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员参军待遇

动词 (verb的缩写)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规定和优惠待遇。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实行助学贷款保留、退伍后学业安排、学费减免等入伍后返校的政策和优惠。,均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2008116号文件,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军区、省军区政治部2002年32号文件。一、大学生入伍学习借款、学分及学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优惠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将保留其学习借款和学分,退出现役后可恢复学业。退役后家庭经济困难,学校会酌情减免学费;退役大学生返校后一年内,在已获得奖学金等级的基础上,再授予更高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lt第二次>奖励条件为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复学后按不低于标准学费的50%发放;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并被授予荣誉称号,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的本科生,复学后可经本人申请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大学生服役期满返校后,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服役期间军事、政治、大专等科目成绩达到标准以上者,可计入相应学分,学制减一年。& lt第三条>优待金和安置1、从大学生中招收的士兵,其优待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入伍后按城镇士兵优待金标准发放。2.大学生入伍期满退伍后,入伍前就读的学校允许其复学,其服役年限计入毕业后的服役年限。3.从退出现役的大学生中招收的士兵,除复学者外,按照下列规定安置。(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政府按城市填报退役士兵进行妥善安置。(二)复员士官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三)转业、复员干部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钟发(2005)3号文件》和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高校毕业生参军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优惠待遇学籍管理与证书发放本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及相关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如能提前毕业,可批准入伍。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合格,毕业实习入伍后在部队完成。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经批准入伍后,可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践和考试,并按有关规定毕业。& lt第二>优待高校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属按规定享受军队有关待遇。经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按城镇退役士兵相关安置政策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