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心理学关系的论文

最近看了斯坦福大学的理查德·格里格和菲利普·津巴多合著的经典教材《心理学与生活》。我想就心理学与法学的关系谈一些简单的想法。

学法有两种方式(也可以推广到司法考试的考试方式)。一种是通过记忆法律条文来阐明法理的法学派,一种是通过理解法律原理来把握法律条文的理论派。我赞同后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重在理解,因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该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目前很多立法之所以脱离实际,甚至造成社会混乱,恐怕就是没有深刻理解中央“以人为本”这句话的精神。

如果说法学是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那么心理学恐怕就是打造这顶皇冠的黄金了,因为社会科学是人的科学,而人最明显的特征,就像书中提到的,就是直立行走和大脑的进化,而大脑进化导致的心理学的出现,就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研究人,绝对离不开对人的心理的研究。

那么心理学研究对法学的学习有什么帮助呢?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有一些体会:

第一,学法律离不开心理,法院审理案件,增删法律,当然守法犯法都离不开心理。法学家为什么要这样实践法律?他背后是否有什么心理上的考虑(包括法学家自身的心理思维特点以及导致他如此执业的社会背景和利益冲突)?我们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法律?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举一反三恐怕是个不错的学习方法。毕竟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所有的学习其实都是人的大脑之间的较量。

第二,心理学对法学的学习大有裨益。比如,主观要件是刑法四要件中极其重要的标准,什么是主观要件,就是犯罪心理学的相关内容。通过社会心理学的学习,还可以掌握一些知识,如“利他与亲社会行为、冲突与和平心理学”等。我们或许能在目前社会热点强烈的行政法领域闯出一片新的天地,这还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