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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公众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根据《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基于欺诈人对欺诈的错误理解。
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对方故意欺诈下陷入某种误解的民事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存在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欺诈是一种能使受骗者陷入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即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事实和改变真实事实。第二,必须有诈骗分子的诈骗意图。欺诈故意是指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并基于这种错误表达自己的意思。第三,必须存在被骗者因诈骗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和其他重要情况理解上的缺陷。根据传统民法,欺诈必须由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事实构成。受骗者没有陷入错误。虽然诈骗者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但民法上不存在诈骗的法律后果。第四,必须有被骗者因其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所谓欺诈人因错误而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理解必须是意思表示的直接动机,才能构成欺诈。第五,欺诈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信守诺言,诚实不欺诈,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根据《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所谓胁迫,是指以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就是被胁迫人对被胁迫人表示伤害的行为。《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强制行为。第二,必须有胁迫意图来恐吓人。所谓故意胁迫,是指被胁迫者有意图使思想者(被胁迫者)感到恐怖,并因恐怖而表达某种意思。即包含两层意思:必须具有使被胁迫者陷入恐怖的意思和必须具有被胁迫者因恐怖而表达某种意思的意思。第三,胁迫是违法的。所谓违法有三种:目的违法,手段违法;目的合法,手段不合法;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第四,必须有因为胁迫而被胁迫产生恐怖的人,即被胁迫的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些利益会受到很大的伤害,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如果被胁迫人没有因为胁迫而产生恐怖,虽然发生了恐怖,但其恐怖不是因为胁迫而发生的,则不构成胁迫。第五,被胁迫人必须因恐怖而表示意志,即恐怖与表示意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只需要被胁迫者主观上基于恐怖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要件,才能构成胁迫。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相互串通实施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假的抵押合同或者虚假的赠与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也是典型的恶意串通。这种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也是违法的,对社会也是有害的。因此,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 (4)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予以无效,纳入无效合同,以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
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第二,各方有勾结。共谋是指相互联系、沟通,使当事人在动机、目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上达成一致,实现同一目的。当事人就达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同意相互配合或者* * *共同实施该等合同行为。第三,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取利益。但如果双方都是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谋求自己的利益,法律就会介入。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不能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的一般原则处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归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隐瞒,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行为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其实施的行为形式合法但内容违法。
当一方以合法的形式实施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时,在行为的外在表现上并不违法。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当事人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一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性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和真实意思,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订立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当事人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紧要。只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确认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确认无效合同的原则可以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并有追溯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结果是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无效合同的溯及力。无论合同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都是如此。
司法实践中,当部分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可以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在确认无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前提是有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与无效部分无关。如果确认合同无效会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则该合同仍应无效。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金保条款时,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的,超出部分无效,但并非所有定金条款无效。这意味着合同部分无效。再比如行为人为了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经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所确认的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说明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是相对独立的,不会因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纠纷采取仲裁或审判制度,仲裁条款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上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第四是法律的适用条款。第五,关于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物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1.归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主张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对方有义务返还已接受的财产。返还财产有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面退货。单方返还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无效合同从另一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已将财产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虽有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但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的,无违法行为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该财物,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该财物,对方占有的财物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是将一方占有的另一方的财产返还给另一方。原物应当返还,原交付的货币应当返还。如果财产是最初交付的,就应该归还。
第二,双方回归。双方返还是指当双方都已经接受了对方给付的财物时,将双方的财物返还给对方,如果接受了财物,则返还财物;如果你接受了钱,你会归还它。如果双方故意违法,就应该把从对方那里得到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2.折扣补偿。折价赔偿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以货币形式补偿对方当事人的一种责任形式,按照取得的财产的价值折算。
3.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1)损害事实存在;(二)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因素。(3)错误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程度。如果一方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另一方是次要原因,前者比后者更有责任;如果一方有故意,另一方有过失,故意方的责任应该大于过失方。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基础的。这里的“损失”应限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应补偿预期利益,因为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基于恢复原状的原则。
4.非民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后果外,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非民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返还国家或者返还受损失的集体或者第三人。国有化不是民事救济,而是公力救济;一般称为非民法的法律后果。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解释,追缴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