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论文摘要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消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会计法》、《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章报销凭证会签审核制度
第三条报销凭证应当联签审核。各单位应成立财务支出联签审核小组,由1小组成员、1财务人员(或报销人员)和1至2名本机关其他干部组成,负责本单位各项财务支出的审核。
报销凭证会签程序及要求:每笔报销时,经办人应填写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样式附后),签字并注明用途。会签人员核实支出真实性、单位财务人员(或报销人员)核实票据合规性、支出合法、金额准确后签字,最后由主管财务的领导签批支出意见。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出由团队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应本着方便工作、有效监督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界定大额资金数额,一般按本单位年度资金总额的10%确定,但5万元及以上的为大额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使用、财产处置等各种重要项目的支出,必须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或沟通协商后才能支出。
第五条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财务报销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支出,应当由直接管理人签字并标明用途;因特殊情况没有直接管理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注明用途,但应当有见证人签字或者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财政收支公开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在内部公开。财务披露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财政公开的内容包括: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部门预算和年终决算,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拨款,按规定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各种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费用的公示应向经理详细说明。
第八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在本单位固定位置张贴公示或在本单位干部大会上公开宣布,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九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务人员(或报销人员)审核签字后予以公开。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公开内容有疑问时,由财务人员负责解答。
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接待管理。招待费实行“双控”管理:一是指标控制。各单位年度招待费总额必须控制在部门预算计划之内,严禁用公款同城吃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一律在镇机关食堂(内部招待所)吃工作餐;市外基层工作人员到市级部门出差,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不得高于3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招待市外客人每桌金额一般应控制在600元以内。接待上级重要客人时,接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酌情提高接待标准。二是程序控制。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的,需事先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送餐单,注明接待对象(单位、姓名)、接待地点(餐厅)、接待标准(用餐全部费用),经机关分管领导签字后安排用餐。所有公务接待按月结算,结账时加强“一票两单”(正式发票、送餐通知单、原始菜单),凡违反规定的接待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包括交通、住宿和餐饮。报销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即师级以下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座(硬座、硬卧)和轮船三等舱。如果出差任务紧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飞机(普通班);住宿是3级以下酒店的普通标间。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按每人每天50元报销。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费。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加强招商引资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人员外出从事招商活动,个人差旅费、餐费、交通费按上条规定的标准报销,手机漫游费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每次出差到外地参加招商活动,原则上要招待重点客商一次。在武汉、北京中标项目需要招待重要客人时,要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各单位应建立招商活动费用专用账户,每次报销时,代理人应按实际项目、金额、招待对象进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并接受市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支出发票要规范合法。
第十三条出国留学、培训费用管理。外出学习、培训,应事先写出书面请求,并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销必须附有主办方的通知或考察学习文件。各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查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区分专项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专项资金的核算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重大专项资金支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成本管理。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车辆维修费用报销应附有维修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表,以及维修厂家的详细维修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和油耗记录,统一实行车辆加油IC卡管理制度,每车一卡,对应编号一卡。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费用一律不得上报。
第十六条办公用品和耗材的管理。本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和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和耗材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建设和改造项目管理。所有建筑和改造工程(含零星建筑和改造工程)均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654.38+0.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654.38+0.5万元以上的改造工程应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以合法、正规的原始凭证为依据。654.38+0.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654.38+0.5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没有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五章财务管理问责制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权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隶属关系分级实施。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察局依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坚持主要负责人行政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定期审查财务收支,及时纠正违法问题或不合理开支。要教育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联合审计组成员和财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并对他们执行财经法规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监督。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不办理违法收支。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其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清算承担责任。离任时仍不清理的,需向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经理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清偿或清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负具体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保管和使用等内部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造成资产损失或损毁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支付规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根据情节和性质对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中国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对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