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追分急!逮捕行动报告

和平时期,人民警察肩负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共同为国家的长期稳定筑起了一道大堤。在很多人眼里,警察这个职业是一种荣誉,是权力的象征,是国家的代表,神圣不可侵犯。所谓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指人民警察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掌握专业技能,充分发挥身体素质,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据统计,2005年有49名民警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48个集体荣立一等功。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却是409名警察因公殉职,4078名警察光荣负伤的残酷事实。特别是近年来,一线民警被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等殴打、骚扰、诽谤民警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上述问题中,除了部分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外,大部分警察只能以微弱的“自我保护”意识忍气吞声,哀叹当前执法难。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警察人数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七左右,很多地方超过万分之十,少数地方不到万分之五。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按照这个比例,一个警察倒下,不就相当于把1000甚至2000个市民置于危险之中了吗?每牺牲一名警察,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唤起人民群众深深的记忆。然而,这并没有有效地遏制警察在正确执法时受伤甚至牺牲的势头。一个警察的牺牲,再隆重的纪念,再深刻的缅怀,都不能把警察的生命带回来。毕竟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更需要活生生的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警察。保护人民警察,其实就是保护公民自己。本文分析了警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及其根源:一是法治建设的“滞后”和行政权力的“干预”;警察“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表现在袭警、骚扰、诽谤警察的现象上,反映了一种社会转型的心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警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背景。他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集中、许多人内心不平静的表现。社会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与公民的法律心理。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拒绝服从管理,围攻、殴打、威胁伤害警察,这是对公权的蔑视。其主要根源是政府滥用警力,激起民愤。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秩序和稳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前提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视为其“和平”的工具。比如城市开发,政府不征求群众意见,也不能按政策给予全额经济补偿。如果一个拆迁令下去,居民会在期限届满时被强制拆除房屋而不作为,警察会被用来“震慑”,怕居民“闹事”。群众因为拆迁损失对政府有怨言,然后就会用警察来打压。交油不是火吗?此外,农民的承包地被工业项目强行征用,农民工向政府求助索要拖欠的工资,下岗工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为了“息事宁人”,政府官员过去常常动用警力“震慑施压”阻止来访。如果你遇到一个听话的人,你会被“震”回来。遇到不听邪的,不管是不是警察都敢动武。于是,矛盾被转移,奉命行事的警察成了“替罪羊”。据说,警察是来对付罪犯的。但现在很多情况下,一旦当地政府动了“钉子户”,更有甚者,那些不愿意缴纳罚款的计生工作人员,不得不报警调出后方,这必然会让民众产生抵触情绪。

其次,过度人性化的管理强调无原则的关怀。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原因很多,但对人性化管理的误解是重要原因之一。从典型的袭警事件来看,一些人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肋,或者理解为群众的诉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表现为对“人性化”管理的片面理解,解读为对群众无原则的“照顾”,对袭警行为缺乏法律相应措施。“人性化”管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本身就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公安机关负责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其内容和具体程序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过多的所谓“人性化”管理措施,可能会造成规范制度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需要将“人性化”管理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强调规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使执法者的活动得到规范支持。以人性关怀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惩。侵害执法者权益,不仅是对执法者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亵渎。

三是自我执法“素质”低,业务办理“技能”差。这其中固然有犯罪升级、警务条件装备落后等因素,但从袭警、袭警、诋毁警察案件的受害者来看,在绝大多数受害者中,自身“自我保护”意识的疏忽或失误也是袭警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处置不当,不善于突发事件中的自我保护。特别是一些干警对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案件(如武装走私、贩毒等)的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习惯于在工作中拿“我是公安人员”或穿警服来从心理上震慑对方。我不知道有些歹徒,尤其是那些不顾一切的暴徒,一旦遇到警察,往往会不择手段地拼个“鱼死网破”。为了避免惹事,我们干脆“刀枪入库”,执法时不携带枪支和警械。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往往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据统计,全省受伤警察中,只有1%是防暴警察和特警,其他都是警察和派出所民警。

第四,极少数警察违法,极少数案件违规。继广州孙志刚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许景祥案、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之后,警察的职业声望跌入谷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衡阳市朱晖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副所长王晓东,因涉嫌强奸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冀东“12?“22”赌博案中,鸡东县公安民警参与赌博的4名民警被关禁闭。这一事实极大地损害了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凸显了警察“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袭警、骚扰、诽谤警察的案件频频发生,警察“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让人怀疑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甚至影响警察执法的积极性,从而严重损害国家和法律的尊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妨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抬头望去,被老百姓视为“保护神”的人民警察屡遭伤害。我们一起来看几组镜头:(一个镜头):2005年9月21日,吉林省农安县交警大队哈拉海中队中队长徐国辉在办公室被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颈部和腹部被刺。(镜头二):2005年9月9日,湖南常德市民警谭建新被30多名村民围攻报复,非法拘禁7小时。(场景三):2005年9月5日,陕西省Xi市公安民警王均良、王峰在处置一起打架事件时,被犯罪嫌疑人袭击,背部、头部受伤12。(场景四):2005年5月30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民警袁东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停车接受检查时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因失血过多死亡。(场景五):2005年4月22日,安徽省巢湖市民警彭和平在处置一起打架事件时,被犯罪嫌疑人殴打,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实上,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被围攻、殴打、受伤、致残甚至被击毙的现象明显增多。面对各种妨碍公务甚至袭警的案件,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为人民警察撑起“保护伞”?警察执法难的因素很多,但作为警察本身,又该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呢?如何预防和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人?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认识,我认为应该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人要正直,严格依法办事:警察既要注意掌握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又要严格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法论辩。严格用“五个严禁”和各种纪律约束自己,你就不会给人把柄。特别是法律要求我们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善待朋友,不以权谋私,不贪财好色,不硬推,会大大减少摩擦的机会。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警察不能曲解法律。就是因为专业水平低,才会犯错误。结果,人们抓住不放,长期上访。还有的办案粗心大意,丢失材料和证据,甚至丢失扣押物品。如任意拘留和罚款等。,屡见不鲜,这些都是警察声望下降的重要原因。我们要牢记,作为执法者,你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精通自己的业务。不依法做自己该做的事,就是“不作为”,不依法干预,就是滥用权力或者越权。

二、注意警力协调,快速出警反应: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不能靠你的热情来表现你的勇气。香港警方发现歹徒实施暴力犯罪时会怎么做?首先,观察分析是否真的发生了犯罪。如果是犯罪,先报警。然后再看歹徒数量。如果是人,要看对方的身体状况,有没有凶器,人能不能处理。做出一系列判断后,再决定怎么做。我们并不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以香港警方为榜样。警察在必要的时候为国家流血牺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警察也是有血有肉的,警察也有老有少。特别是我们大陆警察大多没有配枪,面对吸血的刀和枪不顾一切,毫无价值,也是不可取的。当你真的需要一个人面对歹徒的时候,也要讲究策略,以智取胜。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单独办案,否则就是违法的,不安全的。有时候一个人办案,连个证人都没有就出事了。一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被殴打、侮辱或推搡,要注意留下证据;特别是穿便衣的时候,要大声喊自己是警察,并及时出示警官证。这是为了震慑对方,也方便群众作证。

第三,加强防范措施,注意工作方法:警察应该是很干净的人。除了公务,千万不要踏足“洗白、拿钱、嫖赌”的地方,也要少去餐馆。如果你不小心,你可能会被跟踪,拍照和录像。到最后,轻者会被当成笑话,损害我们的形象,重者会被处罚甚至被砸。亲戚朋友的一些“坏事”很少出面,尤其是严重犯罪;色情,赌博,毒品等被世人唾弃的东西应该少涉足。这些东西最容易被指责充当“保护伞”。确实很委屈,还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为什么要屈尊开口?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经常用电话、录音笔、隐藏摄像头对警察进行录音录像,然后对警察进行威胁。所以,没有把握的人,尽量不要在电话里谈事情;面对面交谈时,要注意偷听偷拍设备,避免给人可乘之机。

第四,提高执法水平,依靠法律维权:应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的执法环境也得到了全面的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涉及自身利益时,采取消极应对、抵制甚至恶意阻挠公安民警正当执法的态度,导致对抗、围攻、报复执法民警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并不完善,使得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将得到更加充分、有效、规范的依法保护;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侵害民警合法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知法守法、自觉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的社会氛围,使我国执法环境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们的执法人员也要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让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信服和满意。

第五,倡导人性化执法,敢于担当:有人认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部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犯罪分子误将警察人性化理解为警察可以被欺负的“懦弱”,于是胆大妄为,大打出手。因此,有人认为公安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人性化执法应该停止,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警察也是公民,他们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同样适用于警察。当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警察完全可以自卫,而不是盲目反击。在许多国家,袭警是非常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国家机器的侵犯。警察可以用枪保护自己。中国的《人民警察法》也赋予警察在执法中遇到危险时自卫的权利,直至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战斗第一线,在执法活动中不应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而放弃必要的正当防卫,即使被打死也不会还手。那不是人性化,而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和群众发生矛盾。如果我们真的错了,就敢于承认,做警察就要大度。学会道歉。即使是合理的,也要原谅别人,原谅别人。谁让我们穿这种“国服”的?

总之,提高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涉及到我们的工作、婚姻、家庭、交友等方方面面。不能一一列举,但要尽量去理解。要认真把握自己,不做与身份不符的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同时,我们应该学会审时度势,适应环境,保护自己。只有有效地“保全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进一步增加警用装备、警用工具、防护装置等硬件设施的同时,还要在严格办案、改革勤务制度、规范警务活动等方面多下功夫,注重培养民警在警务工作中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大意、轻敌思想,加强警务战术特别是侦查战术的训练,提高民警的应变能力、攻防转换能力、单兵作战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消除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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