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取得的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在税收规定范围内的,允许扣除。税收规定不明确,财务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暂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不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和《不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允许扣除。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存货成本的扣除

存货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消耗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纳税人可以根据“两规”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转销产品的存货成本,并准予扣除。

第二,应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

(1)对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按实际提取扣除。

当受国家政策影响,与纳税人工作效率挂钩的工资福利指标需要调整时,由省级地税局年终统一确定调整项目后,各地可根据调整后的福利指标计算“两低于”应税工资扣除额。

(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计税工资在月人均550元以内的,按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扣除,高于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饮食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两个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准予扣除。特殊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按下列规定扣除

1.纳税人进行验证和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和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工业化、商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的中试。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试点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快30-50%。

2.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制造企业、船舶制造企业、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制造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可以对其机器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

3、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在保证已纳税额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允许扣除加速折旧额,但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下列规定:

(1)建筑物20年;

(2)火车、船舶、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2)国家组织清产核资重估增值并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折旧费用,允许扣除。

(三)纳税人购买的移动电话,凡有控制手续的,可按固定资产管理和折旧,允许抵扣。

四、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折旧费中列支,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和安装交付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动词 (verb的缩写)固定资产转移费用的扣除

固定资产转移发生的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或者出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拆卸、搬迁、整理等新的费用。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六、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在提高固定资产质量和功能过程中的净支出,即所有支出与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收入的差额。以下两种情况应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纳税人自行支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视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和折旧,允许扣除。

(2)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剃头资产”科目核算,按照改良项目租赁期或有效使用期较短的原则进行核销,允许扣除。

七。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

(1)纳税人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格计价;

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发票所列金额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5.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应以固定价格入账。

(2)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扣除:

1.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较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未规定有效期或受益期的,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确定。

3.单独购买的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期摊销;法律或合同未规定有效期或受益期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八。递延资产的扣除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当在以后年度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摊销年限为1年。

(1)扣除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获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之日止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

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收取,同时开始摊销。管理费用应当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分摊,允许扣除。

(2)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期间平均摊销,并准予扣除。

(3)其他待摊费用的扣除。其他待摊费用根据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允许扣除。

九、简易建筑费扣除

简易建筑费在每平方米200元(含200元)的标准内,允许据实扣除。

十、矿井维护费扣除

计入成本的矿山维护费允许扣除。具体标准是:

(1)金属矿山:

1,有色金属矿石:

锰矿每吨9元

每吨镁矿石5元

铬矿每吨5元

脉金矿石每吨9元

每吨砂金矿0.3元

其他有色矿山每吨8元,露天矿每吨7.2元,砂矿每吨3元。

2、黑色金属矿石:

每吨铁矿石6元

(2)非金属矿物:

粘土矿每吨7元。

萤石每吨7元

石灰石每吨2元

白云石每吨5元

硅石每吨5元

硫铁矿、硼、磷、明矾每吨7元。

玉山石矿每吨1.5元

石棉、石膏、石墨、滑石矿每吨5元。

其他非金属矿产每吨5元。

(3)每吨煤10元

XI。保险费的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纳税人,允许扣除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二。差旅费的扣除

实行车船费用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在车船费用包干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包干标准内扣除发生的车船费用。

纳税人未制定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凭合法票据据实扣除。

十三。劳动保护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辽劳(1990)79号)购买劳保用品发生的劳保费用,准予扣除。其中,劳保服装年人均支出不足150元,准予扣除。特殊工种的劳保用品必须在劳保商店购买,据实扣除。

十四、采暖费的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供热部门缴纳的采暖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无取暖设备职工的冬季燃煤补贴,在每年150元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五、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在每年180元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的扣除

纳税人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纳入市级以上经贸委或科委根据产业政策或宏观发展规划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划项目。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层次。

(一)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设计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不受比例限制,列入管理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当年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如属国家拨款的,该项费用的扣除应为实际支出总额扣除拨款后的余额。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加65,438+00%以上(含65,438+00%)。加上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年末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增幅未达到10%。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列支,不实行按一定比例递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3)盈利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65,438+00%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出部分不会在当年或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购置的用于试生产的关键设备和检测仪器,单台价值低于65438+万元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

十七、扣除职工子女上学经费。

允许扣除纳税人实际支付给职工和子女学校的工资、奖金、学校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差旅费、房租、维修费、水电费。

十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应纳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允许扣除额扣除。

季节性生产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并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九、扣除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准予扣除。

二十、扣除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照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按照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生活困难津贴标准发放,子女供养至18周岁,无业父母供养至死亡。

纳税人在标准内实际支付的上述费用,准予扣除。

二十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扣除:

年营业收入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654.38+05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但低于654.38+0亿元(含654.38+0亿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1‰。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工业企业以净销售额为基础计算扣除额,即扣除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后的收入。

二十二、诉讼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的规定支付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准予扣除。

二十三、扣除住房补贴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的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无住房周转金的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

二十四、资产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的资产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扣除: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损失。

(2)流动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包括因材料毁损转入待处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其他损失。其中,坏账损失和商品降价损失按下列规定处理:

1.坏账损失是指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由其破产或继承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三年以上不履行偿债义务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纳税人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的(工商企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其他行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以内),按年末计提管理费用坏账准备金额扣除。纳税人当年坏账损失超过坏账准备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扣除;纳税人未建立坏账准备的,已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期扣除。

2、商品折扣准备金是指商业企业按规定用于弥补商品折扣损失的准备金。纳税人可按月预缴商品降价准备金,年终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允许扣除。

纳税人未履行审批手续、资产损失原因不明、个人失职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二十五、赔偿和罚款的扣除

允许纳税人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481994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六、税收扣除

允许扣除纳税人按税收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七、扣除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向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缴纳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一)纳税人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按下列标准扣除。

1,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工业企业可在商品销售收入1%以内提取;商品流通企业可在商品销售净收入的0.5%以内提取;旅游、餐饮服务企业可在其营业收入的0.5%内提取;修理修配企业可在其营业收入的2%以内提取。

2、批准确定合理的支付金额。

(2)纳税人按其销售收入的1%以内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按一定数额向主管部门缴纳的管理费,可予扣除。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未缴纳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二十八、工商管理费的扣除

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扣除。

二十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扣除

纳税人按不低于上年末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1.7%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盲人或重度残疾人为2名残疾人。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比例的,差额部分按照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5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允许扣除。

三十、河道维护费扣除

纳税人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比例缴纳的河道维护费准予扣除。

三十一、费用和基金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各种基金、基金及附加,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允许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扣除。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扣除价格内外的其他基金、基金、附加费和费用。

三十二、贷款利息的扣除

贷款利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扣除:

(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扣除。

(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计算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

(三)纳税人逾期贷款加罚息,允许抵扣。

(4)纳税人向职工筹集的利息支出,按照年利率10%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于10%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

三十三、汇总损益的扣除

汇兑损益是指外币存款、外币现金、外币债权、债务和其他外币账户因记账时间和汇率不同而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的差额。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根据不同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价值。允许扣除净汇兑损失。

(1)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损失,应计入开办费。如果是净收入,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汇兑损益,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清算期间的汇兑损益,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4)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计入资产成本。

三十四、资金占用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是资产所有者与纳税人之间的投资关系,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借贷关系,年利率低于10%,允许扣除。

三十五、扣除广告费

纳税人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和经营项目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告专用发票的,允许扣除。

三十六、销售包干费用扣除

财务管理健全、成本费用核算正确的工业企业中专门从事销售的机构和人员实行“销售包干”。包干方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包干费用准予扣除:

“销售合同”费用一般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的3%以内。个体纳税人需要提高销售合同比例的,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销售包干”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费、差旅费、电报电话费、业务会议及其他与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

执行“销售合同”人员的应纳税工资不得重复扣除。

三十七、外贸企业佣金扣除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付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外贸企业向外国企业或个人支付的佣金,按照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佣金支付方式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明佣金、暗佣金和累计佣金。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可凭收款人出具的合法证明,在不高于出口成交金额5%的额度内扣除。

38.进出口商品配额费扣除

进出口商品配额费是指在有配额限制的商品进出口业务中,纳税人为获得配额而向中国进出口商会缴纳的招标费用。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

允许扣除纳税人按招标规定的价格缴纳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费。

三十九、地方所得税的扣除

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中退税时,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允许投资者扣除。

四十、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允许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公益性救灾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提供的捐赠。所谓社会组织主要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基金会。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增加的收入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4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支出。指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和未开放资产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自行购置或开发无形资产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行政处罚支出

1,非法经营罚款,罚没财物损失。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罚款和罚没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征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对纳税人征收的罚款。

3.其他行政处罚费用

(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损失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五)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扣除额。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范围,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6)各种赞助费用。指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

(七)损失担保费用。指纳税人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损失,纳税人对被担保方未依法履行合同负有责任。

(8)各种福利支出。指宿舍修缮和人寿保险的费用。

(九)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指除上述项目外,与纳税人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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