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区护理与中国的比较及启示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老龄化不仅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还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以及这一比例的增长率。根据国际人口研究所编制的《人口学词典》中的定义,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7%的人口结构称为“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超过14%称为“老龄社会”。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进入或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也在65438-0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使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日益迫切。本文主要介绍日本老龄化的发展及其对老年人的福利保障,为我国应对老龄化压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些借鉴或启示。

一、日本的老龄化状况及其趋势

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特点是发展迅速。

日本的老龄化进程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2000年已基本超过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最快的国家。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国际比较如下表所示:

日本老龄化人口从7%增长到14%只用了24年,除了老龄化速度接近日本的中国,欧美国家用了40 ~ 100年。日本的老龄化速度是这些国家的2到5倍,目前位居世界第一。

日本老龄化的第二个特点是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比例下降。

据日本国家社会保障与人口研究所统计,在1980中,独居老人比例为8.5%,独居老年夫妇比例为19.6%,老年家庭(两者之和)比例为28%,与子女(包括18以下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同住的家庭比例高达69。但到2004年,老年家庭比例超过50%,与子女同居率下降到46%。(见下表)这说明传统的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的方式正在改变。

与照顾老人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本”也呈现弱化趋势。日本内阁官房宣传部门分别在1975和2004年进行了社会意识的民意调查,1975年“与邻居密切接触”的比例为53%,2004年变成了22%;从居住地来看,农村占35%,小城市占23%,中等城市占19%,大城市占14%。可以看出,近20年来“与邻居亲密接触”的比例一直在下降,这种下降趋势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最为明显。

而且在家庭和社会保障方面,农村和城市的情况也不一样。在农村,由于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出,加上少子化的影响,老龄化进程加快,很多村庄难以继续维持。同时,再加上农村缺乏社会医疗和福利,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极其艰苦。在城市,子女为上班族的家庭,老人白天通常独自在家,成为“空巢老人”,无法获得集约化的社区服务,生活状况也不容乐观。

随着老年人口绝对数量的增加,医疗和保健福利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不容忽视。退休后的生活怎么过?是否存在“社会参与”的可能性?这也是日本老龄化过程中一直在讨论的问题。

二、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老龄化的福利保障措施主要在第二和第三阶段形成和发展。以下按时间顺序介绍。

(一)基本准备时期(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

战后,日本人的平均寿命逐年提高,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数量迅速增加。然而,就业妇女比例的扩大和小家庭的诞生增加了独居老人的数量,家庭式护理能力下降,产生了自杀和虐待老人等一些护理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下大力气解决战后的问题,通过制定计划、制定法律等方式,实行福利政策,建立保障体系。被称为《基本福利法》的《福利法6》就是在这个时候颁布的。[包括生命保护法(1946)、老年人福利法(1963)、母亲和寡妇福利法(1964)、身体残疾者福利法(1964)和精神弱者福利法(1964)其中,1963颁布和实施的老年人福利法强调了确保身心健康和生活的重要性过去,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对象主要是针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福利法》颁布后,老年人第一次独立。

福利保护的对象之一。

而第一阶段的福利主要实施为“办法”等行政行为,福利对象缺乏主体性,无权决定和选择服务项目。除国家提供的公益性设施和服务外,民间福利的业务主要委托给社会福利法人。社会福利法人从国家获得运营资金,对政府负有直接责任,对服务对象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福利事业难以形成提高服务质量的竞争意愿。

(B)社会福利的初期(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二个时期继续沿用第一个时期形成的法律,社会福利的目的从“救贫”转向“防贫”,一些具体措施开始在实践中应用。

现阶段,日本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老年人福利和保障的概念已经开始形成,一些政府机构如行政和社会福利部门也开始与私人合作。例如,为了解决老年人福利设施不足的问题,实施了在1971设立社会福利设施的五年计划。1976年,东京开始出现针对常年卧病在床的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厚生省于1978年将这一服务扩展至全国。1980年,京都成立了“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患者之家”,这个组织在全国41个都道府县都有分支机构。

65438-0986国家修订老年人保健法,在医院和家庭之间设立“老年人保健设施”。那些已经完成治疗并需要恢复身体功能的老年人可以利用社区老年人保健设施的日间服务,接受定期训练。

为了促进从事老年人家庭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日本政府颁布了65438-0987《社会福利和老年护士法》。

然而,由于这一时期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石油危机等经济状况的恶化,维持完全由国家实施的福利政策遇到了财政困难。因此,在第三个时期,修订了扩大福利政策,福利基础设施的改革(如从设施服务向家庭服务的转变)与财政改革同步进行。

社会福利实践时期(从1990年代初至今)

在这一阶段,前两个时期建立的基础设施已经有了很大的改革,“地方福利”的概念已经开始在老年人福利领域形成。

福利的目的从“预防贫困”转变为提高生活质量。福利模式从简单的金钱分配扩展到精神关怀。福利对象从贫困、无人照顾的特定群体扩大到所有老年人及其家庭。服务提供者从国家扩展到私人个人和机构,福利对象最终获得了选择和决定所享受服务的权利。

与这些变化相对应,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备案计划,如1989的10促进老年人医疗保健福利战略(黄金计划)、1994的新10促进老年人医疗保健福利计划(新黄金计划)、1999。《社会福利法》不仅改变了以前的《社会福利法》的名称,而且修改了社会福利的目的和概念。《社会福利法》规定,社会福利的目的首先是促进地方福利,对个人的日常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会福利的居民应获得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交流的机会;福利计划的制定应当反映居民、社会福利事业和相关方的意见。

1997制定并于2000年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的福利制度和医疗保健制度合二为一,保障对象从特定群体扩大到全体老年人。加入保险可以获得的生活帮助包括:护理保险设施和被保险人入住各种护理设施的服务,以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居家护理、日间护理、短期护理等居家服务。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也纷纷加入老年福利行业领域,与行政部门一起成为福利事业的主体。营利性法人的服务主要限于《护理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或者可以获得一定利益的领域,以及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非营利组织和志愿工作者做出了巨大贡献。如前所述,被保险人和福利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过去是不平等的。该制度实施后,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护理提供者和护理项目。更重要的是,护理保险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护理保险计划。2006年4月,厚生省对护理保险进行了新的修订,推出了重视预防和建立社区服务的新护理医疗制度,彻底贯彻了“地方福利”的概念。

三、日本应对老龄化的福利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作为后资本主义国家,日本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尤其是在老年人社会福利领域。

过去,日本政府主要对特定老年人采取国家主导的保障政策,对大多数老年人的照顾主要是家庭成员的责任,尤其是女性。但随着老龄化的进展,需要照顾的人口急剧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大,传统的社会观念逐渐弱化,仅靠家庭的力量逐渐无法满足需要。因此引入“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遵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普遍规律,向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日本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充分发挥了家庭、市场、国家之外的市民组织(志愿者、非营利组织、传统区域组织)的作用,在公共福利制度的基础上灵活利用福利资源。日本的经验可供许多文化背景相似的亚洲国家借鉴。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未来老龄化的规模和速度不亚于日本。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2000年6月,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000人,占总人口的7%以上,也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呈现出发展规模大、速度快、地区差异大、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支持能力减弱、应对老龄化的制度准备不足等特点。面对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中国在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国家相似。首先是充分重视法律,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颁布)等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权利和社会参与。在现行体制下,老年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实施者是民政部门等政府机构,以及中国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995变更为中国老龄协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999成立)等议事协调机构。由于没有像日本那样成熟的老年人福利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加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老年人的福利保障基本上还是面向特定群体的。比如,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村的少量参保人员,而医疗保险目前只覆盖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护理项目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类似,包括设施服务和家庭服务。城市老年设施和服务比较健全,有老年福利院、老年疗养院、老年公寓、老年服务中心等。目前农村的养老院只能收容一些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居家服务方面,以2001开始实施的“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为代表的社区服务已逐渐成型,但尚未成熟。

虽然中国的老龄化程度没有日本那么严重,但是老年人的绝对数量居世界第一,所以在老年人的福利保障上必须未雨绸缪。可以借鉴日本等老龄化国家,探索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能取得实效的福利政策。

(一)护理服务市场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与日本类似,在老人福利方面,在中国,除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外,家庭成员、血缘关系等照顾老人的传统习俗仍在延续。因为有血缘关系的亲情,既能满足老人身体上的照顾,又能满足老人心理上的安慰,这是其他护理方式无法达到的,所以家庭的作用继续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女性就业普遍、老年人寿命延长、护理比例增加,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家庭的护理能力逐渐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充分发挥市场的灵活性,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志愿者、非营利团体等多元化福利资源,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居民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桥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然后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正在实施的政策和服务项目。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便捷、公平、高效的救助体系。

目前,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财政投入有限,建立大型的老年人医疗保健设施,引导老年人到服务设施实现医疗、护理的计划短期内无法实现,所以还是以分散的居家养老为主比较适用。民政部门可以成立一支以医疗机构和志愿者为主的家访服务队,不仅定期对高龄、失能老人,而且对所有退休老人进行保健知识的传授和辅导,重视预防体系的建设,将只需要生活护理的老人从医疗体系中分离出来,让医保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同时,国家投入一定的财力建立专门的护理设施,将不适合居家护理的老人集中在设施内,享受护理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确定。

(3)完善法律体系,形成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网络。

日本1963年制定的《老年人福利法》不仅包括老年人的设施福利措施、居家福利措施,还包括老年人的生存价值,成为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同时,医疗保健、医疗、住房、教育、劳动等相关法律逐步出台,为日本从容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保障。尽管中国制定了大量的老年人福利法律法规,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尚未成型。因此,在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迫切需要完善适合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通过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兴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将制定专门法规进行管理。同时,对社区老年福利中心的员工进行严格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最后,最根本的是有计划地改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强化个人养老意识,建立多层次的筹资模式,努力实现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介绍了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措施对中国的一些启示。还需要强调的是,日本的老龄化是战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是在经济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加速的。因此,在考虑中国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时,需要考虑到中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未富先老”的特殊性。在重视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同时,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世纪中叶将是中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我们必须做好充分准备,采取强有力的对策,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