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的论文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一,腐败问题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普通公民与上述人员串通实施贪污的,以贪污* * *犯论处。

第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贪污罪主观上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造成非法占有公共* *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公有* *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有* *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非法取得公有* *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后再转移给他人。此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作为其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 * *(国有)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第三,贪污侵权的对象

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其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侵犯的是其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公司、企业的财产,当然属于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公司和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多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他们不占主导地位和控制地位,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罪。

第四,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在职责范围内掌管、处理、管理公共财物,以履行职责为幌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利用工作关系或者主体身份带来的某种便利,比如因为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出入某些机关、单位等。所谓监事,是指分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共财产的权力,如厂长、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有职权通过职务收取、支出金钱等物;管理是指守卫或保管公共财产的权力,如会计、出纳和店主。如果行为人利用掌管、处理、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可以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