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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耕地现状谈如何有效保护耕地

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整体质量较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耕地总面积只有654.38+0.827亿亩,人均耕地面积只有654.38+0.39亩,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约有6543.8+0亿亩耕地无法灌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破坏。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必须不少于18亿亩,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我国13亿人口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刻不容缓。

一、中国耕地现状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耕地有以下特点:人均耕地数量少。1996年末,全国耕地统计为1432万亩,人均耕地11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3 75亩的1/3。此外,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的人均耕地低于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所以人口多人口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整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全国范围内,我国优质耕地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坡度超过25度的耕地有近1亿亩,需要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耕地和水资源分布不均,造成我国耕地生产水平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国家相比,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严重退化。中国许多耕地位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在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退化,全国约30%的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即使把我国所有的后备耕地资源都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到0.1亩。而且经过建国以来的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质量差,开发难度大。因此,中国必须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中国为什么要大力进行耕地保护?

1.中国确实实现了从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需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我们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耕地和粮食之间的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在中国,粮食生产仍将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包括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这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通过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来保证。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保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建立耕地保护制度,限期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基本支撑。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保护基本农田,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尤其是粮食问题。

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

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高度依赖土地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管理。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耕地保护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保障亿万农民生计,稳定农村乃至整个社会。在新的世纪里,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我国耕地资源保护和粮食安全面临诸多问题。"

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食消费需求刚性增长等问题更加突出。

农产品稳定供应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我国粮食消费每年将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品需求将继续增长,粮食消费需求将刚性增长。但是,由于粮食生产所需的耕地和水资源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的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是使中国因人口快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万人以上的速度增长,最高达到17万人。另一方面,中国的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与研究课题组估算,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从绝对量上看已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和耕地的增减使中国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2.耕地资源保护难度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土地的外延而非集约利用,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获得的。全国各地的开发区热,就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退耕和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滥用耕地,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违法用地面积有所回升。农村建房、修路、建坟,占用了大量耕地。在中国,农村土葬每年占2000公顷之多,其中一半以上是肥沃的耕地。

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性更强。

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753亿公顷,但耕地主要后备区的发展面临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沉重压力。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差。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在31个省区市,但大部分位于北部和西部干旱地区。我国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但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沙尘暴、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子,限制强度大,生态环境脆弱。

4.我国耕地质量不高。

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耕地肥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有利于作物生长的耕地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的下降。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有21%,土壤有机质低于0.5%的耕地约有10%。现有耕地中,缺磷59%,缺钾23%,缺磷缺钾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荒漠化的耕地占53%。现有耕地中,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一级站点占41%,二级站点占34%,三级站点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29.7%,中产田占30.3%,低产田占40%。现有耕地中,缺磷59%,缺钾23%,缺磷缺钾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荒漠化的耕地占53%。仍有0.853亿公顷耕地受到工业废物的污染和酸雨的侵蚀。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65%。

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越来越迫切。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用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大,成本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这样实现经济增长,消耗更低,成本更低,产品质量可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更高。目前,在我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在农业资源节约和利用方面,资源节约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调动农民资源节约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和利益补偿机制不完善。

第四,如何有效保护耕地

1.坚决制止闲置和废弃耕地。全面清理具备耕种条件的闲置耕地,及时组织乡(镇)、村、户复耕,并由征地单位支付复耕费用;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处以罚款;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常年性、季节性的抛荒承包地,可以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负有直接责任,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查处、严厉追究地方领导的责任。

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市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土地规划计划,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不得以用地审批手续慢、征地资金不足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超权限用地或违法用地,不得为一时的经济发展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

3、严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动态土地督察制度,组建土地督察队伍,坚持定期督察,巡视到位不留死角。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公开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一旦抓到最后,就要同时处理人和事。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按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当多、质量不下降、绝对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建立县乡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实行定位、量化、专人管理,确保每一块都有责任人,每个村都有专职管理人。

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原则,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项目评估,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耕地补偿良性循环机制。

总之,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短缺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消除危害耕地和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保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防治耕地的环境污染,以保证土地的持续合理利用,稳定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因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将是一个重要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开垦与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增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多少开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耕地并对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负责;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部分,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进行年度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的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合作为农用地开发的,应当优先开发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掘、塌陷、占用而损坏的土地,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闲置、荒芜的耕地应当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