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六种情况

一审终审的六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一审、终审案件;第三,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四,确认案件的调解协议;第五,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第六,监督程序性案件。

I .小额索赔程序中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一审为终审。这类案件由于金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快速简便地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第一审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其他类型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比较特殊,适用一审终审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三。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因为这些案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所以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审理。

四、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类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可以快速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动词 (verb的缩写)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例

担保物权的持有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登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这类案件也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可以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保护债权人利益。

不及物动词监督程序案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案件采用监督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可以快速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总而言之:

一审终审的6个案件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一审终审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监督程序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一审就是终审,可以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无需经过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65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终审为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规定: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1条规定: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一)人民法院事先邀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应当提交发出邀请的人民法院;

(二)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涉及的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0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托付单可以送达债务人。

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所要求的金钱或证券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1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不得上诉。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