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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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都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因此,如何有效配置风险保障资源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应对风险的各种手段中,保险是一种传统而有效的机制,保险有三种: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三个险种应该如何划分?如何协调发展?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重点研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及相关问题。从投保的风险来看,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险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理分工与合作一直是学术研究、行业实践和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的两大资源,应通过有效的机制合理组合,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现代社会有三种保险。从它们出现的时间来看,依次是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其中,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确切诞生日期难以考证。一般认为,相互保险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现代意义上现存最古老的商业保险合同是1347+05438年10月23日在意大利热那亚签订的,可见商业保险至少在当时就已存在。社会保险诞生时,学术界普遍以1883的德国疾病保险法发布行为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三种保险的出现与时代变迁、历史演进和人类文明进步密切相关。商业保险行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是政府干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的结果。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人们自愿的行为。面临特定风险且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经济主体通过加入互助组织或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因此风险保障服务是一个市场。在这种机制下,风险担保资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优化配置。然而,随着时代和风险的变化,这个市场明显显示出它的缺陷:穷人由于支付能力不足,无法使用这样的手段转移风险,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社会成员的风险增加,贫富差距拉大,有风险保障需求但缺乏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相对增加,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开始介入风险保障服务领域。1883德国率先推出社会保险制度,表明政府不仅通过社会救助为贫困人口提供生存风险保障服务,还为所有工薪阶层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服务。二战后,发达国家已逐步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公民,这意味着政府直接为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政府干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的结果,因为以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主体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进行干预。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悠久的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渐改变了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为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20世纪70年代后,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了危机,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控制甚至减少社会保险福利。其核心是限制和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这就是一些学者所说的“政府失灵导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商业保险在整个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被重新认识,定位更加清晰——为有支付能力的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并提供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补充保险服务。经过这样一个过程,风险保障学界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 * *认识:基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和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险的主要种类有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注入一定的社会保险费,承担基金的责任。正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经办,所以必须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取向,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这一概念被学术界和政界普遍接受,并体现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是由民间组织(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举办的,属于市场行为。前者是营利性的,后者是非盈利性的。在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上,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当这两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与社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相同时,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项,另外两类为补充保障,即社会成员必须先参加社会保险,然后再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合作保险,除非社会保险中没有这一保障项。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舶来品。商业保险始于1805,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始于1951。1978之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经济社会开始转型。原本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出现了种种不适应的症状,急需改革。20年来,中国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新框架正在形成,并朝着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方向稳步发展。从过去30年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商业保险是在复苏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从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在转型期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一度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险责任。然而,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商业保险在一些领域已经让位于社会保险,这让一些保险工作者感到迷茫。事实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许多措施都是建立在降低劳动者风险保障和员工福利水平的基础上的。在此背景下,相当一部分工薪族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险,有的甚至无法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这样一来,一些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通过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这也为商业保险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发展机会。比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意外险甚至家庭财产险,也有单位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当时,团险业务在保险公司寿险总业务中占比很大。但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公司的团体寿险业务不再“风光”,尤其是在经济转型迅速彻底的省份,社会保险工作大力推进,团体寿险业务下滑速度更快。近10年来,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医保”)、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相继出台,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原来的一个变化,这必然会对商业保险形成挤出效应。事实上,在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由于强制社会保险满足了社会成员的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减少。也就是说,商业保险的一部分需求被强行替代。在最初的替代阶段,替代率往往比较高,即较少的社会保险往往替代了较多的商业保险需求。同时,社会保险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绝对替代性越强,因此对商业保险的制约也就越大。相反,社会保险水平越低,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越大。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带来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经过长时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新的框架体系,但仍有提升空间,需要深化改革来实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公平性不足,二是可持续性不足,三是制度运行效率低下。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有两个:一是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二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进而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十几年前,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近年来有了新的更完整的提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我觉得还可以换一个词,就是把“广覆盖”改成“全覆盖”。所谓全覆盖,就是所有人都要参加基本风险保障项目的社会保险。因此,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哪些项目覆盖城乡居民?第二,它的防护水平如何?所谓基本保障,就是确定一个适当的保障水平,要根据社会成员风险保障的基本需求、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融资能力来确定,也就是通常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所谓多层次,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部分组成。政府直接组织的社会保障项目,只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保障,这是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风险保障,包括家庭、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类非政府组织,建立第二、三层保障。所谓可持续性,就是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要能够长期持续健康运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需要:适度的保障水平+科学的制度设计+有效的管理服务。其中,确定适当的保护级别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只有基本要素才能完全涵盖;只有维持基本,才能可持续;只有保基本,才能建立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体系。在现代社会,政府有责任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服务。除了社会救助和公共福利,政府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这一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服务只是基本保障,不是高水平的全额保障,否则会影响社会效率,培养“懒人”。对于超出基本项目、高于基本保障水平的那部分风险保障需求,应当借助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予以满足。这时候政府的职责是制定相关规则,承担监管责任,保证其规范、健康、有序运行,而不是直接包办。此外,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下级政府的关系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这样的认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重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职业年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体工薪阶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各种经济社会组织中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然后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全体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在此背景下,职业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将有新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