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的支付结算方式

浅谈会计“工程结算”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摘要:由于建筑企业生产产品的多样性和建筑生产的单一性,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其特殊性。“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的一个专题。用于计算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向业主结算的累计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工建造合同的累计结算金额。本文从会计内容、会计处理以及与其他科目的关系等方面阐述了“工程结算”的应用。

关键词:建筑企业工程结算应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由于建筑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生产活动具有许多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成本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成本归集和价款结算分别通过“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的施工期一般较长,在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出具工程价格报表时,不能直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而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向业主进行结算的累计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对未完成的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的累计金额。工程完工后,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个科目进行套期,套期后无余额。“工程结算”的应用改变了《建筑企业会计制度》中计费结算与收入确认相结合的核算方法。将开票结算与收入确认分开,便于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可以独立采用更合理可行的方法。因此,明确“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内容和目的,明确“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之间的呼应关系,对于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施工合同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目的

“工程结算”科目的应用将工程价款结算业务与收入确认业务区分开来,作为两种不同的会计业务处理。这是与建筑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最大的变化。

“工程结算”核算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的完成进度,向业主发出的用于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核算的金额不仅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而确认的工程价款,还包括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收入和奖励收入。但不包括业主支付的备料预付款。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每次工程价款随工程进度结算时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在工程竣工前全额扣除。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客户能够确认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索赔-指由于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而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补偿未包括在合同成本中的费用。索赔产生的收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根据谈判,预计对方能够同意索赔,②对方同意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奖励性支付——指项目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激励产生的收入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①根据当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项目进度和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②激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本科目核算的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直观、全面地反映一个施工合同从合同签订到竣工交付的各个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当期结算和累计结算情况,同时能够反映施工企业所有施工合同的当期结算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与合同成本进行对比,掌握结算进度。

二、“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

1,“工程结算”会计基础。首先是项目价格报表。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计量工程价款,并出具工程价款结算表,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金额入账的依据。该科目直接对应的科目是“应收账款”,因此该科目记录的金额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响。二是建设工程结算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施工合同完成后,根据“建设工程结算合同”或“建设工程竣工证书”等材料,作为“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会计处理的书面凭证。

2、“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方法。由于建造合同的建造期较长,通常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计算和反映当期已完成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可靠地估计,则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月结算和分段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期末,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开具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按照结算账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账户;同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三、“工程结算”与其他科目的关系

为了比较分析建造合同的结算、成本支出、收入和费用确认,“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对象应当一致。应按照建造合同和合并或分立后的单项合同设置明细账户,并按照建造合同明细核算指南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1,与“工程建设”科目的对应关系。

“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的抵销科目。建造合同完成后,两个科目的同一核算对象的余额应自然一致,两个科目应平衡。至此,本合同的工程结算和成本、毛利核算结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收取工程价款的结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项目开工以来的累计合同成本和已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未完成前,这两个科目的余额不结转期末。那么,这个项目的累计实际成本和累计开票结算金额就可以一目了然的反映出来,特别适用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的成本统计和分析(在建筑企业原有的会计制度中,期末一般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就是未完工程)。通过比较“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的余额,可以分别反映工程实际占用的资金和全部工程或发包人占用的资金。合同完成并结算后,两个科目的对比可以分别反映项目及所有项目资金占用和确认毛利的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数量和有用性。

2、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对应关系。

“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从不同角度反映建造合同的进度。侧重点不同,但一项建造合同完成后,项目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通常等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累计金额,说明项目确认的收入与业主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一致。从这一点来看,两个主体又达到了统一。如果有差异,说明有计算错误。但在建造合同的建造过程中,由于《准则》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确认收入。例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此时,确认的收入会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不同。产生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业主在确认工程结算价格时往往有所保留以规避风险,施工期间确认的工程价格大多少于实际应确认的金额。尤其是跨年度项目,竣工前确认的收入与结算金额之间难免存在差异。但与《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按结算金额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

3.“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成本”在会计处理上没有对应关系。

在处理日常业务时,应注意“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与“工程建设”科目的对应关系。在没有预期合同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完成后,同一核算对象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累计金额通常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的累计金额一致(不考虑工程完工后处置禁用材料收入的影响),以避免确认成本与实际成本不一致。

四、“工程结算”核算内容在会计报表中的应用。

“工程施工”余额与“工程结算”余额的差额,可以反映施工企业施工合同中已完成但尚未结算的部分的总价。作为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增加的“已完工但未结算”项目列示。本项目反映的信息为施工企业加强工程结算、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数据支持。

“工程结算”余额与“工程施工”余额的差额,可以反映施工企业施工合同未完成但已结算部分的总价。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它是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加“已结算的未完工程”项目列示的。该项目反映的信息可以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减少债务。

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建造中的建造合同的累计成本、累计已结算价款和累计已确认毛利、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建造合同的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的应用,使各工程建造合同和所有在建建造合同的价款结算、合同收入、成本、毛利等情况得到了更加清晰、直观的反映,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