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5%。农村经济在中国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免受意外损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自然灾害救济渠道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救济比例很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从1992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万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不到0.5元。从1985到2004年,农业保险在赔付率上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达到120%,远高于保险业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必须加快发展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政策因素、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态度以及农民对此的认识。
(一)农民收入低,对保险缺乏热情。
过去几年,由于许多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农民农业收入减少,以农民为主的纯农民收入增长尤为艰难。从65438年到0997年,农民人均农业纯收入为65438元到0268元,从2003年到2009年,农民农业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个水平。在这种低收入水平下,每一个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扣除各种税费、生活费、子女教育费、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都是非常少的。大部分农民显然不能接受再交一次农业保险费。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严格、操作复杂,在评估赔付时双方意见往往差异较大,一些原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选择了放弃。此外,上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缴纳养老金,却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此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保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保险,往往是大灾之年才能把往年的基金积累吃光。我国每年的农业灾害比例在40%以上,比发达国家高10%-20%。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约为654.38+0.25亿元,而世界平均每年的损失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我国占654.38+0.4。农业保险是一种低费用、高风险、高赔付率的保险。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和疫情的大面积和不可预测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技术上无法规避风险,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所以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远大于其他财产保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很难经营农业保险,所以发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PICC P&C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由于常年亏损,其业务也在急剧萎缩。(三)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救灾和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农村地区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目前政府只是从营业税上给农业保险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让保险公司真正看到效益。商业保险公司看到农业保险的好处才能自发开发市场,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高额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不会主动进入,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放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该是政府行为。中国的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尴尬的阶段。商业保险已被证明不适合中国分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因此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否则农业保险的发展只能停留在“喊一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相对较高。
中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基础,相对分散,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核保程序也更加复杂,查勘理赔成本更高。在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前,调查程序复杂,耗费的人力财力也比较大。如果保险公司稍有疏忽,部分投保农户可能会虚报损失,获得额外利益。农业保险的组织系统是分散的。
现有的农业保险组织,如保险公司单独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保险合作社等,都是分散的,不能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保险机构不健全,难以体现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㈥缺乏农业保险专业人员。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务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涉及面广,需要多方面合作。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且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和赔付工作量较其他险种更大,再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恶劣,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业保险敬而远之。诸多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七)保险少,研发能力弱。
农业保险虽有一定发展,但保险产品结构仍不合理,产品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针对农民收入水平和风险状况量身定制的产品少之又少,无法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弱有直接关系。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的,因此农业保险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保障农民利益。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农业保险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范围、水平、费率确定、赔偿标准、实施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赔偿机制。
(二)建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应该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然后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一起考虑,建立一个政策性的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宏观调控为导向、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区域管理为业务主导、县乡两级农业保险合作社为主营业务的完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也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3)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保险相同。发展农业保险,仅仅依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政策的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运作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将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准公共产品给予经营补贴等支持,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的目的是为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而不是盈利。针对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对保险公司开发的服务“三农”的保险产品给予优惠政策,如优先考虑申报此类产品的企业开设保险公司牌照。同时,保险业要分类指导,服务三农。例如,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地方,应优先发展防灾防损产品,以保证正常的农业生产。
(四)建立农业法律保险。
根据保险大数定律的原理,参保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趋于合理。但由于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被保险人的参保能力差异很大。根据地区差异,可以设置一些法定的农业保险,就像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初期可以由财政提供,也可以从扶贫基金中划拨,也可以像捐助“希望小学”一样动员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支撑。中央政府应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业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以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6)建立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中国幅员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较大。目前设立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都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以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为基础)。具体形式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条件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和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中国目前缺乏保险人才。据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新增数万名保险人才。因此,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重视人才培养。要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入,扩大高校招生。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最关键、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以及“多予、少取、放活农民”政策的实施,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