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会调查
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下降。一是存在一些司法机关为钱办案的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个别办案人员受贿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恶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让一些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第二,舆论宣传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虽然打官司难的问题客观存在,但通过一些媒体对“打官司难”案件的过度报道,“打官司难”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腐败的报道让人民群众更加感受到“打官司难”。
(2)人民的诉讼水平不高。限于法律知识,很多人对诉讼中的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举证意识不强,对判决执行中的风险认识不充分。他们认为只要有理,就应该胜诉,胜诉后就一定能执行。他们把所有责任“转嫁”给法院,要求法院安排。一旦遇到风险,难以理解和接受,认为是法院办案不力造成“诉讼难”。
(三)部分法官观念陈旧,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信只要实体处理没有问题,一些小的程序问题都不算什么,程序违法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以案说法办案的思想,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没有有机结合,因此出现了“官不为民”的现象,导致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仍然无法接受判决,到处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4)少数法院办案不公,执法不力。从统计调查来看,少数法院办案不公、不痛快、不力。虽然数量很少,但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声誉。此外,律师行业的不正之风也冲击和干扰了公正司法。一些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各种方式拉拢、腐蚀法官。个别律师甚至以给法官好处为名,欺骗委托人,向委托人索要钱物,败坏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在收费方面,有些案件的收费高于《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缓交、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占全部收费案件数的1.2%,比例不大。
(5)诉讼成本高。目前法院诉讼费是按照争议金额收取的,案件受理、诉讼保全、反诉、上诉、鉴定、执行等费用都需要预交,所以当事人需要先准备一大笔费用。此外,一些当事人不得不聘请律师,高昂的律师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此外,当事人还要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打印费等。,这些加起来让当事人对诉讼成本之高有了深刻的认识。
(六)法院办案经费紧张,设备落后。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法院和法院因为办案经费问题,办案效率低下,异地执行无法正常进行。
四、克服“困难”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完善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复杂案件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采取切实措施,严格限制审理,确保案件及时审结,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讼纠纷;严格再审立案标准,解决终审问题,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3)改革创新执行制度。“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说“诉讼难”已经解决了一半。我们认为,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应当制定法律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制裁和约束;对于地方保护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执行机构的设置,以避免和解决这一问题。
(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宣传,以个案讨论等多种形式宣传法院工作。从这个调查来看,一些认为打官司难的人是亲戚或朋友告诉的。因此,人民法院自身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诉讼活动,支持法院的工作。在这次调查中,有人从报纸、电视上看到一些具体案例,认为打官司难。要加强宣传和公关,减少对法院存在问题的夸大和歪曲宣传,增加正面宣传。争取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5)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下岗职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工资等案件免、缓交诉讼费的规定。继续关注弱势群体,依法减免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有据、没钱的人也能打官司、打赢官司。加强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沟通和协调,完善二者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统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标准和条件,为法律援助律师出庭提供便利。
(六)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的规定,积极探索“两个便利”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便民制度。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7)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再审制度,建立以二审终审为主,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为辅的多元化审级制度。规定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以及可能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重大涉外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案件简单、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明确、诉讼标的较小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实行一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