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污染排放条例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开发业含油污水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所有企业、机构、作业者和个人。

1标准的分类

海洋石油开发业含油污水是指在采油平台上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出的采油工艺污水。

海洋石油开发行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ⅰ级: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等距岸边1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

二级: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2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毫克/升

项目级别一次月平均值允许值

石油等级30 45

二级石油50 75

采油工艺污水应回注地层,以减少污水排放。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执行GB 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实施和监测

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实施本标准。现有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类标准值,一年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本标准的监测和分析方法参照《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写组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view/1296210.htm,

辽宁大幅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HPS/85/20080711/105754557 . html

天津地方标准

DB12/356—2008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环保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对于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所有后续文件

本标准的修订表(不包括勘误表)和修订版均不适用。但是,鼓励所有根据该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该标准。

调查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质量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五天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和接种法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水质中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水质中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水质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水质中生化需氧量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快速封闭催化消解法(包括分光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

天津城市总体规划(2005 -2020)

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16号环保部公告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监测方法解读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水

指生产、工作、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

3.2城市市政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2020)》中滨海新区核心区11的中心城区。

GB18918《新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3.3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指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本标准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除外。

3.4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排水。

3.5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指主要接纳和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的污水处理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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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6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组织废水

指GB18466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其他废水

指本标准3.2至3.5所列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3.8排水量

指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工厂锅炉和电站排水。

4技术含量

4.1标准分类和限值

4.1.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1.1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符合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

4.1.1.2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符合GB18918《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准。"

4.1.1.3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 12之前达到GB18918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

b级标准”。

4.1.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新建(含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符合GB18918《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

准。"

4.1.2.2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 12之前达到GB18918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

b级标准”。

4.1.3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新建(含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符合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 12之前达到GB18918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

水平标准”。

4.1.4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4.1.4.1新建(含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符合GB18918《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b标准”。

4.1.4.2已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 12之前达到GB18918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准一等标准B标准”。

4.1.5医疗机构污水

4.1.5.1排入本标准所列各污水处理厂的集水系统中医疗机构的污水(传染病和结核病的医疗)

机构除外),总磷应符合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他项目应符合GB18466的相关要求。

4.1 . 5 . 2 4.1.5 . 1所列以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氨氮和总磷应符合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他项目应符合GB18466的相关要求。

4.1.6其他污水

本标准根据污水的不同排放方向和不同功能分为三个等级。

4.1.6.1排入本标准所列各污水处理厂集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表1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单位:毫克/升(除非另有说明)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悬浮物(SS)

2五天生化需氧量10 20 300

3化学需氧量50 60 500

4氨氮(以氮计)5 8 35

5总磷0.5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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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本标准所列各污水处理厂未排放或排入集水系统的污水,按排水系统出水排放。

水体的功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4.1.6.3和4.1.6.4的规定。

4.1.6.3排水系统的污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的ⅳ类水体和GB3097中的ⅱ、ⅲ类海域污水。

标准和限值见表1。

4.1.6.4排水系统出水的受纳水体为GB3838中的ⅴ类水体和GB3097中的ⅳ类海域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有关值,请参见表1。

4.2其他条款

4.2.1本标准未列出的项目应符合GB8978的相应要求;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规则。

4.2.2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严格来说,本标准中没有列出。

应执行GB8978中的表5或相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表2某些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

工业类项目最大允许排水量

1.炼钢

A.转炉废水量,m3/t钢≤0.7

B.连铸废水,m3/t钢≤0.5。

C.电炉废水量,m3/t钢≤1.2。

2.热轧

板/带废水量,m3/t产品≤2.0。

钢管废水,m3/t产品≤2.0。

钢铁废水,m3/t产品≤1.5。

线材废水,m3/t产品≤1.2。

3.烧结

烧结,m3/t产品≤0.005。

颗粒,m3/t产品≤0.002

4.冷轧

板带废水,m3/t产品≤1.5。

5.炼铁

钢铁

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废水量,m3/t产品≤1.5。

炼油工业加工吨原油产生的工业废水量,t水/t原油≤1.0。

1.含油污水

单排量,千克/吨原料≤40

2.含硫污水

常减压蒸馏装置

单排量,千克/吨原料≤35

1.含油污水

炉渣含量比

单次置换,千克/吨原料

≤160 ≤160 ≤200

2.含硫污水

炉渣含量比

& lt35% 35%-70% ≥70%

石油

炼油工业

催化裂化装置

单次置换,千克/吨原料

≤120 ≤12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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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续)

工业类项目最大允许排水量

氨蒸工段

蒸氨废水产量(t/t精煤)≤0.50。

焦炭

工业

焦化行业

酚氰废水处理站前废水量(t/t焦炭)≤1.5。

汽车

应用

汽车涂装废水产生量(m3/m2) ≤0.1。

取暖用煤

发电厂

燃煤电厂工业废水回收率≥90%。

石油

肉类加工业

石油加工业工业废水单次排放量(吨水/吨原油)0.5-1.0

4.2.3本标准颁布之日起,在建(含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以及水污染。

染料的排放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机组(不包括本标准所列的所有类型)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为2010-1,执行本标准;至颁布之日,该标准仍在建设中(包括变更、

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所列的各类污水处理厂),其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实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司;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单位的竣工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准日期为准。

4.2.4“受纳水体”的含义

4.2.4.1污水直接排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所列水体的,该水体视为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污水排入未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但该水体与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水体相连接。

或者有交流的,以该水体首先输入的已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为受纳水体。未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

在水体中,且该水体未与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所列的其他水体相连或相通的,禁止在该区域内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6月65438+10月1前关闭。

4.2.5污水受纳水体为污水控制区(指生活和生产废水相对集中,受纳废水对水环境影响不大)

在不利影响较大的水域,根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即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通道),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

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中。

5监控

5.1采样点

应执行GB 8978-1996中5.1条款的相关规定。

5.2采样频率

执行GB 8978-1996中的5.2条款和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16号公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

解释调查中污染监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5.3位移

应执行GB 8978-1996中5.3条款的相关规定。

5.4统计

应执行GB 8978-1996中5.4条款的相关规定。

5.5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考表3中列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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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分析方法

序号项目确定方法标准注释

1悬浮物重量法GB/T 11901

稀释接种法GB/T 7488

2生化需氧量(BOD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方法HJ/T86-2002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

3化学需氧量

快速封闭催化消解法(包括分光光度法)

水和废水的监测和分析方法(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蒸馏和滴定GB/T 7478

4氨氮(以N计)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

5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