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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

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近百年来有识之士的追求和梦想。但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嫁接,更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冲突。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经历了许多艰难和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和现实,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沃土,逐步分层次地构建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和观念体系。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地位和特点,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建设道路。

第一,中国近代法制的背景。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始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中国面临的一系列国内外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点。

1.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本变革。

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历史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在1957之后的近20年里,我们在理论上以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直接实行产品经济,而在实践中却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扼杀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遏制了现代社会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此时,西方国家正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起飞阶段,给我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既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迫切任务。

经济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平等的概念在经济上来源于平等交换商品的原则,在政治上反映为要求民主政治和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体现在法律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基于交换价值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现实基础。”(1)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制了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遏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为纽带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化,不仅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2.改革传统人治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中国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形成了“父为君,君为国父”、“皇权至上”、“法从君”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无论是主张依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都无一例外地主张君主至上。其理论的中心是论证如何治理人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历代君主的家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短暂的七年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长期按照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理论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制度和法制建设方面,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论和制度受到了批判和否定,而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专制制度和思想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清算,以至于个人专制、权力集中和法外特权等封建残余在战争年代形成和使用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中以制度的形式滋长和蔓延,形成了具有浓厚人治色彩的政治制度。

这种人治政治制度扭曲了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近20年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失误。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过去犯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的思想和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更重要。这些方面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无法随意胡作非为,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2)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本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但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需要一个安定团结、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然而,改革是新旧制度交替的过程。体制的转型导致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引发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合理的调整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局部地区矛盾激化,破坏社会稳定。

法制现代化追求的目标之一是人人都按照法制原则思考和行动的社会秩序。同时,中国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对中国政治经济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维护社会稳定,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法律传统和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的中央集权制度,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构成了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了各种封建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有以人治为核心的“以德治国,刑罚为辅”的理论,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体的专制制度,刑民相分的法律制度,“刑不如医”的刑罚制度,基于义务的法律观念,怕诉讼、厌诉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近代以来,在西方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出现了一股呼唤民主法治的思潮。但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撑,中国始终没有建立起现代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随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所谓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资产阶级法治观”开始受到批判,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泛滥。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面对的是近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不完整,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缺位;司法制度被破坏,检察机关被废除,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非常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民权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

二,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中国法制现代化初级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路径和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政府在发展模式中的主导作用。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是与这个国家的整个现代化进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渐自然实现的。它是一个由社会生活推动的自下而上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着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生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此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面对的是一个政治、经济、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以及国内民众对繁荣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其艰巨。这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肩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带领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拨乱反正,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的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人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伟的立法计划,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征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领导大规模的法律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消除封建法律观念,培养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公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政府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主导作用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中央集权、扩大权力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的、法律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因此,党政行为法治化和领导行为法治化应该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具有阶段性。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国体本身就是人民的自律,是人民的国体,是人民存在的纽带:人民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是为了人民而存在;人不为国而存在,国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露出了本来面目,那就是人类自由的产物。”(3)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用法律机制来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国人民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以落实。其次,要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保证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约束机制,防止一切公权力滥用国家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

这样的法治状态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中共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为此付出了艰辛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中国法制现代化把在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一个较长时期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的“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经济能否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否快速提高,综合国力能否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成为国家权力最终存在的法理基础。其次,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充分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及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对法律最初的、本能的、基本的要求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护”。(4)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充分的物质生活水平不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和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和受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在内的快速社会变革的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的冲突,民众对政治参与预期的提高,都是对政府凝聚力的严峻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影响和渗透,其主要手段是打着“民主”和“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将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赶超计划被破坏。因此,在特殊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即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稳步有序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中国现实可行的选择。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物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事物与主体的生存、幸福、发展之间的积极或消极的关系。任何对人有用的、有益的、有益的、能满足人的需求的、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都是有价值的,反之亦然。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基本国情,集中体现在合理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治化应以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为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是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除贫困。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不能说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该成为判断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始终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为经济服务。一方面,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有广泛的选择自由,维护其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公正、正义、公平、平等、自由、权利等正义的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公正自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公正体现在: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繁荣。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使全国人民富裕起来,而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会失败。”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曾经以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选择机会和手段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制度等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和实现的均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现象,实现当前经济政治环境下的社会公正最大化。

当然,公平正义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巨大财富。一个普遍贫困的社会,不会有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发展和物质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正义会带来人民的拥戴和政治稳定,但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正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此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不协调和不充分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应该是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如前所述,中国法制现代化一方面是由政府主导的,是对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作为最强音的回应——为改革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具有高度的功利性。因此,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协调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的速度和数量。短短20年,中国立法走过了西方几百年的历程。但是,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形现象严重。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上,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严重的行贿枉法,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很大的落差。在立法与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依据和手段不足。制定了许多法律,但没有或缺乏实施这些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有些法律不是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从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拟和半虚拟的状态。在法治理念上,不同层面的公民对法治的理解存在着严重的不和谐: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所说的法治,是指法治凌驾于整个国家和社会之上,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是依法治民;而更多的人认为“法治”就是遵守法律,不违法。如此复杂的心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并不像经济现代化的目标那样被全国人民所明确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协调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快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规律性特征。是经济不成熟(市场经济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也说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转变,已经成为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实际上是完成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历史地位的原因,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有自己的特色。认识这些特点的目的是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看待其成就和不足,既能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法治观念的理想主义,又能唤起消极者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艰难过程中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