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

1.国家保障公民依法平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各级各类运动会及其他全民健身活动。

3.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4.学校在体育课教学时,应当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的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全面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