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赵荀、吴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极其复杂,法理学的理论体系也极其复杂。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
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其混乱。西方法学理论体系中最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是三分。
总的来说,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应该是由本体论、价值论和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法理学;三分论;综合理论;价值论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90【文献识别码】A【文号】1008-1763(2005)05-0122-03
论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赵荀、吴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中国)
摘要:法学的研究对象极其复杂,法学的理论体系也是如此
里斯普鲁登斯。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缺乏研究,导致混乱和困惑
法理学教材中的融合。西方法学中最重要的参考文献
系统是三分法和综合法。我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应该是一个由本体论、价值论和操作论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法理学;三分法;综合法学;价值理论
提出一个问题
基于法律的一般理论,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及同性
以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学家,嗯
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个杂七杂八的东西的袋子,关于各种各样的法律。”
各种通用的思想都可以装进这个包里。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想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吗?如何改变法律?
变成?我们能废除法律吗?谁创造了法律?我们在哪里可以找到法律?
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有什么关系?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吗?法律为谁服务,等等,这是
这是一个包含在一般法理学中的问题。人们可以忽略这些问题,但这
这些问题不会消失。”①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也描述过。
从性的角度来说,法学是个大的,有很多厅堂,房间,凹角,墙角。
夏,与此同时,我要用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转角。
角度是极其困难的,特别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限制,照明。
当系统不完善或至少不完整时,尤其如此。“中国法理学
李肃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关于那些被称为法律的社会现象的。”
对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但法律的概念并不真实。
我们可以提出许多明确指称的定义,但没有一个可以
不多也不少,它包括我们直觉上认为的“法律”。
会成为一种现象。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甚至是
完全没有边界。所以所谓的法律(of law)还是关于法律的。
(关于法律)根本问题不是固定的,而是和我们的目的有关。
兴趣是一种判断,一种学问,人的兴趣会随着具体的社会而变化。
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不同,会跟着我们走。
对社会各种现象之间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发生了变化。因此,
法理学没有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
然而,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的总体复杂性并没有
它还没有得到中国法学家的广泛理解和足够重视。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学家大多停留在法理学的研究上。
X
①
②李肃:“什么是法理学?发表于中国评论(香港)1995年5月第5期.
哈里斯:《法哲学原理》,英文版1980,第1页,引自沈《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收货日期】2004-07-07
【作者简介】赵荀(1962-),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1。
卷19第5期
2 0 0 5年9月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9卷,编号5
0 5年9月2 0日
1994-2009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版权所有ki.net
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以及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主体
很多相关学科如系,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基础问题。
点的研究。那么”,我国法律或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是什么?
根本问题,我们似乎没有自己的概念和主张,所以
没有自己的传统。"①
这使得法理学陷入了一个尴尬:民法作为部门法和
刑法有一个坚实而成熟的人作为这个部门的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通论》和《刑法通论》使这个部门的法律更加成熟。讽刺的是。
口味是,作为一个指导作用的部门法,被称为“在法律”
法律的法理学本身缺乏坚实而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乏
缺乏成熟的“法理学基础理论”,却依然“幼稚”。比如法学
教材第一句话不是讲“法理学”这个概念,而是讲“法理学”
概念;法理学概论讲“法学概论”,法理学不清楚;法律
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法理学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逻辑关系是什么?不清楚;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其混乱,内容庞大。
杂(这是法理学的固有特征)和缺乏相关性(这不应该是法理学
学是与生俱来的,但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法学学生学习法理学。
我在学习的过程中普遍比较迷茫。立志做法律人的大一法学。
听了学长们“法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生,但在法学上,
在抽象晦涩的语言攻击下,我依然耐心的研读课本。
两次之后,我不知所措:“法理学是干什么的?什么是法理学?
内部线索?“——这不能怪学生,因为由学生和将军决定。
被人们视为真理载体的教科书本身并不清楚。
但问题是,作为一门科学性很强的理论学科,必须是
有必要澄清和完善其理论体系。这个系统需要研究清楚。
对象,实质研究内容,内在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论
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其理论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构成了严格的
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还很模糊,说明这个研究。
家庭还没有形成,或者说还没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学,建立什么样的法学,对我来说很重要。
当代中国法理学具有十分迫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法学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感觉,法理学研究没有突破。经济法是以建构为基础的
构建自己的基础理论作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希望学科独立
定位的认同,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厘清与梳理,成熟的“法”的建立
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基础理论),不就是法理学研究吗?”
研究上的突破?再者,加强和扩大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介绍。
科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量,不应该是法学教学中困惑的突然缓解。
决裂?
二、现代西方法学的内容
系统的重要理论研究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十分关注法理学的内容和风格。
对部门的理解和阐述有不同意见,有很多观点和歧义,可以归纳一下
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法、一词多义法等等。但是在作者身上
似乎最有代表性和意义的“他山之石”就是三分法和综合法。
他说。
二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该由形式主义、事实,
价值理论。这种划分有两种表达方式。一个是意大利法学家。
德尔·维奇奥认为法理学包括三大领域:逻辑。
级数论(以规律的逻辑普遍性来定义规律),或者研究规律。
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主义);现象学(探索法律的起源和历史)
历史发展的一般特征);或者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
性(相当于事实论);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论
论评价现存法律),即通过探索正义来评价现存法律。
作为它的标准(相当于价值论)。②第二个是大英百科全书第15号。
按照10卷的说法,法理学应该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法律分析-为术语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并理解其逻辑结论。
结构上,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2)社会学法律——也就是说
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维护特定社会的法律的实际综合。
效果;3)正义理论——主要基于法律的理论、目标或目的。
评价和批评它。显然,第二种表达方式更为典型。
形式主义、事实和价值论的划分探讨。
以及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为代表的统一(综合)。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势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
自然法的观点和方法是统一的,在统一的体系下,包
它包括法律的形式论、事实论和价值论。大厅识别
用单一因素解释复杂现象的法理,是一种谬误。
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
要素的孤立必须创造一种“统一的法理学”。所以自然法则,
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统一的。博登海默
他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依靠任何单一的、独特的
向因素或原因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结构。
杂网,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把构成这个网络的所有线索
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4可见,
综合论从收敛(综合)的角度表达二分法;二分法是
从分散的角度(三点)表述综合论,他们所主张的法理学是
具体内容好像是一致的。
三、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
系统整合梳理之我见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世界法律文化发展的理论趋势。
潜在的学术趋势与方法论启示:分析法学、自然法与社会学
这三种法学学术取向不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独特现象,
它们也应该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发展中,因为
它们深刻地反映了法学本身固有的一般规律。日本人
我的夫人荣,法学硕士,总结说:“理想的法律应该是不经探究就能实现的。”
学(自然法)是盲目的,不伴随法律中心法学的实际探索。
123
①
②
③
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第159-200页。
参见《普通法学》,知识出版社,1981版,第67-68页。
德尔·维奇奥:法律哲学的英文译本1953,第2页和第4页。
李肃:什么是法理学?发表于中国评论(香港)1995年5月第5期.
5 .赵荀等:《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1994-2009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版权所有ki.net
(社会法学)是没有伴随法律构成的空洞的法学(分析法学)。
是无力的。”①对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该是主要的。
它应该是由本体论、价值论和操作论构成的统一体。
法律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解释什么是法,包括法的概念,
本质和特征;法律的形式;法律的结构;法律的调整机制;法律的起源和
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律的价值论。科学理论因为存在而产生。
意义和价值,能够反映和满足某种社会需求,创立一部法律,
实施也有其明确的目的。评价法律的作用,法律
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和效率。
等等。这是自然法的研究范围。
法律操作与环境理论。法律存在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实践是法律运作的过程。纵观法律的整体实施,法律的运行
银行的运作是有机制的,法律的运作是一个逻辑过程,是一个体系
系统工程,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
法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运行,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的。
关系。与法律运行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
环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本质上是法律的文化背景。这
它是社会法的研究范围。
一门科学学科的理论体系的确定,不应只分其组成部分。
容量,更重要的是理清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
以上三节是什么关系?根据科学的理论体系
建构必须遵循历史性与逻辑性、法理学相统一的原则
他的理论体系的建立首先应该是建立他的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
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吗?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是
“什么是法律”。因为“法律”对于“法理学”就像“商品”对于“经济”一样
“学”在法学中是根本的、实质的、决定性的或受影响的。
法律文化中最通俗、最深刻、最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必须的。
渗透在法律文化中的基石或骨架,影响着一切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仔细思考,可以发现“什么是法”真的是学习和研究。
法理学,或者更准确地说,法学的第一个、核心的、基本的命题。
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他内容和问题可以这样看待
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理学就是研究。
研究“什么是法”的基本原理的学科。所以“法律是什么”,这
看似简单实则深刻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们持久的关注。英雄
我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其《法的概念》第一章中写道:“优柔寡断久矣。”
问题,法学理论的困惑”,第一句写道:“在与人类的关系中,
很少有像‘法律是什么’这样的习俗问题。
它被一次又一次地提出,被严肃的思想家以各种各样奇怪的方式使用。
特殊的,甚至是反理论的回答方式,即使省略了古代和中世纪的习俗。
思考法律的“本质”,却只关注近150年的法学理论,我
学生看不到其他任何一门学科是作为独立学科系统学习的。
这种情况。按照前面的论述:法律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律。
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是“法律是什么”,因此,法理学
的逻辑起点与法律本体论在内涵上是一致的,法律本体论可以
作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法是什么”的问题在于形式主义。
地平线上的放大(从分析学派的角度)。
明确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从根本上回答什么是法。
之后要进一步回答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即法律应该是什么。
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这个问题是关于法律的创造和实践。
给予的方向和目标是法的生命和灵魂,是法的积极价值。
追求使法律充满生机和活力。
回答了法律的本体论问题,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应该进一步回答的问题。
法律的实际问题是法律在实践中如何运作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法律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和阶段的内在逻辑和机制,以及如何
通过法律的创造和实施,法律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活,从而实现
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此外,法律属于社会生活的大系统。
一个子系统和其他社会系统是法制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是
但是,要研究法律的各种内在联系和机制,就必须研究法律和外在环。
环境的关系和机制。环境法学理论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操作论,答案是
法律如何在社会中运作?
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都是法理学。
的基本内容。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根本,价值论是法理学。
学习的灵魂是从静态中表现出来的;运营理论和环境理论驱动。
法理学在国家的发展使法律运动并成为一种社会现实。前者
讲法律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法律的运行和规律。法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本身的发展历史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新儒家的认识论。法学体系是法律的历史和逻辑本质。
统一性也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法学理论
这种理论体系的安排将有利于法律解释专业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
困惑。
124
①引自段匡《日本民法解释学》,民商法丛书,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第354-356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
1994-2009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版权所有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