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跪求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国际贸易自由化中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对此,为促进自由贸易,我国总体上应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层面上,应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二者冲突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冲突与法律和谐

一.导言

据科技日报报道,当代国际贸易的10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是WTO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建立和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忽视或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贸易障碍和贸易扭曲。TRIPS协议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议》作为规范和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从长期来看,对发展中国家会产生有利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效果是:(1)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2)有利于引进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投资。(三)有利于促进我国拥有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和出口。(4)有利于增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5)建立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2.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1)知识产权贸易不平衡加剧。(2)知识产权市场的竞争将会加剧。(3)影响出口生产的增长。(4)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将会增加。可以看出,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快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大力推动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因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重视特殊待遇。因此,国际贸易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这是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的必要性

所谓平行进口(美国称之为“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第三方从外国知识产权人处购买知识产权产品,在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到国内销售的行为。例如,在B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下,A在A国享有某一产品的知识产权,C在C国也取得同样的权利,如果A国D未经A许可从C国进口该产品,那么这样的进口就构成平行进口。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特点:(1)第三方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2)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获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区的法律是否允许水货取决于国内法律。⑶法律关系有两层,一层是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与相对人之间的许可与被许可关系,或者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区受到法律保护,另一层是第三方善意取得一国知识产权产品并销售到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成为法学界由来已久的争议。现有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都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经济政策的影响,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一,从而使得平行进口陷入维权的“灰色地带”。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是一种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国外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会购买国外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然后以低于本国正常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从而形成进口商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相关被许可人争夺同类商品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方在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许可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中国销售,这必然加剧同一产品在中国的竞争。当然,这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的效用最大化,这符合WTO基本原则的精神。这样,知识产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促进竞争,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需要平行进口。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地方官员,或者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非常规的标语牌、法令授予的特权。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的产权形式,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更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也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由此产生了签署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自19年底以来,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区域公约或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其中1883年签署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署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国际化的特征,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迈上了新的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年底进入国际保护阶段,堪称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三次飞跃。这种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渠道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成为国际性的。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的实现和穷竭,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他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实现和穷竭。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我国依法受到保护后,不一定能要求其他国家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其他国家没有义务给予同样的保护。因此,在中国,它们受到一国法律的特别保护,尽可能避开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保护它们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悖的。可见,知识产权的超常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第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既涉及知识产权,也涉及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排他性,而贸易强调自由化,反对垄断,从而形成了平行进口的激烈争论和矛盾。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一些国家禁止或限制平行进口,另一方面平行进口日益增多,以至于国际社会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发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

1.权利穷竭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 principle)又称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下产生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被投放市场后,权利持有人失去了对它的控制,他的权利被认为已经用尽。任何合法获得该产品的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转让和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只要该产品不被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专有权。无论是谁使用或转卖该产品,都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负面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免造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一原则广泛应用于专利和商标领域,也体现在版权领域。比如,合法携带商标的商品一旦投放市场,商标所有人就失去了对它的控制,他的权利就被视为用尽。任何再次出售该产品的人都无权阻止。所以平行进口是合法的。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根据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相互独立,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不同的法律以不同的成本取得。比如你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你没有在国外申请专利,一般认为是公有领域,在国外不能成为专利。如果你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你必须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对其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声誉是分别进行的,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方法。“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他的产品稍加改变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爱好和偏好,但仍然使用同一个商标。这个希望很有道理。如果他不能阻止水货输入,他会发现这个销售目标会受挫,(从消费者的角度)他的声誉会因为销售不合适的商品而受损,而这不符合大众的利益。”因为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商标权的取得成本不同,所以各国商标法的内容、期限、范围、方式都不一样。商标权只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所以根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取得商标权不能自动在其他国家取得同样的商标权,即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有效并受保护,一旦踏出该国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商标,商标所有人也是分别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并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获得。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有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穷竭主义原则”仍然是目前两个重要的平行原则,也是反对平行进口观点的理论基础。过去,“地域原则”占据主导地位,但今后将越来越多地使用“穷竭主义原则”。郑先生认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也具有地域性,虽然其权利在A国已经用尽,但在B国尚未行使”。因此,权利用尽原则也受到地域的限制。即使第三方在国外合法购买了商标权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从国外进口该产品,仍然侵犯了商标权。因此,应该禁止平行进口。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根据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相互独立,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不同的法律以不同的成本取得。比如你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你没有在国外申请专利,一般认为是公有领域,在国外不能成为专利。如果你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你必须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对其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声誉是分别进行的,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方法。“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他的产品稍加改变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爱好和偏好,但仍然使用同一个商标。这个希望很有道理。如果他不能阻止水货输入,他会发现这个销售目标会受挫,(从消费者的角度)他的声誉会因为销售不合适的商品而受损,而这不符合大众的利益。”因为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商标权的取得成本不同,所以各国商标法的内容、期限、范围、方式都不一样。商标权只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所以根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取得商标权不能自动在其他国家取得同样的商标权,即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有效并受保护,一旦踏出该国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商标,商标所有人也是分别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并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获得。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有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穷竭主义原则”仍然是目前两个重要的平行原则,也是反对平行进口观点的理论基础。过去,“地域原则”占据主导地位,但今后将越来越多地使用“穷竭主义原则”。郑先生认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也具有地域性,虽然其权利在A国已经用尽,但在B国尚未行使”。因此,权利用尽原则也受到地域的限制。即使第三方在国外合法购买了商标权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从国外进口该产品,仍然侵犯了商标权。因此,应该禁止平行进口。

在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两个因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一般应该允许平行进口,主要是因为:(1)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违背国际贸易规则,不能因为禁止就排除在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顺应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2)由于中国总体上是一个低价市场,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额和国际发展趋势,长期以来,中国与大多数国家相比,仍然是一个低价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真正把这种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3)作为技术引进大国,同意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中国是一个技术引进大国。我国大部分企业属于被许可方,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我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生产销售其产品时将面临市场问题,引进技术的初衷无法实现。(4)允许默示许可的例外有利于技术的引进。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世界产业结构迅速调整的时候,我们应该加强自主专利权的开发。同时,在合法平行进口的基础上,允许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对产品的市场做出例外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促进我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实施平行进口的前提下,应大力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尽可能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如下:(1)商标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根本标志。无论适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改变。它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利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促进商品自由流通,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允许水货也不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巨大冲击。⑵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受到限制,这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其许可人的利益,鼓励科学创新,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完全不用担心全面禁止水货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中国对外贸易,载《学术期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

杨芳、: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探讨,研究与开发治理,第1期,2004年,第95页。

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8。84页。

冯小青:《论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源及其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