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中国当前的经济转型首先是经济资源配置的转型,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与此相联系的是经济管理者——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即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从直接参与经济竞争向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基本的、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转变。上述转变的成功推进,必然带来经济活动主体——企业生活方式的彻底转变,即从一个被动地执行行政机关命令下的政府计划的附属机构,转变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转型还包括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从片面强调数量扩张转向强调质量提升,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

经济转型似乎是“看不见的手”的高歌猛进,攻城掠地,“有形的手”步步后退,节节败退。一切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但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否自发形成,完全依靠市场本身能否自动实现经济转型?我们所追求的经济转型目标,真的是市场主宰世界,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所谓自由经济吗?如果不能,我们如何实现成功的经济转型?经济转型后的目标体系是什么?

目前,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新的经济体制还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旧的经济体制和观念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抗,使得经济领域暴露出来的矛盾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转型成功的基本前提,而每一个矛盾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指导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模糊,急需按照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滞后是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都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理论认识模糊,没有完全解决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正确定位。改革开放前,政府是无所不包的政府,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由政府控制。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取得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企业和个人完全丧失了主动性和创造性。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应该完全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只做守夜人,一切交给市场的论调一度赢得多方掌声。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往往非此即彼。国家不是“越位”就是“空位”,总是很少“到位”。

当前,中国改革面临着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挑战,这是一个更加深刻和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要求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整体转型,国家在多次实现权利分离后,成为多重身份和职能的集合体。具体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要有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实现三权分离(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国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职能,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国家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经济法的基本要求,既要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又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从依靠行政命令到依靠法律保护,遵循经济法律制度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二是经济二元结构显著,城乡、区域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法制的完善。

中国经济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地区差异。日益突出的城乡、区域矛盾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不仅是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经济法既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又强调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应发挥正确的作用。其“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辩证统一,显示了其在解决城乡、区域二元矛盾上的天然优势和独特性。

鉴于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和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非法侵占农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无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排,农民负担过重,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等。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经济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构建规范、持续、长效的缩小城乡差距的法律机制。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金融法,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不落实,上下级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现象较为普遍。而且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市领导县的财政体制,客观上使得农村的社会经济资源和资本主要被城市吸收,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行政长官对眼前政绩的追求和财政支出法律规范的缺失,往往让农村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因此,首先要建立科学完整的财政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规则,确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支出统一原则,强化城市以上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义务,规范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城市反哺农村的各项制度具体化,才能从根本上帮助缩小城乡差距。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赋予权力保护以可诉性。虽然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土地承包人滥用权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首先,确权工作严重滞后。据估计,仍有30%左右的农民没有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属登记程序的滞后导致大量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的土地承包纠纷,弱化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客观上助长了发包方随意毁约。其次,侵犯土地承包权的责任形式单一,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只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几乎不承担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由于侵权人主要是村、乡集体组织,实际上几乎很难落实。最后,权利救济渠道受阻,诉讼性差。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999最高法院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后,虽然规定了应当受理,但很多地方对土地承包这种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乏正确认识,仍然纠结于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论。结果,农民获得司法救济的合法权利被牺牲了。

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各种涉农收费。乱收费、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源于我国农村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一”、教育集资、地方行政性劳务收费、地方行政性收费等等。这些税费的征收主要依据各级政府的税收行政法规和决定,对收费项目创设的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律约束。现有的关于农村税费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且缺乏。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条件成熟时,可以从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入手,以统一的农业税法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基本分配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再来看看地区差异。为了缩小三大经济区域之间的差距,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一直在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并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办厂的支持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将成为必然选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通行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建立在中央与地方财政纵向不平衡和地方财政横向不平衡基础上的,是国家为实现地区间各项事业均衡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和分配来调节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的。

但是,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退税是基于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从而将原本的财力不均问题纳入分税制财政体制,未能体现财政平衡原则,与设立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背道而驰;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资金和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原则不符。此外,财政补贴发放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缺乏监督约束也亟待改变。因此,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

第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政治混乱要让位于依法治理。

经济转型往往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无法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作为公共产品,秩序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提供。试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和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来实现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的迷信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模式。一时的风暴只能冲走表面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穿越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无法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