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社会问题的论文
1.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三大挑战。从长远来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来看,要缓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带来的巨大社会冲击;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适时调整相关项目的收支水平,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2.覆盖面不全。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变化,社会保险基金开始向社会统筹转移。该制度围绕“一个中心、两个保障、三条保障线”展开,但目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完全覆盖城市贫困人口。目前,我国城镇贫困人口超过31万,1.999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事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这是少数边缘群体。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但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陷入了贫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该得到保障。事实上,这些人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也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有人提出,与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具有二元性:在城市,建立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家庭保障和集体援助相结合,而前者是主要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在农村尚未建立。有人提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提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失误。中央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政府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在中国只有10%左右,而且这10%的投入大部分也给了城镇职工。
4.下岗职工社会保障水平低。中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极低,仅覆盖正式职工,不包括农村职工和城镇非职工。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的资金占GDP的比例仍然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包括企业支付的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两者占GDP的总比例在1996为0.16%,在1999为0.51%;合计占1996年职工工资总额的65,438+0.265,438+0%,1999年占4.20%。
5.立法滞后。在中国,除了1953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之外,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可以算是社会保障立法。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的权威,在执行中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些规定或条例制定得比较早,已经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些规定和措施显然是临时性的,也就是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第二,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养老金筹资模式?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有十余年,虽然在参保范围、筹资渠道、养老金支付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筹资模式没有改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有个人账户,但本质上还是属于现收现付型,因为是空账。人们对这个系统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建立以基金制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有人担心中国证券市场不发达,发展基金型养老保险的时机尚未成熟,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1)养老基金的积累有一个过程。首先,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养老基金总量有限,政府仍有充足的时间来完善证券市场。(2)政府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宽养老金的投资限制。(3)改革初期,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引进国外的基金管理人才和经验,提高国内的基金管理水平。为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过度替代率,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强企业补充保险,对企业和个人实行强制缴费。基本保险个人账户既要与社会统筹账户严格分开,条件成熟时也要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范畴。
有人认为,如果现收现付制不变,随着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和支付水平的提高,养老金制度的隐性债务会不断积累。过去我国养老金制度覆盖面小,积累的债务水平相对较低。但如果未来继续维持现收现付制,在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到来时,将面临更严重的财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