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任擎社发[2022]115号)等相关文件,做好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
一是明确重点工作
(1)抓好职称改革任务的落实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职称改革,新一轮职称改革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新的职称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为确保全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省委人才办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社厅发〔2022〕223号),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高效推进和落实。对拖延、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省直部门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比中扣分。
(2)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评聘自主权,下放海东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统一评聘权限。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委会的成立和备案,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评审工作。省级文化艺术职业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并指导评委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授予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统一评审权,授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统一评审权,由企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以上系列的各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海东市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地区评审标准、单位评审标准。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继续推进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收集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部[2021]109号)中关于评审信息历史数据上报的要求,强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按时完成信息上报。为我省推进历年数据收集整理,打通职称评审信息“最后一公里”和省际互联互通。
(三)巩固扩大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定期开展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定期在基层开展“双定向”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和就业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主核定(见附件1)。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师型”高中级岗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社发〔2022〕58号)有关要求核定。
2.启动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我省关于巩固扩大扶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署的要求,启动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在本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经营、农村能源、农业环保、民族手工艺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牧民、技术能手、地方能手、致富带头人,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根据自身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农牧民职称等级和职称评定条件按照《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22〕264号)执行。从事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的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民族手工艺品职称评审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相关安排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通知。
3.做好扶贫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各地各部门在组织申报评定帮扶扶贫、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投身扶贫、服务基层“三农”、解决农业技术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作为申报评定的重要依据。对组织选派到村担任第一书记、班子成员且连续驻村2年(实年)以上,驻村期间工作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上一级职称;在村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服务)年限,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有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或本人在县级部门撰写并实施的政策、法规、计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绩效材料进行评价。扶贫人员在申报时必须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其工作单位(派出单位)将严格把关审核,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4.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卫健委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扩大健康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继续组织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州人民团体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已成立的中、基层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符合条件的在村卫生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申报,申报评审工作各环节按照《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青卫发〔2007〕403号)执行。考核合格者,由各市州颁发《农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加大涉藏县人才倾斜力度。2022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划定部分职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资格标准。2023年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自主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对执业药师、通信(初级、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社会工作者(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初级、中级、高级)、卫生(初级、中级)、审计(初级、中级、高级)、统计(初级、中级、高级)。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对从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进行标记。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相关事项
(1)职称评审标准修订完成时限。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科协、省邮政管理局等行业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按照“破四标”、“立新标”的要求,制定新的评价标准。新制定的评价标准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厅党组会议或厅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后,连同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附件材料,于65438+2月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签并颁布实施。
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165438+对于0年底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行业部门要合理设置实施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二)关于开设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全面推行网上职称申报和评审。申请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网址:/rsrc/ZCGL)进行职称申报、评审、评定、发证、查询。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要求:
1.企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工、档案保管员)、私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上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机构设置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公司账户。创建的公司不需要重新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个人账户,并直接向县(市、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称。
(三)对申报事业单位名称前的岗位进行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前,应填写《青海省2022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并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高中级职称申报额,在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额内进行职称申报推荐。未经审查和备案,各级职称评审办公室不得受理职称申请材料。
对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数(含已聘和未聘人员)与同级核定职数之比低于1.30%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 并由同级人社部门对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人数进行审核备案; 比例超过130%的,暂停申报和审核。在“退二进一”的方法中,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本年度在职人数因退休、调动等原因减少,统计时间为2022年10月1至2022年2月1。
对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政策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数量。建立了县域内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四)关于进一步提高职称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
1.加强职称申报和评审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从2022年起,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等各环节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22〕115号)执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政策解读详见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
2.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各级职称评审办公室要继续加强职称评审服务的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将本系列年度职称安排通知和职称评审标准发送至指定邮箱(qh8258152@163.com)并上传至青海省职称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业务培训班、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鼓励通过服务指南、应用样本、短视频、网络课堂、“扫码”自学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为促进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学习比较提供便捷服务。
3.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事关人才工作大局,事关职称评审公信力。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是作风建设、学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建设良好科研学风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坚守底线,严禁隐瞒、包庇或协助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签名、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青年援助人员和高技能人员职称申报。
65438+今年下半年青援人才职称评审与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各级各部室要按要求组织实施工作。
(1)符合条件的青援人才自愿申报我省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额度限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受援单位经审核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使用表”一栏下载),由援青所在地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援青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盖章。
(二)在县(市、区、管委会)、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青年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和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直接推荐到市州人力资源部门,由市州人力资源部门直接推荐到本级相应系列评委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不履行其他审批或委托程序;在省直部门工作的青年援青人才申请材料,由受援单位和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本级评委会相应系列办公室进行审核。
(3)对在援建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等方式及时进行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青年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可直接申请评定上级职称,评定时可不作面试答辩或实际操作要求。各级各类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鉴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鉴定,确保评价质量。
2.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报考工程技术、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农牧、文物与自然历史、工艺美术、美术、体育、盲人按摩等系列(专业)的相应职称。技工院校中级班、高级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3 .在现有职称系列(专业)中增设科普传播,评审工作由省科协组织。
(6)继续教育的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部发〔2022〕394号)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对会计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职称者)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管理、课时审核、课时认证等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七)其他事项。
1.在我省私营企业工作(注册地在我省)且人事档案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程序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职称。
2.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临时雇员申报职称时不需要提供在职证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提交任职证书或聘用文件。
3.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证明材料。由于申报人上传的个人资料不清晰、不准确,造成遗漏、错报,由申报人负责。
4.继续推进专业技术资格互认。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事宜。年内办理换证两次,上半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2月30日前完成。2023年起,电子产权证换发。
三、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我省统一政策,确保各项政策不走样落实,取得实效,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任务的顺利进行。
(一)强化工作责任。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要严格落实“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审计和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及作品审查、证书验证、履约真实性鉴定等工作,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退回、修改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送、不按规定公示、报送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把职称评审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积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设立单位应当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NPC代表和CPPCC委员参加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违规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如发现属实,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把握时限要求。2022年职称评审从即日起开始,2023年3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得延期。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时间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2022 65438+2月,安排调配。各地区、省直部门和独立评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好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的职称工作。可先部署结合评价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2.5438年6月中下旬+2022年2月开始申请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申报政策、拟申报岗位数量、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择优和公示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申请人的业绩从取得当期专业技术资格后的当年开始计算。资格截止时间为65438年底+2022年2月。载有论文、业绩资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的期刊(专著)。申请人提交的应在2022年2月底前获得。
3.5438年6月+2023年10月,开展审计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法官库的审核、补充和调整工作。同时,要注意与人社部门、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4.2023年2月开始审核审批(备案)。有序启动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职称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或备案。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价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予认可。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四、联系方式
(一)职称制度咨询:4006569008、0971-8862365
15500597407徐工15979952660段工
18970996140钻孔机
(2)专业技术处(职称评审政策)
0971—8258156/8258155/8258157
(3)业务部门(岗位管理政策)
0971—8258133/8258136
附:1.2022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2.2022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审核表
3.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设置规则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65438+10月24日。
原标题: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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