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规定
对于犯有严重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人,需要在监狱里度过大半辈子,但提前出狱也不是不可能。第一,什么是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刑期,因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提前有条件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适当运用假释可以有效地促使罪犯服从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减刑假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减刑、假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报请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请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由主管领导和刑罚执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监所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第六条监狱申请减刑、假释,应当经分监区或者不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典狱长办公会议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典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由分监区人民警察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进行,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分监区直属监区或者不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分监区直属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不设分监区的监区的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典狱长办公会议审核,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第八条监区、直属分监区申请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查表;(二)监狱直属监区监狱长办公会议或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纪要;(3)终审法院的判决文书、执行通知及以往减刑裁定的副本;(四)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减刑、假释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二)证明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是否来源合法;(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四)减刑、假释建议是否适当。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退回;对有关材料有疑问的,应当提审罪犯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符合提交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罪犯请求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一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会议。第三章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减刑、假释建议书的程序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对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副主任召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分管监狱管理的副局长主持审核完成后,应当报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认为案情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提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三章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减刑、假释建议书的程序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对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副主任召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分管监狱管理的副局长主持审核完成后,应当报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认为案情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提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减刑、假释申请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第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不能,因为累犯是在前一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一定时间内犯了一定的罪。假释只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尚未执行的,应当立即取消他们的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假释的缓刑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于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二)按照监察机关的规定报告活动情况;(三)遵守监察机关关于接待来访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察机关批准。综上所述,对于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假释。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减刑。没有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罪犯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