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市场化建设——关于地勘“矿业权管理”改革与发展的讨论话题
(河南新向荣有限公司)
“矿业权管理”讨论的要求是:一是查找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不适应地勘改革发展和矿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二是研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的办法,加强稀缺矿种探矿权管理;三是研究论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一,中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
1997 65438+10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实施,恢复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规定可以有偿取得,有条件转让。这标志着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评估的快速发展。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我国矿业权制度开始进入实施阶段,矿业权市场也随之启动。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和价值实现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中国,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国的矿业权一级转让市场由国家垄断。国家矿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以行政赠与、协议、委托、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但二级转让市场是有条件竞争,是矿业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出于各自经营目的进行的矿业权交易,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
两个市场的建立为矿业权这一特殊商品的流通提供了载体,充分体现了矿业权的商品属性。
二、矿业权管理,推进“市场化”进程
矿业权一级市场由国家付费,探矿权采矿权限时出让。其特点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垄断,探矿权、采矿权由探矿权、采矿权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出售给采矿权人。目前,我国缺乏普通探矿权的非排他性权利和采矿权的优先保留权,这可能是我国部分省份普通探矿权基础地质工作薄弱,过度投机甚至出售虚假探矿权进行商业欺诈的主要原因,因为法律应当规定,在普通探矿权达到一定水平之前,不得批准授予探矿权。应该规定只有探矿权人才能从国家取得采矿权。
在我国,主要矿种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权限。矿业权一级转让市场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以行政授予、协议、委托等非市场手段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手段转让的下列探矿权、采矿权:①未做过任何地质工作的处女地;(二)已做地质工作,但原勘查许可证已过期未延续或保留的勘查区;(三)探矿权人申请注销或者勘查许可证被吊销的勘查区块;(四)原探矿权人放弃优先权的矿产地;(5)原采矿权许可证已到期未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进行登记。”可见,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必须遵循申请-审批-登记的方式。过去,我国矿业权大多以行政无偿方式授予,造成了矿业权人无偿、无限期、不流通使用矿产资源的长期局面,造成了矿业权人在勘查登记中占用土地的现象。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范矿业权出让市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开始重视通过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改善准入条件。针对不同矿种、不同成矿远景、不同工作层次,相应采取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出让方式。同时,也推动了矿业权市场化的进程。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探矿权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待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待开采的矿产地。(二)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灭失的。(三)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不经勘查直接开采的矿种。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别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以招标方式出让。(一)国家出资的勘探项目。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能源和金属矿山。(3) * * *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要求高的矿区。④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可以设立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区,以及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三)禁止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①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申请勘查区块内的采矿权。(二)矿山企业连续矿区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采矿权矿区的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矿业权转让有五种方式:审批申请、协议转让、招标、拍卖、挂牌。
(1)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是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的方式。它是主管部门对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收取矿业权价款,并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过程。该办法适用于空白地,即未投入普查、历史上未设置、非自然保护区和规划区的矿业权,以及因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批准实施申请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一种方式。其特点:非市场转让,应用优先。
(2)协议转让矿业权是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的另一种方式。是矿业权申请人与主管部门就矿业权价格、服务年限、开采面积、支付方式和时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进行协商的过程。申请获得批准后,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适用本办法。协议出让是一种特殊的出让方式,具有行政审批和市场交易的要素,是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非市场转让,无竞争对手。
(3)矿业权出让招标是政府对某一矿产地的开发利用有明确的意向和规划条件后,主管部门在市场上寻求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利用计划的开发商的一种方式。是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矿业权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进行招标、评标、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矿区,要求开发商不仅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矿业开发的最低投入,还要有较高的资质以满足矿业开发的要求,并以资质优先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其特点是:市场转让,多个投标人,并选择中标人。
(4)采矿权拍卖。这是政府有明确意向开发利用某一矿产地后,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竞买人进行竞买,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采矿权受让人的方式。它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合格的有意向的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公开竞价出让矿业权,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活跃、投标人多的一般矿业权转让。其特点是:市场转让,投标人多,出价最高。
(5)矿业权挂牌出让。这是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拟转让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公示期内接受竞买人报价,并在挂牌期末根据转让价格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方的方式。它是主管部门只需要按照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场所公布挂牌矿业权的起拍价,然后就可以等待竞买人的报价,然后从容接受并公布最新报价,并在挂牌期限的截止日期内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受让方的过程。挂牌截止时间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管部门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拍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保留价的竞买人为竞买人。这种方法适用于矿产品市场不太活跃,预计投标人数较少的矿业权转让。其特点是:市场转让,竞买人可多可少,价高者得。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按照分类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种勘查,在矿产勘查空白区或已开展矿产勘查但没有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通过先申请即先依法登记申请人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出让申请由国家、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出让面积和投资规模分别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勘探,并已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探的矿产地,或先前的采矿活动表明有可供进一步勘探的矿产地。下列情形不再设立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种;《分类目录》规定的一、二类矿种,探矿权丧失但矿产勘查程度达到详查水平(含)并符合采矿设计要求的矿区;《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种已丧失采矿权或者过去有过采矿活动,并经查证有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者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的矿点。凡招标、拍卖、悬挂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由采矿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交易将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按招拍挂程序进行。石油、天然气、煤成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现有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相邻区域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资助了一个勘探项目,为危机矿山寻找替代资源。批准并允许协议销售。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矿业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地矿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它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方。另一类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本科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登记,解决区块内纠纷,负责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通过合理利用政府部门的双重身份,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行,从而保证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第三,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加快矿业权市场化步伐。
矿业权市场成熟的标志应该是二级市场交易活跃有序。
一级市场的转让方是国家,二级市场的转让方是矿业权人。根据矿业权登记机关确定出让方,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已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区。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中国将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机制,搞活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流动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家华表示,要千方百计提高市场配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比例,改变过去政府主导行政授予采矿权,只投入矿产勘查不产出的局面,建立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凡能进入市场配置的,原则上停止行政审批;政府通过加强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调控,控制市场需求,调节市场空间,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委托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努力搞活二级市场,探索依法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合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合理流通的新途径。
探矿权转让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结成勘查合作伙伴,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的获得者以勘查开采为目的。例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完成法定最低限额勘查投资后,方可进行探矿权出让。矿权生产质量明显提高,投机、漫天要价、虚假信息等不规范行为得到控制。
矿业权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具储量报告和经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机构验证的价格评估报告。受让方应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来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矿业权转让还必须提交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法律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具体来说,探矿权转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以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探矿权人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没有争议。④探矿权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⑤探矿权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⑥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出售企业资产等改变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一般来说,矿业权转让的条件与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具体包括以下几项:①矿山企业从事采矿生产1年。(2)采矿权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矿业权转让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⑤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条件。⑥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实际的二级市场上,矿业权的流转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采矿权。这样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交易市场为平台,委托中介机构发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拍卖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并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的活动。招拍挂可以使矿业权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给出让方带来更高的利润。
(2)协议转让,即企业通过签订购买转让协议,将一家企业的矿业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并获得相应的转让收益。
(3)联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矿业权为主体组成新的法人实体经营矿业权。
(四)联合经营,即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经营地质勘查或采矿项目。
(5)合并,即一个或几个拥有采矿权的法人被另一个法人吸收合并为一个法人。多个拥有矿业权的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处理。
四、地勘单位如何参与市场竞争?
地矿勘查是矿业权的来源,是矿业的上游终端产业。地勘单位的核心竞争优势是地质矿产勘查,矿业权是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业权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贯穿于矿业的各个方面;科学技术是矿业权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生产力,直接影响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技术含量和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价值;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交易本质上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交易;矿业权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是矿业权人投资和再投资的过程,其目的是在最佳的经营阶段,以最佳的经营形式,通过矿业权市场获得最大的回报。
为了提高矿业权商品的附加值,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地勘单位必须把科学技术作为矿业权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生产力。在矿业权市场中,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是矿业权流转和运行的载体,矿业权市场交易本质上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交易。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是经过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后形成的产品,是有价值的,使用后能产生效益,具有使用价值。地矿勘查成果的市场价值直接影响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价值。应当充分发挥和加强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矿业权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虽然在同一个勘查区块进行了相同的勘查投入,但由于劳动者技术和专业水平的差异,对问题的认识和工作方法的不同,必然会产生市场价值不同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从而导致其矿业权的差异。因此,地勘单位应不断提高科技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矿产资源勘查靶区的预测、筛选、矿业权取得、勘查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思维创新,在地质矿产勘查和市场管理中创造性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手段,研究区域成矿规律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更广泛的区域矿产资源配置和原料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判断,是不断形成和积累新的矿业权资产,盘活现有矿业权资产,提高矿业权商品附加值的关键。
地勘单位要继续保持传统比较优势,发挥核心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知名度,打造企业文化。用“文化”打造品牌,用“文化”提高企业竞争力,用“文化”打入国际市场。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精通矿业权市场游戏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动词 (verb的缩写)摘要
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较晚,以一级(转让)市场为主,二级(转让)市场相对落后。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目的,将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为交易价格,其中包含了政治和社会稳定因素,以及政府对矿业权使用制度改革的预期。因此,我国大部分矿业权的交易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可能并不是纯市场作用的结果。国家出资的矿业权转让本质上是矿业权转让,即国家通过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方式,将特定的矿业权转让给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申请人(或受让方)。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提出停止矿业权的行政授予,积极探索以市场手段配置矿产资源,逐步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