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除死刑与否的看法!

1,设立死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慎杀/少杀(原则)的立法目的。

2.死缓制度是中国第一项刑事执法制度,是贯彻慎杀/少杀原则而创设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中国特有)。

3.在暂时不可能废除死刑这一野蛮刑罚的情况下,死缓可以在不放松打击犯罪手段的情况下,作为死刑的替代。

4.但在实践中,死刑往往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在司法腐败严重、法官素质低下的中国司法现状下,已经演变成权钱交易的对象之一。....

5.还有,在有罪推定已经推定无罪的今天,在法官发现被告人证据不充分,公诉机关又很强势的情况下,往往用死刑来判决一些存疑的案件,而不是适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这也给死刑蒙上了一层灰尘。...

6.作为坚决反对死刑的法律界人士,我认为死刑缓期执行在现有条件下对人权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7、关于死刑的一些历史和争论:

在美国,各大关注死刑的网站都列出了以下名字:第1000号人,肯尼斯·博伊德,执行日期:65438+2005年2月2日,北卡罗来纳州;编号1001,Shawn Fleece,执行日期:65438+2005年2月2日,南卡罗来纳州。

数数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人们习惯的东西会因为数数而停在某一点,做一些回顾和自省。这一次,美国处决了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的第1000名死囚,仅此而已。

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把人处死是一回事,但《死刑法》是另一回事。人类执行同类已经很久了,但是把它变成法律,反映出社会正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惩罚规定为一种契约。

一般认为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规定有25种罪行可以执行死刑。在公元前7世纪的希腊雅典,死刑曾被视为所有罪行的唯一惩罚,即使是最轻微的罪行也会走向死胡同。一路走来,公元前5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行刑手段多种多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往往很残忍。今天,人们认为这是一种“残忍”的绞刑,这在当时不算什么。死刑一般是烧死、淹死、砸死、活活打死等等。

在公元10世纪,绞刑在英国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处决方式。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英格兰出现了征服者威廉。他曾经宣布,除了战争时期,在他的统治下没有人会被处死。这可能是英国废除死刑的最早努力。然而,它显然还没有准备好。所以很快恢复了死刑,然后仅在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统治下,就处决了大约72000人。

英国的死刑复核过程很有意思。英国很早就实行陪审团制度。这给了人们一个反抗严酷法律的渠道。英国所谓的死刑罪名,以前都是很草率的。在18世纪,有222项罪行可以被执行死刑,比如偷窃和砍伐一棵不应该被砍伐的树。最后,人们认为这太过分了。他们一时无力改变法律,于是通过陪审团制度表达不满。在一些他们认为不应该执行的案件中,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时,陪审员们只是宣告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如此大量的案件实际上动摇了司法系统本身,迫使英国在1823至1837年间对其死刑法进行审查和改革,几乎一半的罪行被排除在死刑之外。

英国的死刑法被拓荒者带到了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第一次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那是本该是第1000名死囚,最近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国殖民地,不是一个州。第一个死刑犯是一名军官。他因被指控为西班牙间谍而被处决。无论如何,罪行本身已经够大了。但到了1612,在弗吉尼亚殖民地总督公布的法律中,琐碎的、轻微的罪行都在处决之列。也许,新殖民地维持秩序非常困难,总督不得不牺牲严苛的法律来站稳脚跟。

就在美国革命之前,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写了一篇关于犯罪与惩罚的论文。他在文章中写道,刑罚制度的限度是为了实现安全和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有效性来自于惩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是第一个提议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国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平的。

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播到北美,对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改革的第一次尝试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美国的创始人之一托马斯·杰斐逊在他的家乡做了第一次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了修改死刑法的提案,即除了谋杀和叛国罪,不能判处死刑。该提案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的部分观点。他反对死刑过重,但并不是绝对反对。

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签署《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地方,也受到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的签署人本杰明·卢斯博士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不合理的。他甚至认为死刑也是谋杀,但却为犯罪行为树立了坏榜样。美国著名的创始人本杰明·富兰克林同意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是第一个立法对谋杀进行分类的,比如把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分开。1794年,国家立法规定,除一级谋杀罪外,所有犯罪都不判死刑。

美国和其他国家很不一样,它成立的时候是一个财团。因此,刑事犯罪基本上由州一级的法律管辖。所以每个州的情况都不一样。1846年,美国密歇根州的立法对除叛国罪以外的所有罪行免除死刑。之后,罗德岛州和威斯康星州彻底废除了死刑。然而,大多数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上世纪初,美国有6个州在短暂废除死刑后逐渐恢复。一方面,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的研究工作,认为死刑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工具。再加上大萧条等原因,20世纪30年代美国执行死刑的人数达到历史最高,平均每年执行167人。1940年,美国执行了1289起案件,从1950下降到715起。当时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度达到当时历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死刑。

按照美国的制度,废除死刑有两个层次。一种方法是各州自行立法,另一种方法是最高法院在联邦层面将死刑解释为“违宪”。美国宪法第5、第8和第14修正案一直被解读为认可死刑,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解读开始松动。1970年初,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认为死刑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法庭不得以残酷和不寻常的方式惩罚罪犯”。然而,到1976,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死刑不能被视为“残忍和不寻常”。

这样,在1976恢复死刑之前,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有9年没有执行死刑。现在,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已有1000名死刑犯被计算在内。

如何执行死刑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过程和反复,实际上反映了美国人对死刑的困惑,死刑也属于各个国家。

从美国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在处理死刑问题上的进步包括很多方面:什么样的罪行适合死刑,比如当今亚洲人们对毒品与死刑关系的认识;有一个执行方式是否残忍的问题;有一个死刑是否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

首先,美国的死刑基本上限于一级谋杀的范围。死刑在任何州都不可能是强制性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其他选择,比如终身监禁。

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量做到人道。

像密苏里模式一样,死刑程序是这样的:

在执行死刑前的48至72小时内,死刑犯被从牢房转移到死刑室附近的一个房间。在此期间,死囚可以享受更多自由,包括无限制会见亲友、神职人员和律师。可以和外界自由对话。一个死刑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能做到,监狱必须尽力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5: 30到6:00之间。午夜,12: 00,1执行死刑。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刑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快捷,越来越无痛。19年底,美国试图找到更人道的行刑方式。曾经有人认为电击可以加速死亡,更人道。1888年,第一把死刑电椅在纽约州建成。1890处决了第一个坐电椅的罪犯。在20世纪20年代,也有关于气体执行的研究。现在美国基本适合注射毒液。一般流程从手臂消毒开始,然后插入注射器,3剂药。第一剂相当于麻醉剂,使死囚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心脏功能。整个过程大约需要5分钟。然后,经法医鉴定,确认死亡。

关于死刑的执行,从1834开始,宾夕法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公开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也逐渐效仿。死刑只在极少数人在场的情况下执行。近年来,一些州通过立法,赋予受害者家属观看杀害其亲属的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权利。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看。我们在电视上看到过这样一部专题片,客观地介绍了一个案件的情况,介绍了死囚、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了长期关押的服刑人员的思想演变,介绍了被害人家属的不同心情。最后,一些家庭选择了观看死刑,事后,受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性。

死刑的一大麻烦是很多案件都是有争议的。许多死囚直到行刑前仍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在很多情况下,像著名的辛普森案,谋杀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者,没有武器的直接证据。陪审团只有在权衡了法庭上出示的法律证据后才能做出判决。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保障了被告的权利,比如不能强迫被告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陪审团作出最终裁决时,必须严格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裁决达成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不公正的案件。

根据1977到2002年的调查,美国的死囚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后,平均要经历近10年的上诉。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杜克大学的一项研究曾指出,美国纳税人付出的成本是一个被判20年监禁的犯人的两倍。很大一部分支出是各州必须成立独立的律师团为死囚辩护。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死刑犯在死刑判决后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平均而言,每个死刑犯花费州政府265,438美元+60万美元。

所有程序完成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权赦免罪犯,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向州长请求赦免。这一次,本该是第1000名死囚的弗吉尼亚,根据州宪法,被州长赦免。当然,虽然宪法不要求赦免提供理由,但赦免通常是有一定理由的。

所以每一个州,比如密苏里州的执行模式,都规定死刑犯最后有整整24小时的上诉时间。直到最后一分钟,行刑室必须准备好接听赦免电话。

死刑的废除仍有争议

对死刑的思考,归根结底还是与人们对社会秩序和人生的思考有关。然而,也有一些技术上的争论。

美国曾经有一些小县要求州政府停止死刑,只是因为死刑犯的上诉过程太过昂贵,负担不起。

一些人反对死刑,并质疑社会是否应该使用死刑作为对犯罪的威慑。但即使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人从“技术”出发,质疑其“威慑能力”。结果,全国各地的警察局长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在300多名随机抽样的警察局长中,67%的人不认为“死刑能显著减少谋杀数量”,82%的人不相信杀人犯在杀人前会担心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减少犯罪的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

有些人反对死刑,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残酷的惩罚。但在采访死囚后,一些死囚认为长期监禁比死刑更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看起来像死了一样。

由于美国死囚漫长的上诉过程,在这10年的时间里,很多人都表现出了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忏悔自己的错误。相对于他们之前血腥残忍的罪行,这样的犯人是否应该被赦免?这也是一个大争论。有些人倾向于既往不咎。有人认为一旦犯罪,什么都改变不了这个事实,因为被犯罪分子杀死的人是无法复活的。

一些美国人从宗教角度反对死刑,即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保守的角度。然而,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从人权的角度思考问题。他们认为死刑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

美国南部是公认的宗教氛围特别浓厚的保守地区。然而,在这些地区,赞成死刑的人的比例相当高。原因是美国南部有一个很重要的保守传统,强调南方风格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南方有很长一段时间保持严格的法律,民间有很强的观念,那就是保护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侵犯了别人,就要付出代价。所以在美国很多南方人看来,杀人偿命还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主义的理由,而是认为必须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看问题。

真巧。165438+10月29日,美国弗吉尼亚州州长赦免了该州的死囚,导致两名死囚几乎并列第1000名,都在卡罗莱纳州。南北卡罗莱纳并列,本来就是一个州,赦免死囚的南北卡罗莱纳和弗吉尼亚,恰好是美国的南方。美国有12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仍然没有死刑。虽然有死刑州和北方州,但几乎所有的南方州都赞成死刑。

这些争论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然而,从美国对死刑的思考和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在伦理判断和死刑废除问题上可以有长期的争论和反复,但死刑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边讨论边逐步完善,比如先完善审判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权利和公正的审判,改变当众行刑的习惯,减少执行死刑的痛苦等等。

我们也许不能一下子对最困难的伦理问题做出决定,但是面对今天的死刑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我们中国人远不是无所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