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理概念
电子商务税收研究
摘要:基于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诸多研究成果,本文从对税收挑战的角度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具体形式: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作为远程提供服务和在线销售数字产品的一种方式。并着眼于现实交易创新&网上销售数码产品对传统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冲击及对策。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电子商务涉税研究应采取的态度、思路和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流转税所得税挑战对策借鉴
自从1992互联网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空前发展。虚拟商店、网络广告和网上银行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的数据,1997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其中美国为85亿美元,欧洲为1100亿美元),2006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将激增至2200亿美元,网上购物的比重将从1998年开始增加。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经济、法律和生活问题。其中,电子商务的一些新的交易特征对税收的影响引起了许多税务专家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在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概念的基础上,从税收研究的角度对其具体形式进行了划分,并结合国际电子商务涉税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我国具体国情,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及其具体形式
研究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首先要界定电子商务的内涵。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并不统一,包括OECD定义、美国定义和欧盟定义。但所有的定义都应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电子商务首先利用互联网做广告,销售有形产品;其次,利用电子媒体提供服务;第三种是将信息转换成数字模式并传输数字产品(P.Bourgeois和L.Blanchette,“Income_taxes.ca.com: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税收-一些思考部分1”(1997)vol 45,ISS . 5加拿大税务杂志1127)。
从对税收的挑战来看,电子商务应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也就是说,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的,在互联网上实现的只是查目录、下订单,有形产品的配送仍然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通过互联网订购与传统的电话或传真订购只是形式上的区别,这种交易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极其有限。
2、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即利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和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各种媒介的区别并不重要,区别只是信息传输技术的区别。
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把图表(静态和视频)、文字或声音转换成数字形式,传输相同信息的数字版本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如计算机程序)。购买数码产品的顾客使用他们自己的设备(电脑、MP3播放器等)。)来重构这些文件、图片、视频、文字或者音乐,然后直接拥有纯数字信息。由于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的所有交易过程(下单、支付、发货)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脱离了传统的物流配送体系,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是真正的交易创新,对传统税收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结合电子商务的三种形式,从具体税种来看,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主要可以分为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
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在前两种形式中,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创新方式而存在。互联网作为有形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场所,其税收处理措施与其他商品交易场所(电话、传真)采取的税收处理措施基本相同。真正引起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输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也就是所谓的上线牵引引起的税收问题。
在流转税的情况下,网上销售数码产品主要造成两个问题:如何区分内销和外销;进口数码产品如何征税?
1,如何区分内销和外销?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就有形货物而言,通过交货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货物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出口。但无法得知网上交易中的网上订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状态地址。从技术上来说,网络卖家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地址来确定一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内销,因此也就无法确定一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承担税负。
2.进口数码产品如何征税?如果数字产品是以有形的方式(如CD、软盘或光盘)进口,通常会征收进口税和国内流转税。然而,如果这些产品是在网上订购和下载的,它们可以避免征收进口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部分交易的发展——网络的高成本和下载文件的时间。但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的降低,网速的加快,这种传输介质的缺陷已经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快速发展,这也导致了相应的税收流失。但目前来看,其对税收的影响仍然较小。据估计,美国在线销售损失的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也不到2000年销售税总额的2%,据估计,2003年的潜在损失在销售税总额的1-5%之间(Merce增长挑战:收入损失不可计数(2000年6月30日))。
(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收入性质的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收入来源的确定以及常设机构是否适用于电子地址和服务器。
1,电子商务交易性质的定义。传统交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定义为销售收入,适用流转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产品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来更新原有软件。那么消费者最初购买产品是定义为销售收入还是购买特许经营权呢?不同的税务处理措施因定义标准不同而不同。前者应适用于一般流转税,后者应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2.电子商务交易收入来源的界定。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所得征税的权利)通常取决于所得的来源。居民对所有收入来源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其管辖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整个业务流程可以通过分解成几个子块来完成,因此在判断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时没有固定的标准可循。在确定某项销售收入的收入来源时,可以考虑产品生产地、合同签订地和产品销售地。通常情况下,这些地方是密切相关的,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地方的分散性给收入来源规则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常设机构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常设机构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利润的征税权而提出的。《经合组织示范公约》和《联合国示范公约》都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固定营业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的概念无能为力。如果将企业在客户所在国设立的网站和服务器定义为常设机构,企业可以通过将服务器或网站转移到避税地或避税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来正常避税。
三、迎接电子商务挑战的税收对策
鉴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影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税收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流转税内销和外销的区分问题,可以通过开票地址来确定。作为向在线用户确认信用卡支付的一种方式,客户通常被要求提供信用卡的帐单地址。这样,在线销售数字产品的公司就可以使用这个地址来确定销售是国内还是出口。
2.在进口数码产品的征税上,欧盟采取的方案值得借鉴,即一国单方面对国外供应商适用国内注册和支付规则,对国外供应商与国内供应商同等征税。2000年6月,欧盟不顾美国的强烈反对,对向欧洲客户提供数字产品的非欧洲供应商征收增值税,要求向欧盟客户年销售额超过65,438+000,000欧元的供应商在欧盟国家注册并向欧盟缴纳增值税(/pdf/2000/en500pc0349-02.pdf)。
3.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收入性质的界定,由于涉及国家间税收利益的调整,最好由一些国际组织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对交易性质进行界定。目前,经合组织的一个技术咨询小组正在开展这项工作,希望在2000年底提交一份报告。2000年3月,该小组提交了一份草案,将电子商务收入分为26类(。pdf)。在收到对草案的意见后,9月1日公布了修订草案,将收入类别列表增加到27个(/paris99.htm)。
第四,国际电子商务研究趋势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创新,确实给传统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是对比了电子商务的三种交易形式后发现,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国内很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论文都把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作为根本,其根源在于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进行恰当的分类,而本文中电子商务的第三种交易形式涵盖了所有的交易形式,有“一概而论”之嫌。因此,在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度,结合我国目前的税制特点和国情,脱离实际国情的税制设计终将失败。
1.前两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仍然适用于传统税制。因为这两种交易形式还需要传统物流配送系统的配合才能顺利实现,所以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应该可以实现有效的征管。否则,在网络技术出现之前,电话和传真作为交易媒介的创新也应该引起相应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出现后,其税收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原因是电子商务的第三种交易形式实现了电话或传真无法完成的交易。网络技术的出现,不仅仅是作为一种信息工具,更是作为一种虚拟的空间和交易场所真实存在。
2.目前电子商务的第三种交易形式应该是完全免税的。据相关统计,1999年中国网络消费仅为0.55亿元,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18‰。同期美国网购家庭17万户,网上消费达到202亿美元。以此计算,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0.23%(李晓东: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电子商务是21世纪最具潜力和充满商机的领域。税负过重必然会抑制中国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中国企业在世界竞争中失去先机。
3.密切跟踪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动态,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税收处理方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家间的税收协调也非常重要。目前,起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修改模型中一些概念的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成员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主要来自澳大利亚和美国),这势必站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软件产品)净出口国的立场上,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利益。这样,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也必须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国际研究动态,研究我们的税收对策。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与税收:当前问题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