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如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600字论文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缺乏监护的现象比较普遍,或者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不完全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也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应当引起重视。

一,监护缺失的表现形式

1,隔代监护。这种监护多见于父母双亡或父母都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人完全由爷爷奶奶照顾,而爷爷奶奶往往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但在精神、道德、教育等方面缺乏控制和引导,导致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状态。

2,上一代监护。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戚或者朋友在管。一般是父母外出时将未成年人暂时或长期委托给同龄人。但在这种情况下,临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往往只体现在物质保障上,很少注意对其习惯的培养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导致监管缺失,放任自流,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因结交不良朋友而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3.单亲监护。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随一方生活,经济状况较好的,将孩子送去寄宿学校;当经济状况不好时,父亲或母亲忙于生计,无法亲自照顾孩子,无法充分监护好奇好动的孩子,使得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

4.自我监控。即完全缺乏监护的状态,多见于外来未成年人和城市流浪儿童。未成年人外出打工,几乎脱离了父母的约束。此外,他们的思想不成熟,文化水平低,所以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而,城市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更为恶劣,身心发展和权利实现令人担忧。这些完全自我监管的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缺乏生存技能,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而犯罪。

二,保护无监护未成年人的对策和建议

1.设立绿色通道,有效保护无监护未成年人。法院优先考虑这类少年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原告,优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案件发生后的延伸保护,对这类未成年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2.完善关于监护人的系列规定。将70周岁以上、长期卧病在床等无监护能力的人排除在监护人范围之外,增加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扩大选择监护人的渠道,拓宽监护的种类,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护功能的主体作为监护人。改革法定监护制度,取消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监护人具体履行监护职责,尽可能避免监护缺失的发生。

3.建立监护、监督和惩罚制度。村(居)委会、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是监护的主要监管部门。村(居)委会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进行劝阻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发现监护人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组织亲属协议或者指定新的监护人,并监督新监护人的监护行为。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可以撤销监护或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构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鉴于目前大量未成年人缺乏监护,国家公权力必须适度介入,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义务和特殊情况下的补充监护责任。针对大量不同类型的监护缺失,明确国家的补充监护义务、物质帮助义务和监督指导义务,弥补正常家庭监护的弊端,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