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记录的地形应用

出书应该向谁汇报?

出版图书备案是出版社办理,没有个人办理,个人也不能办理。给正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的申请号,会分配到中国版图书馆编目的书号和CIP数据。书出版后,会交给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备案。有些地图需要测绘局审核,有些政治人物需要宣传部等部委审核。

Xi安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资料?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函原件(说明申请理由、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以及附图(复印件);

4、前期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5、历次总平面图批准文件和图纸;

6、本年度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7.绘制1/500或1/1000的Xi安平面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六线地形图(原件);

8.在1/500或1/1000 Xi安平面坐标系上绘制的总平面图和现行高程系统地形图(一式两份);

9.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集:规划说明、规划设计蓝图(即《总体规划及绿地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平面图及竖向平面图》)和总体规划彩图;

10、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规划条件中要求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2,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3,批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加盖党章后提供)

15,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加盖党章后提供)

16、建设项目规划宣传资料(宣传页、现场照片);

17,技术审查意见函中必须取得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加盖党章后提供)

18,电子盘审批材料;(加盖党章后提供)

19、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和图纸。

凯立德导航中的图纸审核号是什么意思?

每幅地图都必须经过国家测绘局审查备案后才能出版使用,地图审查编号为备案编号。

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秘密是指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军事利益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军各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军队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预防、突出重点、确保军事秘密安全、方便各项业务工作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军事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秘密知悉范围,防止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团以上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委会工作机构承担。

第七条安保工作的业务、装备和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全军预算。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案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大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信息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等特殊情况的基本信息,军级以下部队和特种部队的编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部队的任务、兵力、质量、地位等基本情况,军级以下部队和特种部队的称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装备和补给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艺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用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保护;

(十二)军援、军贸等对外军事交流中的有关信息;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军事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秘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严重损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损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条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等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

第十一条军事秘密产生后,应当根据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安全等级之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根据拟定的安全等级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不确定是否属于军事秘密的事项,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等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军事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取消,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保密的,产生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秘密

第十五条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制作、发送、接收、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军事秘密载体的复制。确需复制的,必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复印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携带或者传递军事秘密载体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和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销售。

第二十一条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和场所,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明码或密码传递军事机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掌握和管理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出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组织对会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图书、地图、音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技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发表的军事艺术、国防科技论文和反映军事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由作者所在单位或稿件主管单位保密。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第二十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迅速查明泄露的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范围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军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承担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全军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鼓励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技术、产品和设施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的安全;

(三)检举、揭发窃取、销毁、出卖军事秘密有功的;

(四)发现军事秘密泄露或者流失,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惩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销毁或者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丢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不报告秘密或者在发生泄密事件时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从重处罚。

补充条款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军委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凭证,也是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同时也是土地划拨前需要办理的手续,确定拟建项目的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相关规划指标。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文件)

3.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

划拨土地供应:

1,获取选址意见。

2、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受理范围

1,新建、拆迁单位需要使用土地;

2、扩建场地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

以土地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项目)

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与之前介绍的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申请表的内容类似,主要包括一些企业信息等。不同的是,需要填写建筑用地性质、拟建项目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面积等相关规划指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本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无需另行提供。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即项目核准)

4、批准的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现状地形图(批准图由勘测院出具,实际地形图由当地测绘院出具,加盖市测绘院印章)。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项目)

2、经批准的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现状地形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核准)

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文件或土地出让文件。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一年)内,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取得证书后,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书且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有问题可以私信我。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