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应对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量刑标准包括: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前款罪,被告知要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网络暴力的构成要素包括:
1,表现形式。网民在网络上发布未经证实或已证实的有关网络事件的有害的、侮辱性的、煽动性的不实言论,损害当事人名誉,在网络上暴露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行动和言论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损害其人身权利。
2.形式上。文字形式的网络暴力,图片和视频形式的网络暴力。综上所述,网络暴力是指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属于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网络社会暴力的延伸。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可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突破了道德底线,且往往伴随着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将被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刑法
第246条第1款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刑法
第246条第1款
“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性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刑法
第246条第2款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年内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尚未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累计次数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
第293条第1 (2)款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
如果使用了网络暴力,他人对社会造成了比较轻微的后果,通常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拘留或者罚款。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特别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损害,那么当事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很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