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021 1 4)
回答:
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都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变多了,但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则没有变。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只要把握好原则:
1.如果初始纳税差异导致需要增税,如果在初始阶段需要多缴税,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的增税肯定是后期的减税,所以需要核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2.如果初始纳税差异导致需要减税,且需要在初始阶段少缴税,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后期则相反,因为前期的减税肯定是后期的增税,所以需要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然,具体的纳税差异需要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分析,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2:通过审计征收生产经营收入和已发放工资应该怎么做?
回答:
既然你提到了营业收入,估计企业形式是个体户,独资或者合伙。
这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征收“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
因此,以“工资”名义向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取的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并入“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工资,可以税前列支。
问题3:今年三季度递延了企业所得税,但做了应计分录。亏损发生在第四季度,那么第三季度的应计分录是否应该抵消?
回答:
企业所得税预缴基本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除了少数特殊优惠政策可以按季享受外,其他优惠政策和税收差异通常暂时不考虑。
第四季度很特别,因为它正好是年底。
根据会计阶段和企业所得税阶段,每年都要计算年份。
因此,第四季度仍可按会计利润提前申报纳税。
但会计需要尽可能准确地计算“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年末结账前,不仅需要考虑会计利润,还要考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税前扣除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才能准确确认全年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所得税费用”在前三个季度已经计提,则需要综合计算。如果多计了,就需要冲减回来。如果不足,需要补充和确认。“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
问题4:长期贷款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利息资本化的时间标志是什么时候?
是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之前还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能够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以及其他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资本化。条件如下: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持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资产或者生产活动恢复。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必要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17-借款费用,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特别提醒: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当试生产结果表明该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该资产能够正常生产或者经营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17-借款费用:与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该资产的各个部分可以对外使用或者销售而其他部分继续建造,并且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实质完成的情况下,应当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各部分单独完工,但只有在整体完工后才能对外使用或者销售的,借款费用应当在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资本化。
问题五:申请专利要求学校报销时如何开具发票?专利局只给收据不给发票,学校却说只认发票。
回答:
让你们学校的财务人员好好学习税法。政府部门收取的非经营性费用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所以肯定不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票据。
专利局不属于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征税,只能使用规定的财务票据。
问题6:企业可以对一笔销售业务开具多张销售发票吗?
回答:
如果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可以分期开具发票。
但无论是分期开票还是一次性开票,只要总金额等于真实交易金额。
问题7: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影响吗?
回答: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在本准则中没有规定,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对收入有比较完整的规定,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很少。
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各种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新的收入准则执行。比如新收益准则中规定的“第五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没有涉及。因此,小企业如果遇到“特殊交易”,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8: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回答: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居民个人蓝蓝2019 * *年工资14.4万元,劳务报酬2万元,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收入2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6.24万元。
年收入总额= 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 65438。
年应纳税所得额= 178800-60000-62400 = 56400(元)
问题9: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申报时首次享受R&D费用加扣除。哪些R&D费用可以加税前扣除?
回答:
允许加计扣除的R&D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或外部R&D人员的人工费;
(2)直接投资R&D项目的费用;
(三)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的R&D费用总额的10%);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