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明克服民族偏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反对大汉族主义

大汉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长期形成的,几千年来在一些人心中已经成为一种刻板印象。鉴于这种情况,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从来没有放松对大汉族主义的警惕,一贯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毛泽东同志历来十分重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在他的许多著作中都提出了这个观点。早在抗日战争初期的1939年,他就在《中国革命与中国生产党》一文中指出:“中华民族各族人民反对外国民族的压迫,都想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结盟,而不是相互压迫。”[1]这段话揭示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为我们党制定正确的民族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建国后,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在民族交往中要克服两种民族主义。他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必须改善。指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应该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不管是大汉族主义还是地方民族主义,它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该克服的人民内部的矛盾。”[2]将两种民族主义倾向的性质界定为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为消除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团结奠定了政策基础。

毛泽东同志在深刻全面分析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反对大汉族主义为重点的观点。地方民族主义也应该反对,但这一般不是重点。[3]在《批判大汉族主义》一文中,他明确指出大汉族主义的阶级属性“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并指出在这个问题上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的重要性。这为人们了解并进而消除民族主义倾向指明了具体的工作方针。在毛泽东民族理论的指导下,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和1956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大检查,使广大汉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民族政策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我党其他领导人也多次发表文章和讲话,重申党和国家反对民族主义的观点和立场。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的讲话,不仅再次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而且指出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基础上反对这两种民族主义,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民族主义危害的认识。

第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地方民族主义的形式和内容比大汉族主义复杂得多。地方民族主义不仅产生于大汉族主义的相对倾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表现为地方主要民族反对弱势民族的大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历史上,民族分裂主义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都有表现。其中有些是由不了解中国国情的外国组织支持的,危害最大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际敌对势力。他们经常把民族自决原则作为攻击我们的武器,目的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试图让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回到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社会状况。由于我们缺乏宣传教育,一些干部和群众不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观点和立场,这无形中给国际敌对势力企图分裂和分化中国创造了机会。因此,划清民族自决原则的阶级界限,即分清资产阶级民族自决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原则的区别,是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重要一环。

民族自决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家首先提出的反对封建专制的口号。资产阶级利用人民民族民主意识的觉醒,宣传民族独立、地位平等的“天赋”。在民族自决口号的鼓舞下,资产阶级成功推翻了封建专制政权,建立了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全国统一市场的民族国家。当他们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后,就利用民族自决的“神圣外衣”来分化、分裂其他民族,从而达到侵略、分化其他民族的目的。那么如何正确看待和行使民族自决权呢?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指出了在保证无产阶级斗争利益的前提下,对民族自决原则进行具体情况分析的必要性。列宁曾这样定义民族自决权:“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从异己的集体中分离出来,即组织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4]马克思主义者一向赞成这样的民族自决原则。列宁进一步指出:“在政治意义上,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在政治上脱离被压迫民族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民主需要完全的自由来鼓励分离,并鼓励分离主义国家通过公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因此,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分离、分权和建立小国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5]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既坚持无产阶级应当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的原则,又承认民族自决原则是民族集中制总原则中的必要“例外”。无产阶级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条件与资产阶级有着根本的不同。无产阶级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是不会损害其他民族的利益或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后者是根本区别。因此,需要对每一个需要民族自决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列宁指出:“绝对不允许把一个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问题和一个民族在一定时间分离是否合适的问题混为一谈。”[6]资产阶级习惯于“用抽象的、概括的方式,用全民利益的观点,甚至用永恒的、绝对的道德原则的观点,提出它的一切政治要求。”[7]认为承认民族自决权就等于承认任何时候都有民族分离的自由的观点,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的。这种错误观点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坚决反对的。

为了在一个大一统的民族国家中处理集权与分权、民族团结与民族自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中国成功地解决了民族自治与平等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这个原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国家的统一基本上是主流,各民族形成了政治和社会的融合。无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一味追求民族自决的形式,让各民族从一个统一的国家独立发展,是不现实的,也没有任何好处,只会给这些边疆民族地区带来再次被霸权国家殖民的危险。因此,周恩来在1957年的青岛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国的民族不应该分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党和国家制定了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国情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党和国家正在逐步有效地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障碍,继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初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然而,在前进的过程中也有过挫折和错误。20世纪50年代末,由于“左”倾思想路线一度占据党和国家的指导地位,在反对地方民族主义问题上,一些地方混淆了两种矛盾,犯了严重错误,造成了巨大损失,这是永远值得铭记的惨痛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民族工作的正确指导方针。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沿着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大力发展经济,进一步发展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增加了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理解的机会,进一步消除了民族偏见和民族隔阂。然而,在一些地方,少数民族分裂主义思想有时会抬头,甚至有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因此,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同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使民族干部和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危害的认识,从而把它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不影响和干扰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不影响各民族的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民族工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