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主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10余名中国公民出境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国人民* *和中国公民聚众赌博,在中国境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招徕中国人民* *和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是赌博罪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论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赌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赌博贿赂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获利总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10余名中国公民出境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国人民* *和中国公民聚众赌博,在中国境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招徕中国人民* *和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是赌博罪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论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赌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赌博贿赂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成筹码的款物和赌博所得的款物,属于赌博资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可以将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确定赌资数额。赌资应当依法追缴;赌博工具、非法赌博所得和赌博犯罪分子专用的全部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输赢从事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的娱乐场所等。,不得视为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