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对金融实践的影响

网络金融和电子货币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将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变化和挑战。

电子货币发展影响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

首先,电子货币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传统货币理论体系将货币等同于商品或实物资产,认为货币金融体系受法律严格限制,由政府管理。在网络货币时代,电子货币和数字货币与其他商品作为纯价值体的交换是完全自发的,不像现在的纸币体系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

第二,网络货币将改变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网络货币将部分取代货币在流通中的作用,商业银行将发行部分货币,这将削弱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这种替代也会影响传统基础货币的作用。

第三,网上货币将对货币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网络货币对流通中货币的部分替代将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尤其是狭义货币M 1;对货币需求方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减少货币需求。网络货币的信用创造功能会导致利率波动,降低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微观层面,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主要问题。

第一,货币划分层次模糊。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总量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将降低,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信号中介目标将成为未来货币政策的主流。

第二,货币计量的混乱。政府在统计国内经济的货币量时,还必须考虑居民持有但未存放在国内银行的货币的影响。

第三,动摇传统货币需求理论所隐含的假设——货币的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确定而稳定的界限。

第四,货币乘数上升,预测货币乘数的变化更加困难。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并不是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唯一因素,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第六,它可能会减少货币需求的平衡,削弱金融政策限制流动性的作用。

七、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八、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必须与相关国家协调,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九、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如何防范各种风险需要进一步研究。

金融创新使得融资证券化趋势越来越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之间创造新的负债类型来避免提取法定准备金,从而改变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将大幅减少,导致实际法定准备金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有效性减弱。同时,金融创新扩大了金融机构更广泛的资金来源,降低了资金借贷成本,提高了借贷资金的便利性,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对再贴现的依赖,大大削弱了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的重要性,从而大大降低了调节再贴现利率的有效性。

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2)

第一,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

目前,欧美一些国家普遍采用两种方式来解决电子货币系统的监管问题。首先,应在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如中央银行或财政部货币事务总局,建立一个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工作组,研究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管、法律、消费者保护、管理和安全的影响,跟踪电子货币系统的最新发展,提出关于电子货币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议和报告。第二,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现有的监管机构对原有的不适应数字化和网络经济时代的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限制:有两种类型的限制。一种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德国和意大利,只有信用机构才能发行多用途电子货币;二是发行行为有限制。例如,根据日本的预付卡法,当商户和发卡行为同一人(2方发卡行)时,只需向财务省备案,而其他发卡行(3方发卡行)则需要先向财务省备案。但有些国家(如美国)对发行人没有限制。2.对发行方的准备金要求:大部分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方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基本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要求发行者支付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50%的准备金。3.存款保险和其他保险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等。都将电子货币纳入了他们的存款保险系统。瑞士也建立了损失分担制度。4.对电子货币允许值、消费者具体交易金额等的限制。:比如美国规定电子货币主要用于20美元以下的交易。2对于现有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管,由于大多数国家现有的监管规则不能自动覆盖电子货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监管部门对其现有监管规则进行扩充和修改已成为通行做法。这些修改和扩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方面的备案和报告制度,电子货币发行的类型和规模等。调整流动性管理、业务范围管理和外汇风险管理规则;监理责任的技术要求和原则;关于交易合同有效性的规定等。

一般来说,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主要基于对原有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的划分,一般不设立新的监管机构,但这增加了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目前监管部门普遍关注的是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三

第二,金融监管职能的调整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电子货币创新的监管;二是对现有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管。由于各国对这两个问题的理解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不同。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德国和意大利,只有信用机构才能发行多用途电子货币;二是对发行行为的限制。比如,根据日本的预付卡法,当商户和发行方为同一人时,电子货币的发行只需要在财务省备案,其他发行方需要在财务省注册;第三,对发行方的准备金要求:大部分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方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基本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要求发行者支付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50%作为准备金。四、存款保险等保险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已全部将电子货币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而瑞士也制定了损失分担制度;第五,对电子货币允许保留的价值金额、消费者的具体交易金额等有限制。比如美国规定电子货币主要用于20美元以下的交易。此外,管理当局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扩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的备案和报告制度、电子货币发行的种类和规模等。监管常识管理、业务范围管理和外汇风险管理制度;监理责任的技术要求和原则;关于交易合同有效性的新规定等。五

根据科斯和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在提供公共财政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在网络和数字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应将其核心职能定位为在网上电子商务活动中为网上电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和安全保障,包括制定电子商务法、数字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关于金融支付和金融结算的法律规定,制定网上电子商务和电子资金流的安全标准和程序。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的风险,即如何避免整个电子清算系统崩溃导致所有电子金融数据的丢失,如何使电子货币开发软件厂商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有资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央行对这些核心职能的良好履行,为正常有序的网上电子货币流通秩序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

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应对技术创新和支付系统其他变化带来的新挑战。举两个例子,第一,在一些国家,虽然反洗钱法适用于所有机构,但市场宁愿选择企业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者,而不是那些受银行监管的机构;其次,由于电子货币产品中使用的加密技术不断更新,执法机构很难收集必要的信息来发现和惩罚犯罪行为。如今,十国集团中的一些国家正在酝酿如何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和政策,这不仅有利于电子货币产品的设计和使用,还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例如,十国集团的许多成员正在考虑是否将目前的反洗钱法律(如交易报告、消费者身份识别和记录保存)扩展到一些甚至所有电子货币产品。由此看来,各国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因素(如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可能对供应商的创新和运营成本产生的影响。如果要求对每一笔电子货币交易进行记录或报告,市场上将产生大量可疑的商业数据或增加本应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市场价值,这势必增加电子货币产品的额外成本,与其他不受影响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相比,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与此同时,电子货币的市场运营者也将通过保留大量交易记录来打击金融犯罪,用于反欺诈等商业目的。但是,即使出现上述情况,也要考虑消费者的隐私。同样,执法机构应充分关注新兴技术,并利用它们来实现监管目标。在科技进步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也能意识到,保持强有力的防伪反欺诈法律手段对于保障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条件下,中央银行的职能应发生重大转变,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控制初始货币供应量转向识别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支付标准,制定电子货币流通的法律法规,控制电子货币的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中央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和评估的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及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电子货币发行和交易的安全体系和标准,制定网上电子货币流动的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的发行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商的科技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审查。央行应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支付领域的“电子化”创新不断推进。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普通金融机构也对消费者试用电子货币,并进一步商业化。由于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它可能取代目前由中央银行垄断的现金供应和银行存款,并将影响中央银行金融政策的操作。

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仍处于发展阶段,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很难预测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的未来发展。但是,根据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和基于现有经济理论的分析,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经济结构和秩序必然会发生结构性变化。电子货币的特点电子货币是指利用ic卡、密码、通信网络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各种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提供支付服务的电子产品,主要用于小额零售支付业务。传统货币有三个基本功能:价值尺度、流通(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电子货币主要用于支付。传统货币由中央银行垄断。电子货币作为一种电子支付手段,基本上由民营企业发行,少量由金融机构发行,并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发行机制的这种变化对现有的货币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支付使用现金等物理媒介进行支付时,交易双方受交易场所的限制,只需在付款方、收款方和电子货币发行方之间交换电子信息即可实现电子支付,使小型零售企业减轻现金管理负担。可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行异地甚至跨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