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为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群众,肩负着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如何正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如何创新社会管理?又来了?是我们基层法官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考察了1995前后龙陵县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实践和指导理念,认为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在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人的因素是关键,司法理念是动力,制度健全是保障,就是要转变观念。将“依案办案”的观念转变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将“循序渐进”的观念转变为“从实际出发、灵活变通”的务实观念,将“以限时结案为满足”的观念转变为“群众办事没什么好缓的”的效率观念, 并将“以案件大小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转变为“亲民”的观念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学习意识,以制度激励为保障; 完善巡回审判、诉讼与调解对接、执行联动与执行协助、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审时度势,中央政法委提出,新时期政法机关深化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证廉洁执法十分必要。特别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基层法院的任务和历史责任。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群众,与群众接触最多、最密切,与群众诉求接触最直接。近年来,关系民生的婚姻家庭、林地、相邻权、民间借贷等纠纷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笔者对15前后龙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和刑事刑罚执行的实践和指导理念进行调查,并在所辖乡镇进行访谈。他认为基层法院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转变机制,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首先,转变“五种观念”,提升法官的司法公信力

(1)变“依案办案”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理念。在1995至2005年期间,我国法院大多以法官的办案数量来衡量其业绩或作为先判后奖的依据,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大局相结合,不注重对有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以案办案,草率或不愿做调解工作,往往使案件不了了之。后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至上”教育活动。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有所改变,但对坚持党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还不到位。作为一名法官,要明确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的定位,就有责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法官要围绕这种精神,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纠纷的症结所在,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向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解释和说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2)变“循序渐进”的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变通”的务实观念。诉讼法规定了立案期限、送达期限、举证期限和审判程序。有的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力,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以龙陵县为例。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通讯比较落后。由于缺少法官,乡镇法院只有一个,群众打官司最远距离超过160公里。比如来回到县里打官司要三次以上,耗费大量财力物力。可以采取受理案件的巡回性、审理的巡回性、法律文书的多样性、传唤方式的简易性和举证时限的灵活性,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方式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交付后调解、庭内调解、庭后调解。2010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原因是法官抛弃了再审案件规则,深入案件调查走访,在当事人的消防站与当事人面对面讨论,取得了双方的信任,并当场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的家庭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先河。笔者认为,法官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灵活主动地进行司法审判。

(3)变“以限时结案为内容”的观念为“群众办事没啥好缓的”的效率观念。公证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一般来说,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基层法院经济文化落后,民事矛盾纠纷容易激化,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只在审限内结案,涉及群众的案件就不能得到快速审理,就会发生不稳定事件。为此,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要快速办理备案手续,快速送达符合备案条件的文件;在审判过程中,要快速调查,快速取证,快速通报。有些案子应该根据紧急程度提前介入。双方愿意调解的,应当加快财产的及时保全和证据的及时保全;在执行过程中,要迅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协助被执行人工作,及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无论是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年底结案”的不良做法,树立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的意识。

(4)将“以案件标的大小来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转变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过去,法院对法官能力的评价总是以办理大案要案的数量为标准,有些法官不愿意办理“小”案或被分配到“小”案,这是极其错误的。据统计,龙陵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三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附刑附民等案件占65%,但这些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审判,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受到影响。正所谓“小事化大”,因此,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厅长要带头审理和执行“小案件”,消除以案件标的大小来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坚持亲民理念,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里,把群众的所思所盼放在审判席上。只有真正为群众解决纠纷,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官。

(5)把“以结案为目的”的观念转变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观念。党的宗旨决定了法官的职责是为群众排忧解难,不仅仅是追求形式上的结案,而是要不遗余力地在农村安家落户,解决实际问题,比如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坐在农民的火塘边,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按照“调解第一, 调解与量刑相结合”,让诉讼当事人有赢有输,同时起到审理一个案件,教育一个社会的作用。

第二,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

(一)树立服务意识。“审判即服务”,这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从龙陵县人民法院20年来的执行案件中,不难看出树立服务意识的重要性:在1990之前,虽然审判执行一体化,但没有出现执行积压的情况,因为执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就及时调解履行;1990至2000年,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案件,每年受理的案件有近35%需要执行,但仍有一定比例的积压案件,需要从1999开始在全县开展“大会战”;2000年至2008年,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每年收案的50%以上。每年都有积压案件,目标实现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日益增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的统一活动,建立了完善的执行机制,但“执行难”问题依然不容乐观。原因有三:一是社会转型,各种矛盾突出,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辩诉交易审判模式改革后,法官无需深入调查,判决案件增多,调解案件减少;三是法官服务意识弱化,“中”裁判太左。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官服务意识的弱化。因此,每一位法官在认真对待手头每一个案件的同时,都努力设身处地,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尊重当事人的心情和感受,把人文关怀融入到审判和执行中,以情、以理、以法办案。

(2)制度作为保障。让唱票人安心,让被告人信服,让党和人民放心。这是一种境界。要达到这种状态,就需要每一个法官的司法行为都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要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废止不适应发展的执行立案登记规定,修订完善部门量化考核办法、侦查信息报送任务分解奖励办法、案件质量考评办法、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制定巡回审判管理规定,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审判规范化规则、法官监督调查规定。 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建立“从案到人”、“从人到案”的追究机制,在法官做不到、不敢做的强有力的现代化管理监督体系下,从工作生活上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隔离带。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表彰和提拔那些踏实肯干、善于调解工作的办案专家到领导岗位,营造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杜绝干得好干得差、干得不好的不良风气。

(3)加强学习。学习是永恒的主题。学习可以使人树立信仰,追求高尚,增强责任感和优良作风。近年来,龙陵县法院学习氛围不浓,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学作品,有的不写文章,有的连平时的会议都不做纪要,有的对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多年来,少数法官形成了一种不良作风,如办事拖沓、纪律松弛、遇事推诿、服务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等等。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弘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为主题的实践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同志们会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读书做笔记,做会议记录,写心得体会,呈现出良好的学习势头,但要保持和加强。作为基层法官,不仅要学习新修订的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学习民风民俗,学会说“地方方言”,把法律融入到风土人情中去解决纠纷。领导要带头写调研报告和论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在被任命为法官前要有一篇调研论文在刊物或媒体上发表,以此营造学习氛围,扭转不良风气,使法官队伍真正形成团结廉洁的良好局面。

第三,完善机制,搭建化解社会矛盾的网络平台。

(一)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本、最基本、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与人心息息相关。法院要赢得人心,不仅要办案、开庭判案,还要深入群众,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律结”,也要解开他们的“心结”。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缺口的现象。如果辖区每个乡镇都设法庭,会带来人员和经费的问题,很难实现。如何有效解决纠纷?地方基层法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司法措施。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的效果更好,但巡回审判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都不够明确。首先,应将以下七类案件无条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偏远、交通不便或者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都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的案件;涉及农民林地和“三支一补”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审理纠纷或者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要求在驻地审理的案件。其次,要把人分组,定期、定时巡回审判,坚持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以现场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现场审理、现场执行的形式进行。法官和执行人员有权在巡回期间根据案件情况受理案件,立案程序可以在以后补充。四是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人大代表、CPPCC委员参与审判和执行,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五是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者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原则上无异议的,即启动快裁快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期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六是严格巡回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巡回不低于所收案件的50%,刑事自诉案件不低于所收案件的30%,并制作巡回审判登记表,由村基层组织签字。

(二)建立对接机制。为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案,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自的优势,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法院、人民法院为人民调解指导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建立新时期稳定规范的调解组织网络平台。笔者在辖区调查中发现,近90%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个人在工作,没有调解经费保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效对接?第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院或法庭要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建立定期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拔配备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派法官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及时指导解决发现的问题,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如定期召开政法会议、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调解协议评议会、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使一些突发性、普遍性纠纷及时化解在初始阶段, 以及一些与其余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生产经营等,在基层调解委员会妥善调解,努力做到“无小事”三是争取政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对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协议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效率。第五,有必要在诉讼前设立“建议调解程序”。当法院和法庭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尚未调解的,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说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费用,建议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权利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避免因诉讼不当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立案受理。

(三)建立执行联动和救助机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也是引发涉法诉讼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有50%因为执行力度不够而大幅上升。2008年底,中央发文清理积案,各地采取一些措施将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近日开展创建“积压案件不执行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采取终结这一执行程序的措施来提高执行率,但实际执行率并不高,社会矛盾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一要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执行联动机制,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执行联动就是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一是在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司法部门之间要建立合作联动,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并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人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第三,协助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是同样的义务。财政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四是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实施,通过合理流转土地、森林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救助是指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者以农村低保的形式解决那些因执行而生活无法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怀,减少社会对立。救援中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层层把关,避免救援的随意性;二是要采取强制措施,穷尽强制手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是特殊困难群体的;(3)救助金额由申请人同意,并尽可能实行对账;四是要在社会上公开公布救助对象和金额,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随着转型和结构调整的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污染治理、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群众诉诸法院或政府强制执行是必然的。此类案件涉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一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重点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第二,我们应该考虑地方发展的行政行动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如果缺乏通盘考虑,应该建议政府修改完善。第三,在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要注重保障民生的科学性,既要保障发展大局,又要保障民生。做好责任重大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引导和说服工作,真正发挥“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总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历史责任。面对新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只要我们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配合科学的机制,就能完成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