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导论毕业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复杂化,城市规划思想不断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理论可以在考、尚军、管子、墨子等典故中找到。“考公基”确定了“首都”、“王城”、“诸城”三级城镇体系,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战略思维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的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战国时期,各国首都采用大小城市制;西汉长安城将宫殿与内广场融为一体;南北朝洛阳城加强了整体规划;宋代开封城是根据五代周世宗柴荣圣旨有计划扩张的一个重要例子。北宋中期,开封城已走向相对开放的街道系统,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结构。清代北京大力经营园林,在北京远近郊区留下了宫殿和其他博物馆,使北京成为中国封建时期首都规划建设最辉煌的典范。
在西方,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出现了希波克拉底规划模式。古罗马建筑师凯尔·维特鲁威·波利欧(Kyle Vitruvius Pollio)所著的《建筑十书》(⑤)阐述了城市选址、环境卫生、纺织机械建造、公共建筑布局的基本原则。中世纪社会发展缓慢,城市多以教堂为中心。在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阿尔伯迪、安德烈亚·帕拉第奥和斯卡莫西也提出了一些反映当时商业繁荣和城市生活多样化的城市理论和城市模式。工业革命前,欧洲城市的城市规划多以防御功能和政治需求为主,是封闭的。
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改善住房和城市规划的主张,作为治愈城市社会病的措施之一。19与20世纪之交,霍华德倡导“花园城市”;1915年,Gajdys提出了地域原则,倡导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的理论。这一时期出现了另一种建设实践:英国一些先进的实业家在建厂的同时,建设新的工人城镇。到目前为止,城市规划仍然采用上面提到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两种基本形式。从65438年到20世纪90年代,西欧国家逐渐形成了城市发展的战略概念,将公共投资与改善市政建设和控制私人土地使用相结合。制定城市建设法规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整洁、干净、稳定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工业革命后,城市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促使人们从理论上研究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寻求最佳模式。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65438-0922)主张充分利用科技成果建造高层高密度建筑,使城市向中心发展,从而获得最佳的生活环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这种想法被称为城市中心主义。美国建筑师Frank Lioyd Wrignt提出的“宽英亩城市”认为城市应该与周围的乡村结合,平均每公顷居住2.5人,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分散主义。这两种城市模式影响广泛。基于城市功能的要求,提出了带状城市、同心环城、楔形结构城市、多核城市等多种城市布局形式。本文以城市中各种系统的组织为基础,研究城市所在区域的空间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对构成城市的单位细胞进行分析,研究城市的形态。
二、中国现代城市规划的准备阶段、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城市规划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的层次是在各省(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为适应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城市规划体系可概括为“两阶段、五层次”体系:两阶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五个层次是指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规划大纲、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三个层次,详细规划阶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
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协调城镇发展和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和布局,指导区域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2.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区域和城市发展、开发建设条件综合评价;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七)本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的总体布局;
(八)确定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发展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及调整和审批程序
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系和城市规划运行(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体系。其中,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一)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现代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法定职能,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其他法定职能一样,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主体法及其附属法、专项开发法和相关法。
(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中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体现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采取分级制。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审批。此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其他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镇的中期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城市规划审批
城市规划应当分级审批: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
2.省、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经国务院审批后,由建设部审批。
3.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1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其他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将城市总体规划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
第四,城市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在明确的长远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基础上,综合部署特定区域的各项建设。区域规划可以为城市规划提供城市发展方向和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区域经济发展决定了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发展也会促进区域的发展。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要协调配合。在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区域规划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二)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城市规划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城市规划关系到生产力、人口、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
(三)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为主要目标,在相对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城市总体规划比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更重要。两者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联系。
(四)城市规划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对城市环境保护未来行动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规划,被视为有效实现预期环境目标的综合手段。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规划中专项规划的范畴,是在宏观规划初步确定的环境目标和战略指导下的具体环境建设和综合整治措施。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是平行的职能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或市人民政府的指定,各机构有各自的事务范围,互不覆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不能越权。但城市规划与规划、土地、交通、房产、环保、环卫、防疫、文化、水利等诸多便民工作息息相关。各个行政部门的工作需要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