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三)
1)和奥斯汀一样,肖恩。也有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实施言语行为,如发表声明、发布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说话就是行动,意义等于某种行为,所以它宣称语言学习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1969;17).
2)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体现在他对语言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区分上。(1969:4)他认为:语言哲学试图通过关注个别语言中具体词语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来解决具体的哲学问题,而语言哲学则试图对语言的某些普遍特征,如指称、真理性、意义和必然性,给出清晰的哲学描述。?在他看来,语言学哲学可以看作是某种方法的同义词,而语言哲学可以看作是某种学科的同义词。何(1969;4)明确指出,虽然他有时使用语言哲学,但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非语言哲学。
3)塞尔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索思。他说了什么?语言?这个类别。言语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语言的规则,因此必然涉及到语言的许多形式特征。然而,塞尔认为,任何只研究这些形式特征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它还必须解释这些特征是如何被用来实施某些言语行为的。任何一句话,在一定的语境中,都要实施一定的言语行为;相反,任何言语行为都只能通过某一个句子来实施。
4)在塞尔看来,句子意义的研究和言语行为的研究很难说是两个独立的研究,但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同一研究的两个不同侧面。当然,有人接受这个观点,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5)在(言语行为)(1969)中,塞尔将言语行为分为四类:言语行为、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语行为。在他看来,定位行为只是一类病态定位行为。言语行为是说出某些词、短语或句子的行为,命题行为是做出指称或结论的行为。
6)塞尔认为言语行为与命题行为、言语行为的关系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言语行为只是说词、短语或句子,而命题行为和行为行为是在一定的语境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带着一定的意图说一定的词、短语或句子。所以,我们可以不用完成一个命题行为或言行举止来完成一个言语行为,也可以用几个不同的言语行为来完成同一个命题行为或言行举止。比如:
约翰会离开房间吗?
约翰将离开房间。
约翰,离开房间。
要是约翰离开房间就好了?
如果约翰离开房间,我也将离开房间。
在塞尔看来,这五个句子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但在不同的场合,它们实施了不同的言外行为。
(6)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
既然塞尔将语言的使用视为一种受规则支配的社会行为,那么应该遵循哪些规则呢?前面我们提到塞尔的老师奥斯汀提出了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适当条件。在此基础上,塞尔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使之更加完善。
在各种限制人们社会活动和行为的规则中,塞尔首先区分了两类:监管规则和宪法规则。监管规则规范独立存在于规则之外的行为或活动。构成规则不同。遵守它们构成或产生某种形式的行为或活动。如果违反了,这样的行为或活动就不存在了。塞尔区分这两类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语言的使用这一社会活动应该遵循构成性规则,即如果我们通过语言实施某种行为,比如?订单?我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如果我们违反了其中的一条,我们就无法有效地下达命令。
任何两个人在进行语言交流时,无论说话人想达到什么目的,无论他想实施什么言语行为,双方都必须有相同的语言,都必须具备语言交流的客观条件。说话者必须能够按照所用语言的规则成功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者也必须能够按照所用语言的规则正确地理解说话者的意图。
(7)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1)行为的五种分类塞尔(1979: 12-20)将行为分为以下五类:
(1)断言
(2)指令
(3)承诺
(4)表达方式
(5)适当的类(声明
塞尔的分类是科学的,但相当笼统。把这么多种言语行为分成几类是很困难的。但至今没有人突破他,提出更合理的分类。这也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大家都认可一个比较合理的分类的原因。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常规和非常规间接言语行为。
1975年,塞尔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为理解言外之力的本质、解释言外之力与句子形式或约定用法的关系、言外之力与说话人的知识和会话原则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解释方法,从而弥补了其早期经典理论的不足。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1)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说话人如何在说一句话的同时表达另一个意思?
(2)从听者的角度来看,听者在听到这样的话后是如何理解说话者想要表达的另一个意思的?
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之所以能传达出与词语字面意义更多或不同的含义,取决于他与听话人的* * *知识,包括言语和非言语信息,以及听话人的一般分析和推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