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论文关键词婚姻家庭第三者侵权责任
首先,探究原因
(一)妻子起诉?第三方?败诉
《法制日报》的一篇文章报道,妻子起诉第三方侵权,一审胜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为什么?二审法院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四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起诉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不足;另外,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是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那么妻子章?钪盖坏了吗?
(2)?第三方?公开要求分割与原配妻子的遗产并告上法庭。
本案中,第三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与被继承人有不正当关系,后者将部分财产赠与前者,在被继承人死后出现上述场景。法院最终以有利于第三方的方式结案。
以上两个例子虽然是个案,但原因显然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2001修订的我国婚姻法没有出台?配偶权?这个概念只规定在第四条夫妻之间?彼此忠诚?义务,这一条的意思是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但不是第三者的义务。配偶一方不能拿这个法律去告第三方违法。比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也就是说,第三者没有导致离婚的,不能要求赔偿;赔偿不能适用于重婚或同居以外的第三者的介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在同一个刑法里?重婚?只有惩罚?重婚?第三者介入的行为。法律的空白使得第三者逍遥法外,加剧了社会泛滥。
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现实
(A)重新理解第三方的参与
所谓第三者插足婚姻,是指夫妻以外的人与婚姻中的一方发生性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关系,妨碍婚姻的行为。其特征如下:第一,在第三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要与其保持性关系或暧昧关系。如果不知道,不知道对方已经有配偶,或者对方故意隐瞒已婚状态,就不应该作为第三者处罚。上述案例中,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的已婚状态,是在对方与配偶发生性关系后才知道的。如果对方主动切断联系,就不算第三者。如果在知道真相后仍保持正当关系,则被认为具有第三者的主观条件。第二,在第三者的客观方面,必须存在妨碍婚姻家庭关系的事实。这一事实表现在他人与配偶一方的长期性关系或暧昧关系中,即必须有干预。第三,第三人介入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这也是第三方介入的本质。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而合法夫妻之间来了第三者,这显然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第四,第三者的介入会造成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甚至引发离婚纠纷。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危害
首先,对家庭和社会都是有害的。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制是世界上基于情感的最亲密的关系。一旦出现感情危机,转眼间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者的介入,错误一方的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暖、关怀和爱,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一项非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有246万对夫妻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更为普遍。64.8%的女性提出离婚是因为丈夫有了第三者,48.6%的男性离婚是因为妻子有了外遇。
其次,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任何社会都不能否认家庭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中的特殊作用。有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生活成长在缺乏温暖、关怀和安全感的家庭氛围中,最终导致孩子心理扭曲,行为放任,有的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高达40%以上。此外,通奸和同居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增加,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会影响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可见,第三者插足导致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愈演愈烈,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C)规范第三方干预的立法的意义
单靠道德约束难以消除第三方介入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
首先,对家庭有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延续和稳定发展的前提。对于大多数已婚人士来说,保护婚姻和家庭完整比保护其他个人利益更重要。通过立法,加重有外遇的配偶一方的法律责任,告诫他们要控制自己,热爱家庭,承担家庭责任。
其次,这对三笑有利。在实践中,打着爱情的幌子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最终大多是受害的,成为被抛弃的。所以法律一旦颁布,除了监督二奶泛滥、挖人墙角之外,对二奶本身也是一种保护,至少可以及时遏制更多没有深究的第三者,自救。
最后,对社会有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第三方群体传播时,会影响整个社会。如果社会道德风气败坏,原有的伦理秩序被打乱,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解决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途径
针对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被侵害家庭中无辜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又无可奈何的现状,我就解决婚姻家庭第三者插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立法制裁首当其冲。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许多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其内容并不全面,导致第三者干涉婚姻家庭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惩罚。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婚姻法中引入配偶权的概念,明确规定第三者插足的侵权性质和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第三人纳入损害无过错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主体,且不限于双方必须离婚。是否离婚只能作为判断第三者侵害的严重程度和对无过错配偶赔偿数额的衡量标准。此外,为了加大处罚力度,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人,也可以对试图干预的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