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的几个会计问题

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之后,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原则与常规会计有很大不同,破产清算的会计方法也必然与常规会计不同。目前国家还没有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会计准则,主要是财政部在1997中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当前的会计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

论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中基础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我感觉《暂行规定》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增设“用作抵押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发生的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金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抵押物价值超过登记确认的债务金额的,不在“用作抵押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在普通资产相关科目核算。

2.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对破产企业拥有和使用的他人财产进行反映和核算,但该财产的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根据《人民法院破产条例》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寄售、借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由财产所有人收回。同时,破产条例还规定,破产宣告后,由于清算组的责任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财产所有人有权获得等值的赔偿。因此,清算组应当设立相关备查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不能变现,出现资金短缺,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在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保管、管理和变卖费用,因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这时候清算组就要对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进行核算,这些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这两个科目可以加。

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的确认与评估

破产清算会计以企业主体资格丧失、生产经营终止为基础,通过清算实现特定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终止。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种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一些基本的会计原则如历史成本原则很难被采用进行破产清算核算。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例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在建立新账户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相关科目余额作为期初余额进行结转,而应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核算,对递延费用、递延资产等不符合资产定义且无可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进行核销。但是,当破产财产的价值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和记录时,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可变现价值的问题。

可变现价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种是利用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对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提取八项减值准备引入了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用账面价值来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实际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因此没有评估价值可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没有完全执行,许多企业还没有采用新的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首先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调整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然后利用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连带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其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其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前提供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流动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负债》中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因此,清算组应当补足被担保的债务:借记:清算损益,贷记: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所清偿的数额向保证人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为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无法确定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偿还比例,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因对外担保而偿还的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担保人追偿的金额不能在破产清算债权清偿前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单独确认资产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