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2007-05-15 16:41:02)分类:法学研究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人的意识活动及其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内容和成果的总称。马列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化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中的观念和思想的结果。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概念主要指精神活动,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它包括身心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精神损害”一词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侮辱评价之诉。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一条规定“凡用文字诽谤他人或公开唱侮辱他人的歌词者,处死刑”。《罗马法基础》,蒋平,米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版。这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精神损害一词在各国并不统一,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损害”。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不使用精神损害一词,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使用。比如菲律宾民法典第2217条规定“精神损害包括身体痛苦、精神恐吓、极度焦虑、名誉诽谤、情感伤害、精神刺激等。”1996年3月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2款规定:“公民遭受精神损害(身体或精神痛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指令侵权人,目前在法律上界定精神损害的国家只有前南斯拉夫的1978债法。该法第155条一般将精神损害定义为“对他人造成的身体、心理或恐惧伤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在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四种情形时,只使用了‘丧失’一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1993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一词,但什么是精神损害并不明确,学术界对精神损害的定义也很多。大致有两种。狭义的精神损害被认为是“非财产损害与生育减少无关或者应当增加而不增加;“非财产损害是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广义的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导致公民的心理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受到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或减损。所谓精神痛苦,主要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感到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精神利益的损失或减损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身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其人身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相关问题探讨),蒋梦蓉;第4页),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应当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损失或减损。但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非财产损害”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财产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关于“非财产损害”有两种观点。从广义上讲,除“财产损害”以外的各种损害,包括超出身体和心理范围的身体、心理和抽象精神利益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基于身体和心理可接受性的具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积极意义上的身体痛苦;还包括消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自然人意识和心智的丧失,如因身体受到侵害而成为植物人、脑瘫患者,受到侵权行为的刺激,成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二是抽象形式的精神损害,不以身体和心理的接受能力为基础,如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即抽象意义上的精神利益损害。然而,从损害赔偿的价值理念来看,“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通常被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当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发生“非财产损害”。狭义的“非财产损害”作为一种具体的损害结果,首先是指精神痛苦、焦虑、绝望、怨恨、沮丧、悲伤和对生活缺乏兴趣。其次,还包括身体上的疼痛。大多数受害者在名誉受到侵害时遭受的只是精神上的痛苦,但那些身体受到侵害的人也会根据其情况遭受身体上的痛苦。精神和肉体都没有财产价值,所遭受的痛苦应该属于非财产损害。因为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所以狭义的“非财产损害”仅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情形,按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称之为“精神损害”(《论精神损害赔偿》,载于《当代法》,吴建一:2000年第2期,第36页)。在司法实践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都采取狭义解释。我国也从限制主义的立场出发,采用狭义,限制了自然人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但在“精神损害”概念的外延上,修正了传统的狭义,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损失和心理损失,以及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两者都属于侵权损害。(本文选自作者论文《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2007年5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