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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观点和注意力的变化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发展目标,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出现了“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地认识和理解法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既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式,也是一种价值理念。法治与人治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被视为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在治国方式上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价值选择。将法治确立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更是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二、依法治国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
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方式,这已为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它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着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是针对权力滥用的。它反对特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证。另一方面,“三个代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是中国法治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衡量中国法治成败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全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辩证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主要表现在“制定重大政策,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执掌国家政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党领导和指导立法,但也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到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并列。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动、领导人观点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监督、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法律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国家机关的大多数骨干都是党员。这意味着,我们国家能否依法治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党政干部能否依法治国。当前,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关键。
五、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为立足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一体。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劝导力和说服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即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务。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与法治并举,“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的、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习惯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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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五年来,我们审议了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共有65,438+006份草案,其中65,438+000份获得通过。在以往立法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发展到基本形成的新阶段。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29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确立以来,我国立法进入快车道,立法成就有目共睹。但目前的形势是否能完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实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毕竟是从“初步形成”上升到“基本形成”,还没有到“完善”的阶段。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离“基本形成”还有多远?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保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还要有“良法”。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做到“完美”?从理论上讲,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到具体内容都是统一、协调、可行的,尽量减少矛盾、冲突和漏洞;第三,法典或单行法从形式到内容是否处于适当的位置;第四,能够及时发现过时、落后、矛盾的法律,及时修改、补充,使法律的变化跟上形势的发展。
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比,显然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首先,我们国家还有一些基本方面是无法遵循的。比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促进经济社会、城乡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需要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需要的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以及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 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些新的领域,如与网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还存在空白。同时,由于人权原则入宪和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一些基本法律需要修改和补充,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相继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亟待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现行法律体系定位为“基本形成”是科学的,也是现实的。从这个阶段到“完善”阶段,还需要跨越“全面成型”阶段和“相对完善”阶段。当然,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仅有立法技术和能力的问题,还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成熟度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法制的问题上,既不能消极等待,也不能急于求成。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立法过于超前并不比滞后更有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提出了许多立法议案和建议,这无疑是推动我国立法步伐、加快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要理性看待立法过程,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整个社会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