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及风险的探讨
-石材机械的销售
在双方买卖石材机械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标的物为各种采矿设备、加工设备、大型框锯、砂锯、连续磨机等。其特点是发货前的拆运、质检、简单包装、产品验收等。因此,我们应该在买卖合同的内容中详细列出所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公正。特别是当设备损坏或丢失,买方提出质量问题异议而拒绝接收时,当事人可能面临重大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石材机械销售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在销售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以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这一原理目前仍在使用。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换句话说,所有权的转移采用交付原则。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利于交易和明确所有权。
我们从石材企业的角度举个简单的例子,让大家看到这个条款也有弊端:石材企业A与石材机械企业B于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甲方当天付款,约定交货日期为7月1日。如果乙方在6月份破产,那么乙方的债权人一定会将该设备视为乙方的财产,在破产清算中拒绝交付给甲方。也就是说,如果乙方破产,根据合同法,所有权尚未转移给甲方,因为设备尚未交付,甲方已支付货款,这样乙方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注:乙方的破产财产必须先支付破产清算组的费用、所欠税款和工人工资),不能要求乙方交付货物。至于能追回多少货款,就不好说了。显然对a不公平,肯定有这样的例子。中国石材网
解决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所有权随之转移,购房款全部付清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样,石材企业获得的是对设备的“占有、管理、支配、排他”的物权,而不是“请求、接受”的债权,是两种不同效力的物权。石材企业原则上不要贪图便宜,与一些经营不当的石材机械企业、小作坊,以及一些股权不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可能以政治风险抽回资金)签订此类销售合同。最好与固定资产雄厚、信誉好、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同时我们知道,售后服务是石材企业比较关心的。
从石材机械企业的角度来看,石材机械企业A与石材企业B于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交割日为6月,但乙方提出出具借据,注明还款日期,甲方为了实现交易交割,接受了乙方的要求。如果B事后经营不善,宣布破产,那么A也会面临上述困境,解决的办法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加什么约定。这样,销售合同的有效性将在付款之前确定。销售合同和借条一起签字盖章,在乙方付款前,甲方保留设备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在石材机械的销售合同中并不多见,石材机械与石材之间的价格交换通常发生在一些大型企业之间。
第二,货物的风险转移
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中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货物毁损、灭失的可能性。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原则,因此货物的交付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货物交付通常意味着卖方将货物的占有权和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
通常石材机械需要运输。《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第144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下,卖方通过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接受货物视为买方代理,风险也转移给买方。
《合同法》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买受人因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该条款体现了一种公平制衡的精神,买方可以在承担运输风险的同时要求卖方设备不能正常投产,给买方带来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石材企业应在违约条款中提出或约定违约金)。
如果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有哪些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作为石材机械企业,应特别注意该条款,更有利于督促卖方诚实、谨慎地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并以此类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所以要注意合同的条款。首先,我们应该在质量标准上达成一致。山东华兴机械公司采用行业标准《石材工业用锯床技术条件》(JC/T827-2000)。其次,要约定验收期限和验收方式,并要求对方签署验收确认。保质期可以写在确认信里,也可以写在销售合同里,让买家欣然接受。
三。结论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都能清楚地理解买卖合同的条款,本着公平、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使出现一些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协商解决,防止签订合同时出现盲点,避免日后在诉讼中浪费人力物力(一方面,中国人有厌讼的传统;另一方面,我国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人情影响司法公正)。
参考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