什么影响?

你可以参考这篇论文: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

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再扣除购买商品或劳务时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方式直接挂钩。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取代“风险报酬权”作为收入确认时间的判断标准。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首先要看履行义务是基于一定时期还是某个时点。如果是一定期限内的履行义务,新收入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与旧收入准则有较大差异,因此对增值税影响较大。新税法准则下收入确认方法的变化直接引起会计上企业收入的变化,也会引起企业增值税的变化。

(二)新收入准则对增值税负债发生时间的影响: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主要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和诞生日期有特殊规定,如收款日期、销售收款日期、发票日期、约定收款日期、预收账款日期、所有权转移日期、交付日期等,与新收入准则要求的收入确认时间有较大差异。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特殊情况除外(房地产预售房屋、金融企业贴现票据、预付卡等。),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当日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新收入准则下特殊销售业务处理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

1.销售回扣:

在旧的收入标准中,分别规定了销售回扣中的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新收入标准中要求企业按照履行义务的比例分享合同折扣。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时对可变对价进行估计,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应当调整当期收益。对于销售返利,卖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增值税金额的影响上。

2.销售退货:

在旧的收入准则中,销售回笼时规定,回笼业务发生时,应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当客户取得对相关产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当按照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客户有权收回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退回的销售金额按照预计金额确认为负债。同时,根据销售产品的成本,将退回产品的预期成本扣除回收产品的预期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因此,在新的收益准则下,企业需要确认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主体,比以前更加复杂。对于销售退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确认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收入发生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可见,收入确认方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当期增值税金额的影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