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的议论文的阐述,字数越多越好。

酒驾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有着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中国历史悠久。适量饮酒可祛寒、缓解疲劳、延年益寿、增加节日气氛。但在交通活动中,酒驾是“自己抿一口酒,别人流泪”,危害很大。笔者试从酒后驾车的含义、危害、原因及预防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车现象进行综述。

一、名称:什么是酒驾?

酒驾和醉驾都会被处罚,但是喝几轮会被认定为酒驾和醉驾?

根据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及检测》(GB19522-2004),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为20mg/100ml≤BAC < 80mg/65434。80mg/100ml ≤ BAC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驾。也就是说,当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BAC低于20 mg/100 ml时,驾驶员可以合法驾驶。

检测是否饮酒和酒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立即检查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判断司机是酒驾还是醉驾。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的是BAC数据,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驾的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有60多万人死于车祸,中国每天有200多人死于车轮下。大约50% ~ 60%的车祸都与饮酒有关。

酒精本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伸到运动神经和周围神经,使手脚的活动变慢,大大降低其动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驾驶员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性也会相应下降。

一般来说,酒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差。人平时的周边视觉可以覆盖180度。但酒后能见度会降低,喝得越多,能见度越小,看不清周围环境,对光线的适应能力变差,容易产生视觉误差。开车时容易撞到静止的树木、电线杆或停放的车辆,造成人身和车辆伤害。此外,你可能无法抓住目标,看不清车道线,以S形运动离开车道,导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喝酒后,尤其是喝醉后,人的判断力和自我感知能力下降,司机以为抬脚就要踩刹车,其实反应迟钝,耽误了一两秒。在躲避位移中的人车时,容易失去对速度的控制,往一个方向躲,造成事故。

3.看起来很兴奋,自我膨胀。酒后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车技,自信心很强,总觉得车速慢,油门忍不住往下压,容易开出英雄车和“吵架车”。尤其是酒驾司机经常故意炫耀自己的驾驶技术,而且操作相当夸张,速度也快,但我的手脚动作却很慢或异常。当紧急情况发生时,我措手不及,造成事故。

三、复习:为什么禁止酒驾?

相对于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渗透。饮酒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一。自古以来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过年的时候,亲朋好友聚会,酒是必不可少的。无论人在悲伤或快乐的时候,都愿意通过酒来表达自己的感情。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词数不胜数,比如宋武的打虎醉酒打金枝...“知己千杯不醉”“无酒使人醉”“如何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愈演愈烈,尤其是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和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多,喝酒成了必然,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喝一口。

(2)酒驾违法成本太低,酒驾执法管理成本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醉驾分别处以罚款和暂扣驾驶证,最高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警力无法实现对酒驾的动态监管,管理手段依赖路面查处,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如果交警在执勤中发现司机涉嫌酒驾,只有经过司机反复检测确认后,才能依法处罚。程序过于复杂,且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单位实际数量不足,导致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率。

(3)“酒后不开车”缺乏社会谴责。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大众对酒驾的危害还没有足够的重视。舆论和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开车,不喝酒开车”的舆论氛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酒驾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受到舆论的围剿和声讨,而是与“社会公害”渐行渐远。

(4)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因为朝九晚七的工作习惯和社交活动,早上想多睡会儿。他们的午休和闲暇时间太短,不能“敲井”,所以晚上可以自由活动。于是人们把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晚上喝酒和宴会上,这就导致了晚上酒后驾车的人数和相应的事故数量急剧增加,在晚上20-21时达到最高。

(5)受侥幸心理和虚荣心的驱使。司机明知酒驾有很大的危险性,但出于“没那么倒霉”的侥幸心理和虚荣心,还是冒险酒驾。“大不了抓个罚款。”总之,在诸多原因的影响下,如果司机缺乏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很容易出现酒驾违规行为。

四、争议: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罪应该是什么罪?

关于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截然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在认定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性质时,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1.酒驾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认知。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因得不到及时救治,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车肇事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藏、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而得不到救助的,应当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3.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汶上县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造成4死3伤。邵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酒后驾驶,故意飙车,明知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置他人的安全于不顾,将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即前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后一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更重。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比交通肇事罪重,最高刑是死刑。

动词 (verb的缩写)治疗:如何预防和减少酒驾?

(1)完善白酒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业的管理立法,强制在酒精饮料和酒瓶的外包装上印制“饮酒有害安全”等字样,以警示公众酒后驾车。二是要完善公务接待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在接待活动中不得饮酒或司机不得饮酒,从而堵住公车酒驾。同时,要把“不饮酒”作为公务接待活动中的纪律要求,树立公务接待新风。

(2)酒驾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种是醉驾入罪,即在刑事立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都将整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了醉驾的犯罪成本。二是加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法律责任,坚决实行酒驾“零容忍”、“零释放”。如果规定,第一次被认定酒驾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的处罚,第二次给予终身禁驾的处罚,以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在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做法不予赔偿,以免除或者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此外,还可以规定提高交通肇事人酒后驾驶的损害赔偿比例,对知道劝酒的人给予连带责任。

(3)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应将“酒后不开车”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不开车”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张贴警示海报和标志等。,并在道路两侧随时提醒和警告过往司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放“酒后禁止驾驶”公益广告,发送短信,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运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车。基层交警大队、中队一般要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要随身携带,正确使用。随时随机测试嫌疑人,用现代科学仪器证明司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以此来说服他们,增强执法的科学性。同时,鼓励和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开发酒后驾驶预防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开发应用简单、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5)分析掌握酒驾规律,加强酒驾管理。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治理酒驾行为方面的先进经验,如:宾馆、酒店等场所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员在开车前自我检测;特别是要严查餐后离开宾馆饭店的车辆。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饮酒概率高的特点,将年轻男性驾驶人作为酒驾行为管理的重点。加大对累犯的处罚力度;对年轻司机或刚考取驾照的人设置下限。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预防酒驾的新管理方式。

(6)设立酒驾随机纠正点,依法严惩酒驾、醉驾。设置酒驾随机监控点和醒酒点,依法严惩被查处的酒驾和酒驾人员。被发现酒驾或者醉酒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设定的改正点清醒后方可放行,不得简单罚款后放行。区分酒驾和醉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坚决拘留,该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坚决暂扣和吊销,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局面。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禁止酒后驾车提供保障。设定酒类经营者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企业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注“酒后禁止驾驶”的警示。酒类销售者在销售酒类产品时,应当主动告知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在出售酒类产品的公共场所和停车场设置醒目的“酒后禁止驾驶”的警示标志。倡导和支持酒类销售者提供酒驾服务,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进行规范,明确服务者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的救济渠道。有关部门应当督促销售者履行驾驶服务义务,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