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面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的保护;3、从宏观利益协调着眼于减少社会经济冲击造成的损害,从而提高效率,增进人民利益;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5、具有民族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弱。

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3、着眼于增进人民利益,通过确保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来提高效率,从微观层面和从经济发展所需的动力方面入手;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6、强调全球化;且稳定性强。

第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刻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调整的市场主体假设是平等同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假设其调整的市场主体是一个不平等的、异质的、具有特定人格的经济人和社会人。

2.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的假设是不同的。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中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整个市场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不一定导致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

3.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建立在政府是市场外部的假设上,强调市场是万能的,政府是无能的;经济法认为,政府在市场中,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不是外生变量。

第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调整交叉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功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法,多通过任意性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变态法。

3.取向趋同,民商法现代化意味着私法的社会化和公共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日益一致。

4.元素是通用的。在这两种方法之间,有些元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通用的。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