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若干问题的探讨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为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但是,如果在组织工作和具体操作中不能控制完整性误差和内容误差,最终的普查结果仍然会有偏差,甚至会非常严重。比如重复或遗漏已登记的普查对象,比如对普查项目含义的误解或编码错误等。,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中国有近千万人口普查工作者。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普查的关键概念问题,就很难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本文就人口普查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见解,供参考。
一、普查对象和普查登记对象。
1,联系人: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必须是普查对象;所有的普查对象都需要普查登记,而且必须是登记对象。
2.区别:普查对象是在普查区域之外使用的,比如普查区域乃至全国,是整体的、绝对的;但登记的对象只是来自某个区域(如普查社区、普查区域),是局部的、相对的;再者,普查对象是从自然人的角度界定的,而登记对象是从普查表的角度说明的。
比如一个中国公民,临时来我们社区,虽然他是普查对象,但不是我们社区的登记对象。所以,对于普查员来说,不是说所有人都登记了,也不是说没见过的人就不登记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理解这些意义远比其他的重要。
第二,探讨特征、建筑、房屋、户单位、户的概念。
地物是测绘中的一个概念,是地面上的自然或人工物体,广义上包括地面上的各种有形事物(如山脉、河流、森林、建筑物等。)和无形的东西(比如省县界限等。).地球表面相对固定的物体可分为自然地物(自然地物)和人工地物。如居民区、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水系、独立地物、边界、管道围栏、土壤和植被等。
在人民总平面图的平面图和细则以及普查表的填写说明中,“地物”概念有11位,“建筑物”概念有46位,“房屋”概念有37位,“户单位”概念有19位。前两个概念用例子解释。后两个概念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这种现象会给实际工作带来混乱,影响普查工作和培训学习的进度和质量。
“地物”是普查区域边界的明显标志。细则中给出的四个例子除外(地物指道路、胡同、河流、山脊等。),大部分都是在工作中随便用的,大部分都是用文字标注的,因为细则没有规定用什么符号,也许具体工作人员猜测起来比较费时,因为没有其他理由可说。用清晰熟悉的地物标注普查区域边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普查对象在地理范围内不重不漏,而这里的“清晰熟悉”对在这一区域工作的普查人员来说,远比上级的普查领导或研究人员重要。它可以是一栋房子,一个湖泊,一片田野等。占据了一定的区域,或者一根柱子,一棵树,一个界碑,一个里程碑,一个烟囱,一个岗亭等等。没有面积。它可以是山脉、道路、通讯线路、管道、栅栏等的带状延伸。,也可以是方圆式的广场、某某出口等。只要是相对固定的,所有特性都包含在内。
建筑物是人造地面物体的一部分,包括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建筑是这次普查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锁定普查对象的工具。无论是在社区地图上还是在户口本上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第一次被列为人口普查表中的一项。但细则中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建筑物是指楼房、平房、临时窝棚等。”。虽然后面给出了一些关于建筑的“问题解答”,但仍未涉及“什么是建筑”的内容。在人口普查工作和培训方面,还处于茫然状态。在“两位委员”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对于“难以理解”的问题,将“地块绘制”、“底本编制”、“特征概念”、“建筑概念”、“房屋概念”、“房屋单元概念”放在一起,有22%的人实际上认为“建筑概念”是最难理解的(有6544人将其放在第二难)由于“建筑”是用来锁定普查对象的,所以普查中的建筑概念就是人们居住或工作的建筑是普查中应该确定的建筑。对于工作场所的建筑,如果确定没人住,也没有户口挂在上面,也要忽略(如果是集群的,可以考虑在一个地方,比如整个车房,整个工厂)。毕竟我们不是房屋普查,也不是法人普查,只是自然人普查。这也可以称为中国人口普查中建筑的弹性和可变性。
但是,普查中的“住房单元”和“户”的概念,在摸底细则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义,而是在底本的编制办法中规定“每栋住宅的每一个住房单元,都要给一个“门牌号”。还写着“对于非住宅建筑(商场、写字楼等。),只对占用的住房单元进行编号,几个房间(住房单元)被占用,所以几个‘房号’”。可以认定“住房单元”就是“房子”。细则在解释“户数”时,规定“‘户数’是指每个住房单元内居住的户数(家庭户或集体户)”。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第一,普查中使用的“户”是指家庭户或集体户(注意,这里的“家庭户”和“集体户”也不同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和集体户的概念)。第二,一个“住房单元”可以有多个“住户”。人口普查表的指数说明部分对“家庭户”的定义是:“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体,居住在同一地点的人口。独居的单身人士也被视为家庭住户。他们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口为一个集体户。”由此可见,即使有多个户口本(户口本),只要符合人口普查中家庭的定义,就可以登记为一户。反之,只有一个户口本,但如果不住在一起,吃在一起,也可以按两户人口普查登记。至于普查中的“集体户”,即使两人都在不同的户口本上,现在同居了,也可以登记为“集体户”。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人口普查使用的一些概念与国际上并不一致。我们的建筑、房屋、住户之间基本上是一对一(多)的关系,而不是相反。一栋楼有一套或多套住房,一套住房(住房单元)有一个或多个普查户。联合国使用了建筑物、住宅、住户人口和机构人口的概念,并解释说,一个建筑物可以有多个住宅,一个住宅可以占用多个建筑物(1)。一户人口可以有一户,也可以有多户,不一定要有我们定义的家庭关系。联合国在解释“住户”时,可以有亲属,也可以没有亲属,并指出一个住户可以占用多个住房单元。(见上文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汇编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第5章。)。)
三是对“楼号”、“门号”、“户号”的探索
对人口普查中的要素进行编号有两个主要目的(见表1,“家庭名称基础手册”的一部分)。一是保证元素不重不漏,降低表1的完整性。
错误;第二,有利于数据机处理。因此,正确的编号也是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理说,确定了建筑物、房屋等要素后,编码应该不成问题,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普查对象,要区别对待。从这次普查的设计来看,虽然普查单位是以户为单位的,但是对于普查社区中大量性质相同的住户,却有不同的设计。比如针对武警部队、被判刑的劳教人员、大型拆迁户等。,需要在虚拟社区进行普查,对普查要素的编码也有特殊规定。比如对空挂(贴)户、拆(迁)户、外出户、租房户等也有不同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是基层工作人员问得最多的问题。下表(表2)是普查元素的业务处理方法的详细列表。
如表2中,无房情况下空挂户(送挂户)的技术处理为:
(1)'小区地图'、'楼栋清单'、'房屋平面图'中'楼栋'为空白,即不填写任何信息;并且在‘底本’和‘普查表’中,数字(代码)是‘00’。
(2)‘总平面图’、‘建筑清单’、‘房屋平面图’中‘门牌号’为空,即不填信息;“基础账簿”中的编号(代码)为“0”,账户在备注栏中标记为“空账户(委托账户)”。“门牌号码”在“人口普查表”中没有标注任何信息。
(3)“总平面图”、“建筑清单”和“平面图”中的“户数”不需要信息;‘底本’和‘普查表’都要填户数,而且两者要一致,人数要超过‘600’。
(4)普查表中“房间数”和“建筑面积”均填“0”。
(5)空挂户(送挂户)不参与长式抽样。
(6)空挂户(送挂户)一般属于正常社区,不是虚拟社区。
有楼、有房、有房、有面积的特困户(组)待遇
空挂户(送挂户)户外租房的拆(迁)户、武警、被判劳教、大拆
有房无房,有房无房(半年),有房(半年)。全租视为无房。
建筑平面图√空√空√√无图纸。
建筑列表√空√空√无表。
房子平面图√空√空√无表。
底书√00√00√00
人口普查表√00√00√00
门牌号小区平面图√空√空√√无图。
建筑列表√空√空√无表。
房子平面图√空√空√无表。
底本√备注0备注0备注√备注√备注√备注底本不填房号。
户数底本600以上600以上600以上正常600以上正常001开始编。
普查表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对应本。
房间号普查表0 0 0 0 0 0 0第0部分
建筑面积普查表0 0 0 0 0 0 0部分
是否画长桌,不画,不画,半年不画,半年不画。
正常细胞性质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正常细胞虚拟800.850.900
注:“√”表示相应问题按正常情况处理。
表2
第四,研究常住人口的计算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居留的境外人员。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对象(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常住户口的自然人)完全不同。并采取现居住地登记原则(五普:采取按常住人口登记原则)。人户分离的,还应在户籍地登记相应信息。也就是说,人户分离的人虽然登记一次,但必须填写两个普查表(居住地和户籍地)。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的定义,第六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计算表(见下表,表4)主要涉及四个普查项目(R6、R7、R8、R9)(见表3)。
表3
前两项是关于一个人的居住地、户籍和流动情况,第三项是关于户间分离的时间,最后一项是关于户间分离的原因。这个计算表是横着看的,表中打勾的是常住人口。比如R6=①,R7=①,R8=①时,为常住人口,打“√”。当R6=①、R7=③、R8=②时,一般为非户籍人口,但如果R9=⑥或⑧(图中用“√”表示),则仍为常住人口。当R6 = ⑤ R7 = ⑤ R8 = ②时,一般为常住人口,但此时,如果R9 = ⑤或⑧,则此人不属于常住人口(图中用绿色勾号表示)。此外,此表使用后两栏来标识普查表和底本对应的项目,为审计工作提供了逻辑关系。从表中可以看出,仅仅用基础本的数据是无法计算出常住人口的数据的。
表4
动词 (verb的缩写)流入人口与流出人口的探讨
流动人口是人口普查的难点,也是重点。难点在于难以“流动”,难以锁定普查对象;重点是指人口普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即摸清流动人口的规模、结构、原因等主要问题。人口流动是人口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现象。一个国家保持一定的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活力的标志。人口流动一般是指人的区域流动或空间流动。是人们因某种活动而离开居住地,并不伴随户籍变动的现象。
各个部门和方面都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即人户分离的人口。判断“分离”是否涉及时间和空间(行政区划)。空间的分隔更容易区分。按照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不需要刻意考虑自己所在乡(镇)的村与村之间的流动。一般是判断流动是否跨乡、县、市、省,分别定义为“县内”、“市内”、“省内”、“跨省”。有些城市(如北京)并不刻意考虑市内几个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时间的辨析比较麻烦。一是长度,即“人户分离”需要多长时间才算“流动人口”。各部门的规定不一样,从三天(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要求的时限)到半年甚至一年;二是部分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时间与进入现居住地的时间不一致,即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长,经过几个地方流动,到达现居住地时间较短。公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的约定: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不含: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医务人员(见《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户分离人口要登记一次,但普查表要填写两次,即现居住地一次,户籍地一次。而且普查中“人口分离”的定义面积更小,人工普查地块之间的人户分离也要考虑进去。具体包括社区、普查区间、农村、县、市、省、外地。远远大于计生部门规定的人户分离的特征范围。
无论各部门如何界定流动人口与户口分离,从流入流出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一致的,即从户籍的角度来看,这部分人口是流出人口,从现居住地的角度来看,这部分人口是流入人口。这就要求我们在普查工作中对某一地区的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有一个逻辑上的把握,即理论上该地区的流入人口应该与流出人口相等。在实际工作中,这应被视为我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点(见表5)。比如县域内农村流出人口应该等于县域内农村流入人口(即县域内乡镇单位BB值之和=县域内乡镇单位BBB值之和);乡镇各普查区流出人口应等于乡镇各普查区流入人口(即乡镇单位内各村级单位AA值之和=乡镇单位内各村级单位AAA值之和)。
表5
参考资料:
(1)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汇编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第5章。
(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
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手册。
(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问答”
⑸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