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法规的论文

介绍了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建筑节能工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要点,以及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练使用,严格把关,使建筑节能工程的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复验项目;检测项目1。引言由于我国国家建筑节能工程起步较晚,员工节能意识淡薄,观念落后,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执行不力。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与验收规范不符,与建设部要求节能方案单独审查的规定不符。他们随意更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为此,我们撰写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与大家探讨交流,使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2.中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2.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2.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导则》,2008年6月29日起施行。2.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2.6《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起施行;2.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JGJ26-95,1996+0年7月起施行;2.8《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2001年6月1日起施行;2.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001年6月1日起施行;2.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0189-2005),2005年7月1日生效;2.1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JGJ144-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2.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基本国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作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者,认真学习贯彻,提高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监测,提高建筑节能效果至关重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建筑节能工程基本内容10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的分项工程及其主要验收内容:3.1墙体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装饰层等。3.2幕墙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础、保温材料、隔热材料、气体保温层、幕墙玻璃、单元幕墙板、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3.3门窗节能工程: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3.4屋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3.5地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3.6采暖节能工程:系统标准、散热器、阀门仪表、进热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3.7通风空调节能工程:系统标准、通风空调设备、阀门仪表、保温材料、调试等。3.8空调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系统标准、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仪表、保温材料、调试等。3.9配电及照明节能项目:低压配电、照明光源、灯具、附件、控制功能、调试等。3.10检测控制节能工程:冷热源系统检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监控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监测计量装置、供配电监控系统、自动照明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4.建筑节能工程的基本要求和要点4.1一个多专业的验收规范是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为依据,总结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节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情况,突出验收的基本要求和要点。内容包括: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控等建筑节能工程。是国内首个涉及多专业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严格执行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0.5、3.1.2、3.3.1、4.2.2、4.2.7、4.2.15和5.2.2。10.2.14、11.2.3、11.2.5、11 . 2 . 5065438 . 506566666 4.3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合格后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节能,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将加粗标志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也就是说,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前提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4.4应严格限制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由于各种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防止这些变更影响节能效果,应严格限制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第一,任何与节能有关的设计变更都需要提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二是与节能相关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三是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后确定;第四,变更确定后,应由监理或施工单位确认。这种设置增加了改变节能设计的难度,以便尽可能地保持已经审查和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4.5“四新”技术对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查、鉴定和备案,简称“四新”。4.新技术是新的,没有标准可以作为依据。因此,我们应对四新技术的应用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国家鼓励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中使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和材料应用于工程,国家还对四新技术规定了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审查或备案等措施。具体做法是: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鉴定、备案后才能采用。4.6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节能项目的建设内容。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践培训,确保节能施工效果。4.7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材料设备进场验收通常可分为三步:首先检查外观质量。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尺寸进行“看得见的质量”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认可后,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可见质量”是指可以通过目测和测量、称重、敲击等简单方法检查的质量。二是查看质量证明文件。这些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相关性能检验报告和形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第三,根据本规范各章节和附录A中提出的进货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8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包括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两部分。一是对寒冷、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围护结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检测。外墙节能结构现场实物检验方法采用附录C中的芯样抽样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实物检测是指对已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检测,是为了检查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可以有效防止“送检窗合格,工程窗不合格”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为。二是测试系统的节能性能。暖通空调、配电、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当对系统的节能性能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见证检测报告。检验项目、抽样数量、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按本规范表14.2.2中所列的9个检验项目进行。4.9建筑的节能效果只能通过规范中相关章节和附录的检测数据来评价,节能材料和设备进场复检项目有12项。围护结构现场实物检查项目规定有2项;系统节能性能测试规定了9项内容。这些复检项目和检验项目的数据用于评价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施工合同以及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中建筑节能效果的要求。所以检测结论正确与否很重要。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并通过节能检测项目计量认证。4.10包括规范中的图像数据。本规范第4、5、6、7、8、9、10、11、12、13、15章均要求对隐蔽部位或与节能有关的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这是我国首次将影像资料纳入验收规范,以验证其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5.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要点5.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5.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批,并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5.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节能监察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和审批。5.5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5.6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6.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6.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①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正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的验证。(3)签署材料、构件和设备的验收意见。见http://www . JX 0791edu . org/或者找我帮忙,q-q: 9-5-4-0-1-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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