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依次为民法、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在弱化,公法属性在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和公法属性的兴衰表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有其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承上启下的内在联系。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萧首先涉及法律部门的划分,其次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准确制定、解释和适用法律,以适当调整现实社会中日益复杂的关系。法律从大旱时期的“法合”状态到近代的“法分”格局的变化,既显示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样性,也反映了人们对生存环境认识的不断加强。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和高度融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此,我们在尊重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时,应局限于现有的分类。法律分类的基本概念一般有三种意见:1。主观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人类的一种主观假设,如“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主义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由山区特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相统一理论认为,法律的分裂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与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上,主观性占主导地位。法的划分应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则。理解是相对的,法的划分也是相对的。一般认为,部门法的基本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经济法有一个特定的调整对象——基于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分类上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且少于立法机关的阐述(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的说明(草案)》)。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关系曾经是模糊的。过去法院的经济庭大多审理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把经济庭的历史命名为民事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存在的。这是一个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和民法的个体性大于* * *,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理念和法律体系不同。(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调整的对象相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所谓社会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经济关系,包括社会公平交易秩序的建立和运行以及社会经济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前者主要体现在市场调节关系上,如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妇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关系上,如产业调整关系、政治税收关系、财政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关系等。,包括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调控、调节和管理关系。其次,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法人。经济法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和管理者。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具有社会功能属性,法律地位不及自然人、法人。再次,调整方式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模棱两可的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强制性规范、关注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第四,不同民事法律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市场调节、经济平衡和宏观调控,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税法和金融法。第五,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的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的不足。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理论上部门法的确立和实践中法律的正确适用。第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谈话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但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基本作用点、性质观念、内容体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1)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从两者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先后出现。这一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出现是对民法一般调整的扬弃和发展,它不能适应风险性商事活动中的简单、效率、安全、营利性的要求;经济法的形成是为了纠正商法强调商人逐利和商业行为的自由、安全和简单,难以避免垄断、阻碍竞争和滥用权利的个别倾向所造成的整体失衡。也有学者认为,民商事关系法律保护成本的增加产生了经济法生成的欲望。总之,经济言论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言论从个体化到社会化,从私人利益到公共秩序,从局部言论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变过程,使法律调整多样化、完整化。因此,商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法和先在法,经济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平衡法和随动法。从它们的基本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本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并由此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本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所以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的过程是以个体为基础,兼顾一般;经济法的过程是以一般为基础,兼顾个别。两者只是结构上的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